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浩
摘 要:建造合同是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筑施工企业建造的产品建设周期长,建造体积大,造价高,一般先有买主后有标的物,为不可取消的合同。由于建造合同所涉及的资产的建设期很多是跨几个会计期间,由于对外提供信息的需要,施工企业必须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合同收入和费用进行确认,以正确反映本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合同进度及本期业绩的有用信息。
关键词: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确认
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15号——建造合同》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颁布的准则对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量进行了规范。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收入因施工企业对合同结果的估计不同而有不同的确认方法。具体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第二种情形: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
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操作起来简便,合同收入与达到完工进度而发生的合同成本相配比,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能正确地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因而在建筑施工企业应用比较广泛。然而,这种方法,只有在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才能运用,而建造合同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