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熟人社群到法治社会

2009-01-06 10:14徐晓红施俊晖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
关键词:熟人社群陌生人

徐晓红 施俊晖

摘要中国儒家伦理观念哺育下形成的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群,这个熟人社群主要依靠亲情维系。在现代化进程中,熟人社群必然解体,代之以陌生人的社会。本文认为传统的亲情不足以维系崭新的陌生人社会,文明的陌生人社会除了法治没有出路。

关键词熟人 社群 陌生人 法治

中图分类号:G2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79-03

千百年来,中华民族世代安居在亚洲大陆的广阔平原上。充足的阳光、水分、肥沃的土壤造就了其男耕女织的自己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儒家思想作为社会正统思想的存在,则构建了一个“和睦宁静”的熟人社群的社会状态。可是,当商品经济的大潮冲击着这个古老的民族,当习惯了熟人面孔的人们见到的越来越多的陌生人时,我们看到了传统社会的危机,法治社会正在从地平线上升起。

一、儒家伦理理念下的熟人社群

(一)熟人社群——儒家的理想之国

“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

“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豍

“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豎

以上引言包括了儒家符号系统中的三个突出要点:“仁”、“义”、和“礼”。此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可表述为以下文字:作为《论语》中最主要的概念“仁”,是由“人”这一个字来界定的:“仁者,人也。”正如陈荣捷指出的那样:“这不只是个双关语,而且还是对儒学基本概念仁的一个重要定义:因为对于儒家来说,仁作为一种德性如果不包含现实的人际关系就毫无意义。”豏一个人维持同他人不断交往的能力是以其内在德性不断深化的过程为基础的,仁人代表了最真实最本真的人,在他的日常生活中体现着爱。然而,儒家认为:“一个人根本不可能绕过他的原初的种种纽带表达他对人类的普遍之爱。”豐一个人如果对自己的近亲尚不懂得关爱,则他是更无法真实体验并理解普遍之爱的。因此,“亲亲”就被看作是“仁”的核中之核,因为它体现了人的内在道德性的直接扩展。而从另一个角度出发,一个人如果只将注意力集中于他的亲属,则难逃“裙带主义”之嫌,因此,“尊贤”成为必要。“义”在被明确规定为适宜或适当之后,“包括了一种基于对客观条件全面评估而作出的实际判断”豑但是,在“仁”的亲情和“义”的公正的背后隐藏着一个结构性的难题:通过什么样的具体制度设计,才能达到既仁且义?差别对待的原则成为必要,因为不考虑关系亲疏地对待贤者和亲人是无法想象的,于是礼的规则出现了。从词源上说,“礼”所指的是正确履行宗教祭祀的礼仪,然其所引申出来的去争与设等的意义为其存在的实质理由,人际关系已构成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儒家将这种人际关系概括为五个层面:父子、君臣、夫妇、长幼、朋友,适用五项道德原则:亲、义、别、序、信,而儒家伦理教育则旨在通过这五种基本形式的人际关系交往衍生出一个相互熟识且信任的社会而不是个人的聚集体——此即近人所谓“熟人社群”。“作为信赖社群的一个规定性特征,礼塑造了人际关系的真正本性。如果一个社会是通过礼的规则得到治理,则其得以存在的模式便会以一种强烈的信任感为基础。”豒

在儒家所倡导的熟人社群中,血缘关系是联结家族社会的基本纽带,身份等级是形成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宗法伦理从孝出发,以孝推出弟,继而推出信,由里及表,通过血缘关系以己为中心扩展成一个有亲疏远近之分的伦理圈。在费孝通先生眼里,中国社会“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逾推逾远,也逾推逾薄。”豓他索性将“伦”解释为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豔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家庭关系的放大与延伸,首先是父子,然后是近亲,继而是远亲、朋友,远至同学、战友、老乡都可以拉入这个圈子,成为“自家人”。血缘关系的远近就是行为依据,亲、义、别、序、信就是行为准则。在这样一种社会中,纯粹的陌生人的生存是困难的,人们总是在努力将自己纳入一种熟人的关系网中,试图通过种种关系网上的“纽结”地位摆脱作为陌生人的孤立和无助状态,为自己行为的便利发展尽可能多的关系途径。因此,例如“叔叔”、“伯伯”之类极具宗族血缘意味的称呼在中国的普遍适用也就不奇怪了,而大凡朋友、同学、同事、同乡关系好到了一定的地步,总会以结拜成兄弟而告终。“中国文化在人际关系的处理上,首先是把陌生人熟人化;对熟人再亲属化,这两个过程,可再概括为中国人际关系的内聚化趋势。”豖

