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错案,检察官的职责使然

2009-02-18 01:52刘佑生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1期
关键词:错案长春市检察院

刘佑生

当新年的一缕缕阳光洒到09年元旦的时候,我始觉一年过得真快!

此刻我正在阅读法国作家勒内·弗洛里奥的小说《错案》,他深情地告诉人们,“请不要认为您是一位行为端正的好父亲、好丈夫、好公民,就一辈子不会与当地的法官打交道。实际上,即使是最诚实、最受尊敬的人,也有可能成为司法部门的受害者。什么样的事情会使您被看成是不诚实的人,甚至是罪人呢?这种不幸的事情是存在的,这就是司法工作中裁判的错误。不要以为您的声誉、您的工作上的成绩和社会关系可以保护您。您如果以为这种司法裁判的错误只会被那些地位低下和倒霉的人碰上,那就大错特错了。这种错误不分青红皂白地打击着各种人,既有权贵,也有平民。”新年伊始,我把这段震撼人心的文字再次公之于众,是想唤起每个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使命感和责任心。

我想起来了,前几年,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曾对媒体透露,据统计,在100个错案中,不到一个是适用法律错误的,大量的则错在法律事实认定上。是啊!新的一年,我们的法官、检察官应该以怎样的智慧明察秋毫,杜绝错案?古今中外的案例一再告诫世人,错案对于个体生命来说是不能承受的冤屈。

浏览新闻,无意中看到检察日报记者秦洪祥报道的长春市检察院检察官姜涛在审查一起涉嫌故意杀人案时,发现诸多疑点,依法据理力争,曲立宝被取保候审,但他被错误关押877天。2006年,杀害姜廷明的真凶郑小腊被抓获并被判处死刑。曲立宝涉嫌故意杀人案才被撤销,最终获赔61万元人民币。

检察官的使命在于发现案件的疑点

在于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

2000年2月18日下午4时许,两辆警车开到长春汽车厂51街区7栋楼门前停住了,随即从车上下来五六个身着警服的人,他们敲开一楼102室的房门:“你是曲立宝吗?”“我是。”“跟我们走一趟吧!”说着,走在前面的两个警察便把曲立宝带上了警车。当晚,他的妻子和儿子也被警方带走。

警方为什么抓曲立宝呢?因为长春一汽发生一起个体老板姜廷明被人半夜打死的案件,警方说熟悉的人都要作调查。曲立宝被一连调查了三四次,等到第五次找他时,就被刑事拘留了。不久,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区检察院批捕了曲立宝。

前五次提审,曲立宝都没有承认杀人。后来,警方将他从长春异地关押到九台市看守所,在熬不住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他被屈打成招,承认杀人了。“我的案子不可能全是公安说了算,最后还要到检察院,到法院,我一直相信能有说理的地方。”从曲事后对媒体的表白中可以看出,寻常百姓刑讯之下在绝望时还是对司法机关抱有厚望的。

2000年6月,因为案情重大,曲立宝涉嫌故意杀人案,由长春市公安局移送长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当时,受理这起案件的,就是该院审查起诉处39岁的检察官姜涛。我从正义网看到一张姜涛接待群众举报时的照片(见下页),他戴副眼镜,笑容可掬。

从警方移送的审查起诉卷宗里,姜检察官看到:2000年1月15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曲立宝因其在本单位被分流下岗,怀疑系被害人姜廷明所为,遂在姜的家中楼梯缓台处用锤子将其杀死。姜涛查到,公安机关共对曲立宝讯问七次,其中前五次在长春,曲立宝均作无罪供述,后来在九台市羁押时作了两次有罪供述。曲立宝向警方承认自己“杀人”的经过是:被害人姜廷明是倒卖汽车配件的个体老板,与曲立宝所在单位的人都熟悉。杀害姜廷明的原因,一是因为自己下岗,怀疑是姜从中作梗;二是因为“姜欠我3万多元钱不还。”案发的那天晚上,“我去他家要钱,用砖头砸他家的铁门,姜问是谁,我说是我,姜就开门了。我进屋跟他聊了一会儿,临走时,姜送我,他在前面,在走廊楼梯口,我用锤子打他的脑袋。”在曲立宝招供后,民警跟他说,砸门的砖头找到了。

