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和谐社会语境下职务犯罪立法的定位与选择

2008-09-18 10:40:56冯仁强李益明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2期

冯仁强 李益明

〔摘要〕在打击职务犯罪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立法存在着贪污罪构成标准过高、渎职罪成立条件过严、贿赂罪法网设置过松及死刑作用之夸大、资格刑功能之错位、罚金刑地位之缺失等宽严失调的现象,故必须从立法降低贪污罪的构成标准、放宽渎职罪的成立条件、严密贿赂罪的法网设置及废止死刑、改造资格刑、增设罚金刑等。

〔关键词〕和谐社会;宽严相济;职务犯罪;立法修订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8-2689(2008)02-0047-05

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也是一个多元互动、理性人本的社会,这一切美好社会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国家机关的职能能够高效、廉洁的运行。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不但严重地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降低了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信赖,而且在更大程度上因资源分配的不公而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为有效遏制与打击职务犯罪,我们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为只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将刑罚的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二元价值目标统一起来,才能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实现社会的司法和谐。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读

长期以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甚至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被确认为刑法的制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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