(二)熟人社群中的人际关系与调整手段

熟人社会中个体的存在依赖他的亲戚朋友,由此便造成了人们对于乡土的依恋,人们热衷于固守一片土地而世代繁衍下去,如植物般“扎根”便成为人们常用的一个词。小农经济的自己自足使人们满足于“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生活模式,没有对外部世界的渴望,甚至充满了对外部世界的恐惧与防卫心态:陌生人是不可信赖的,陌生人的世界是危险的。这样的社会具有充分的稳定性,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父亲的今天就是儿子的明天,孙子的后天。所有的生命都是同样的轮回,生活根本就是一个预知的过程。在这样凝固的时间和空间里,大家成为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在结构规模基本恒定的村落社群里,血缘繁衍的枝繁叶茂使人们之间的亲属关系错综复杂。很可能一个你从未谋面的陌生人就是你妈妈的表弟的妻子的姐姐的某某亲戚,于是陌生人迅速转变为熟人并上升为亲属,而这样的关系在重宗法伦理的乡土社会里的影响将会是决定性的。即使一个与你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大家在朝夕相处的日子里的哪怕是一句“你好”的问候,也会在彼此之间滋生出一种熟稔而亲切的情感,更何况中国的乡土社会是看重“远亲不如近邻”的。于是,在这样一个重土安迁的社会里,所有的人都是熟人,彼此关注和扶持地活着,维持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类似亲情的情感纽带,而“和睦安宁”的社会氛围则是他们的共同追求。

在这样一种追求下,是非对错、公正与否虽然不是完全不重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为了一个“和”字。熟人之间,恰是需要看到纠纷之后怎样继续相处,而不是非要究个是非上的子丑寅卯。“和谐的生活是要连续下去,即便对错含糊不清。”豗因此,现代意义的“法治”在这样的社会里因为过于“冷酷无情”而遭到鄙弃,根植于宗法血缘的“礼治”则如鱼得水。“损益的高度一致促使人们能相互关注彼此的行为,每个人事先都已知道其他族人对他的行为作出的反应和评价。可以说,它培育了一种社会的人格,体现了一种熟人社会中管理模式。”豘当纠纷产生后,如果一定要有个评判的标准的话,也许礼所倡导的等级伦理观念更易为国人接受。毕竟长久的小农社会和儒家教化已使国人对这样一种调整规范产生了强烈的认同感。“本来一乡一村即等于一家,一家之中彼此因当有情有义,乡党邻里之间也是一样,不能用强硬的法律解决的办法;一用法律则有伤情义了。中国人尤其是乡下人情义特别重,对这种有伤情义的办法如何能受得了?”豙于是,“法不外乎人情”成为中国社会的一般共识,人们关心得更多的是最普通人的情感而非法律的命运。“因此,中国的一般民众并不关心成文法是否得到严格实施而是关心司法是否兼顾了人情——这便是情法两尽的意境;更有甚者,当司法与人情冲突时,以法屈情往往更是社会大众普遍的要求——这便是‘人情大于王法的心理原因。”豛而换一个视野,从经济的角度来看,也许人们对礼的选择也有其合理的原因。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人们住在一起或相互为邻这个事实,产生了对政治、经济、宗教及娱乐等各种组织的需要。而对于社会结构较为简单,社会分工化程度较低的乡土社会来说,建立一种正规的组织也许成本过高,或者尚未能演进到更有效率的满足这些组织化需求的阶段。因此,习俗、惯例便成为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重要原则。在这样的社会中,由于大多活动是在熟识人的圈子之中完成的,因此相互之间的行为关系具有重复性、稳定性及收益长期性的特征。这与完全是陌生人之间一次性交易的纯粹的市场交易关系完全不同。村人对邻居所提供的劳务帮助,并不是建立在立刻获得等额回报或立即兑现为等额的劳务报酬之上的一种交易,他所获得的回报可能是在若干年之后。这种隐藏于复杂的人际网络背后的交易是难以依靠一次性的契约来进行有效调整的。

二、熟人到陌生人

在儒家理想之下的熟人社群中,宗法伦理是没有陌生人的。伦理圈的半径到朋友、熟人为止,儒家的五伦也只讲到朋友为止。因为长期的全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人们不需要也没有机会和陌生人发生往来。然而,历史的剧变不可遏制地发生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信条受到了本质上的撞击。当对于“利”的追逐不再是一件可耻的事情时,那个“和睦宁静”的时代过去了。自给自足代之以发达的社会分工和频繁的商品交换,土地不再是生存的唯一,因而与土地的牵连亦日渐松动,而由此带来的更深层次的影响则在于人们对于血缘组织依附性的减弱和人身自由流动性的增强,熟人社群中的互助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得到了根本的改变。于是,陌生人出现了。这里的陌生人我想应含有两个层次上的意义:一为未尝有过交往之人,当人口的流动成为一个社会的常态时,遇到这样一种陌生人并不会是一件罕见的事。人们不再满足于世代生存的那片土地,外面的世界带给他们巨大的诱惑。于是迈出原来狭小的生存空间去感受外面世界竞争的尝试使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异地的一个陌生人。而另一层次上的陌生人也许作“主体际”上的理解更为合适,或称从熟人到陌生人的“剥离”。豜在商品经济的社会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和明确以及契约的存在是交易的前提,而这样的规则对于熟人是难以适用的。因为适用于熟人之间的一套以身份等级为基础的礼的规则是拒绝精确计算和契约的。这时,陌生人便现示出他的好处来了——陌生人的环境意味着自由——不要额外的好处也不要额外的付出。“陌生人与熟人的区分,在于前者被‘公事公办;后者被‘看讇讇椎拿孀印R虼怂坪蹩梢哉饷此担对陌生人关系的处理,是逻辑的,一刀切的,格式化的!?豝这样的对待,正是商业社会所需要的。于是这种情况出现了,一个做生意的人往往更愿意跑到异地他乡去经营,因为他需要陌生人环境中的公平交易规则。而一个更典型的例子便是,“隔壁邻舍大家老远的走上十多里在街集上交换清楚之后,又老远地背回来。”豞他们何必到街集上去跑这一趟呢,在门前不是就可以交换的么?这一趟的作用在于完成一种主体关系的转换,在门前大家是邻舍,是熟人,而到了街集上,大家都是陌生人。