姜涛接到这起案件之后,起初并没有特别的关注,因为每个检察官同时都要承担两三个案子。看完卷宗以后,按规定,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必须提审当事人。就是在提审时,曲立宝矢口否认自己杀人,还说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姜涛这时开始警惕了,他查验曲的身体,发现确有多处伤痕。由此,他逐个审查案卷中的每一份证据,逐句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每一句辩解,侦查中的每一项程序是否合法,定案中的每一种可能的争论都要一一仔细斟酌.....

详细排查,反复推敲

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

经过严谨细致的排查,反复推敲,姜涛检察官开始对曲立宝的犯罪动机、手段及警方侦查过程产生疑问,他发现案卷的前前后后竟然有八个疑点和矛盾。人命关天啊!不能草率从事。他一遍又一遍梳理集中了三个主要疑点:一是警方认定曲立宝杀害姜廷明的原因存在牵强之处,曲被分流下岗系本单位领导的决定,而姜仅是为其单位提供汽车配件的个体户,姜没有左右其单位领导的能力;二是曲立宝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法医鉴定存在诸多矛盾之处:曲称凶器为钳工用圆头锤,而勘查时凶器为平头八棱铁锤,且丢弃铁锤的地点也不同;三是曲立宝称,其在下楼时用铁锤击打姜的脑后部及太阳穴,而法医鉴定书体现,伤口全部位于死者的颜面部,且击打的次数不一致。

既然有疑点,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理所当然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检察官姜涛毫不迟疑地作出退回卷宗、补充证据的决定。但是经过两次退补之后,警方办案人员说,该案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符合“两个基本”的公诉条件,并认为检察官姜涛是鸡蛋里头挑骨头。面对警方的意见,姜涛再次坐下,按照时间顺序,老老实实一页一页翻阅着厚厚的案卷,仔仔细细一份一份地审查着证据,这样循环反復,不知花费了多少时间和精力。他忍耐着枯燥,从各种蛛丝马迹的疑问中发现矛盾,疑罪从无啊!从内心坚信这是一起错案。

但是,检察机关坚持要求警方查清上述疑点和矛盾。这样,本案经历了移送、退补,再移送、再退补几个“回合”之后,仍然没有补充到曲立宝杀人的直接证据。时光大约过去了8个多月,最后,警方竟“一气之下”将卷宗扔到检察院一走了之。而在此期间,被害人姜廷明的家属,也因“凶手”迟迟不被法办,频频到有关部门告状,并几次到检察院“闹事”。压力是可想而知的,曾经有一次,被害人家属在姜涛办公室大吵大闹了一个上午,任他好说歹说也无济于事,最后还是检察院领导出面,做了不少解释工作,家属们才离开,搞得他十分“狼狈”。

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姜涛说这个最简单的道理,对检察官来说是最实用不过的了,因为使命在此,职责在此。姜涛认为,“如果检察环节再有疏漏,要我们还有何用!”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用第二届全国十佳公诉人邹开红的话说,就是察微析疑,纠错防漏。幸运的是,曲立宝遇到了姜涛这样的明察秋毫的检察官,而姜涛呢,依法审查找出的破绽得到长春市检察院领导的肯定。2002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曲立宝取保候审,继续侦查。2003年7月10日,解除取保候审。

曲立宝共计被羁押877天。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被错当杀人凶手的曲立宝付出了沉重代价,忍受了生命难以承受的屈辱。时光不仅仅让他的黑发变成白发了,他的家人也承受着痛苦的煎熬。

2001年4月,曲立宝所在单位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一家人就靠曲立宝妻子赵亚芹的微薄工资度日。他的妻子说:“那段时间,过的简直不叫日子,‘他杀人了,一家人听到这些就抬不起头来,真不知怎么熬过来的。”

