我国村委会组织性质分析

2008-09-18 10:40:56李鹏程庆水孟磊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2期

李 鹏 程庆水 孟 磊

〔摘要〕我国村委会数量众多,村委会行政职能定位问题日显突出,导致实践中遇到诸多法律问题,而问题的产生与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无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密切相关。作者在当前“三农”政策的背景下,从法律地位的角度对我国村委会的组织性质进行考察。文章认为,我国存在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冲突和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的冲突,应当引起重视。

〔关键词〕村委会;组织性质;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 D6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8-2689(2008)02-0042-05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以及“三农”问题的提出,在解决农业、农村以及农民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地凸现出来,村委会在实际履行职能过程中的合法性依据问题就是其中之一,这一问题的产生又与村委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在法律无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密切相关,以致在现实过程中,由此导致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本文以对村委会的法律地位为分析视角,对村委会组织性质进行考察。

一、村自治的历史考察

村民委会会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继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填补农村基层政权空白的产物。在我国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分了土地以后,有的农村原有的一些社队组织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大。它的产生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萌芽阶段。广西罗山、宜山等地的农民自发探索设立“村管会”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村委会的雏形。

第二,初步确立阶段。……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