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晶 刘超然 侯光宏
通常人们判断一个法域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关键是看它有没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科学地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研究经济法这门学科和法律部门所应首先解决的问题。因为只有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我们才能弄清楚经济法的其他理论问题,因此,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同时也是研究经济法理论所必须而且也是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即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一是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即经济法具体调整哪些对象。解答好上述两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长期论争。尤其是进入WTO以后,WTO对我国经济法的体系影响是直接的、全方位的,从某种意义上说,WTO规则是规制和调控全球市场的"经济法",因而科学地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一研究经济法这门学科和法律部门所应首先解决的问题,可使得我国的经济法在WTO下有一个良好的定位。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之理论梳理与思考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内外众说纷纭。本文将对几种主要的观点进行理论梳理,同时谈一下自己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其一,国家调节说。这是武汉大学漆多俊教授的观点。漆教授明确提出,"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国家调节像一条主线,贯穿了其思想的始终,是其提出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引发点和核心。……
中国学术研究 2008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