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用企业反垄断相关市场的界定

2008-09-18 10:40:56姚保松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2期

姚保松

〔摘要〕公用企业产品是否属于同一个相关市场,完全取决于他们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范围与程度,那些属于相同产品但网络无法延伸到这些客户所处地域的服务供应商,以及虽属于相同地区,但是提供的服务却不能覆盖相同区域的运营商都不属于同一个市场。为此,竞争机构在定义公用企业产品的相关市场时,必须要考虑网络因素在相关市场中的作用。我国的反垄断法已经颁布,文章通过研究公用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合理化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公用企业;相关市场;网络设施

〔中图分类号〕 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89(2008)02-0052-04

市场定义是适用反垄断法的第一步。正如欧共体委员会在《相关市场通告》中所强调的那样:“市场定义是确认和定义企业间竞争场所的一种工具。它是委员会适用竞争政策的基础。市场定义的主要目的是以一种系统的方法来识别企业所面临的诸多竞争约束。”[1]在适用反垄断法时,无论是认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评价企业合并效果,还是对限制竞争协议的审查,界定相关市场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研究公用企业相关市场的定义对于反垄断法的适用,乃至于规范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一、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一般含义

一般认为,认定相关市场须从两个方面入手,即确定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相关产品市场包括所有那些按照产品特性、产品价格和产品用途能被消费者视为可互换的或可替代的产品和/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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