三、尴尬与不济——面对陌生人的熟人社群

在传统的乡土社会结构中,个人从属于家庭。这些家庭后来发展为由家庭群组成的村庄。在家庭和村庄的范围内,人际关系没有陌生性,每个人彼此都是或近或远的亲戚或朋友,在这样的范围内,自然适用排斥契约的以亲情为基础的规则。

在彼此信任的人群中,契约是多余的。在身份等级的基础上,人们通过礼的教化和调节,利用人情的纽带,达到一种表象上的和谐。然而社会生活愈发达,人和人之间的往来也愈繁重,当商业在血缘之外发展起来以后,单靠人情就不易维护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了。面对大量涌现的陌生人,人情显得无所适从,千百年来沿用的礼并未为这一陌生人群设制一套适用规则,甚至这一陌生人群从根本上就是与熟人社群相冲突和抵触的。商业是陌生人的事业,个人的平等与自由以及对个人的财产的可支配性构成商业社会的基础。在这样的社会中,一切关系可归结为契约。在订立契约的时候,个人都有选择的自由;在契约的履行之中,一方面有信用,一方面有法律,契约的履行则是权利义务的清算,这就需要精密的计算、确当的单位、可靠的媒介。“在这里是冷静的考虑,不是感情,于是理性支配着人们的活动——这一切是现代社会的特性,也正是乡土社会所缺的。”豟在现代化的压力之下,身份关系的不合理性就愈显突出。现代经济要求经济活动的合理化,这样的要求在契约中不难实现;而在身份关系中,经济关系时常依据非经济的考虑来处理,纯粹的财产形式也很难出现。现代社会的高度复杂对合理的管理形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特点是身份与财产的分离,使整个管理机制非人化,完全由法律调节。在“契约”所代表的那种社会状态中,法律是最基本的调节模式。然而,按照身份的法则,管理体制则人格化,官职甚至普通的职务都可以变成身份,转化为特权。在这种情形下,法律上的权利只是虚设,现实中的权力却成为礼拜的对象。因此,当熟人社群中出现越来越多的陌生人时,也许该是我们呼唤法治的时候了。面对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商业社会,法治不能说不是一种更好的制度安排。法律的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使一切交易都变得安全和可以期待,法律的明确性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使人们不必有人情债的烦恼。法律对于权利的维护、对公平主义的追求使人们不再屈从于礼法制度下的表面和谐。最最重要的是,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机会的大门对每个人都平等地敞开,身份在这里不再是一个话题。

在理想的熟人社群中,法律只为生活作了少量的安排,人情、礼仪把一切都调整好了,它给我们带来了温情脉脉,以及所谓的和谐安宁——姑且认为事实确实曾这样美好过。然而,当历史注定要翻过那一页的时候,当我们不可避免地要离乡背井去做“陌生人”时,当与我们交往的人中陌生面孔越来越多的时候,一句话,当我们的熟人社群解体的时候,法治就是我们唯一的选择。

注释:

①孟子·藤文公上.

②论语·学而.

③陈荣捷.中国哲学资料选集.[美]杜维明著.段得智译.林同奇校.论儒学的宗教性—对《中庸》的现代诠释.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

④⑤⑥[美]杜维明著.段得智译.林同奇校.论儒学的宗教性—对《中庸》的现代诠释.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第56页,第68页.

⑦⑧豞豟费孝通.乡土社会·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第74页,第75页.

⑨豜豝徐国栋.西口闲笔.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第138页,第136页.

⑩刘星.法律的隐喻.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页.

田成有.中国农村宗族问题与现代法在农村的命运.法律科学.1996(2).

梁漱溟.乡村建设大意.刘星.法律的隐喻.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页.

张汉静,丁相顺.“情法两尽”及其社会基础.法学家.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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