曲立宝的妻子赵亚芹向媒体诉说着,曲立宝“出事”以后,家里损失最大的是他们的孩子,一汽大众是多好的单位,孩子当时什么条件都过关了,一到政审时就下来了,因为孩子的父亲是“杀人犯”。说到这里,赵亚芹泣不成声。她的儿子以前交了一个女朋友,自从家里出事以后,儿子就没了工作,儿子说,要等父亲的事都处理完了他再结婚,如今儿子已年近三十岁了,人家女朋友没有嫌弃他,还一直在等着他。这一点,令他的父母感慨万千,真是不幸中的大幸。

提到儿子,取保候审后的曲立宝说:“儿子的信任给我很大鼓励,在羁押期间,我想过死,但一想到他,我就放弃了这种想法。我要是死了,别人会说我畏罪自杀,那我儿子不是更抬不起头来了吗?”曲立宝说他曾经当过6年兵,还是一名老党员,因为这些原因,他告诉记者,8年来,他上访到各个机关单位,从来没有过激行为。

2005年4月,曲立宝恢复了工作,也“恢复”了党籍。从那时起,全家人的生活才有了一点“模样”。

柳暗花明又一村

此案留下的无尽的反省

曲立宝案件迟迟不能撤销,转眼岁月悄悄流过六年多。和许多错案出现奇遇一样,2006年4月25日,经群众举报,郑小腊涉嫌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真凶抓到了,长春警方最终对此案作出撤销的决定。

真凶郑小腊,安徽安庆人,现年39岁。1988年12月,郑小腊曾因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1999年8月刑满释放以后,郑小腊与同乡一起来到东北,以为人装修房屋谋生。2006年9月26日,长春市法院对郑小腊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两天后,法庭宣布判处郑小腊死刑。

长春市中级法院最终对郑小腊故意杀人案的认定是:案发前郑小腊曾为姜廷明装修住房,知道姜比较有钱。在干活闲聊中,姜知道郑曾经杀过人,但没有杀死,还被判了刑,便嘲讽他“连人都杀不死,还能干点啥”,郑便怀恨在心。2000年1月16日凌晨1时许,郑小腊携带作案工具撬开姜家厨房防护栏,钻进室内,趁姜熟睡之机盗得人民币1.8万元,后来又想盗地下室保险柜,但没有得逞。郑小腊唯恐被姜廷明怀疑,便产生杀人灭口的念头,于是趁姜廷明从卧室出来不备,用铁锤击打其头部数下,致姜廷明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真凶的出现,使曲立宝这起冤案彻底平反昭雪。那么,曲立宝当初提到的“刑讯逼供”是否属实?由于当初办理曲案的两名警察因其他问题被所在单位辞退。长春市检察院渎职侵权处迅速立案,调取了曲案的全部卷宗,制定了严谨的侦查计划,追究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006年10月,曲立宝来到当初案件的批捕单位长春市绿园区检察院,要求国家刑事赔偿。区检察院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赔偿的同时,走访了曲立宝所在单位,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另一方面,针对曲案中反映出来的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观念进行了反省。

2008年,在省市区三级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之下,长春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共计赔偿和补偿曲立宝61万元人民币。

2008年12月9日,曲立宝在接受采访时还激动地说,“我没有杀人,我是被冤枉的。这话说了无数遍,直到到了检察院,姜涛检察官听進去了,才会有我的今天。”

“检察院,那是个讲理的地方啊。”这是一个历经八年磨难的百姓说的一句寻常话!愿天下所有的司法机关都能够做到。

解读本案,我假设,如果本案的真凶不出现,曲立宝就不可能这样快平反昭雪。这再次告诫,我们的司法制度还有缺陷,需要完善;特别是检察机关对警察的侦查活动的监督要有刚性规定。我还想起江西的熊红文检察官在《公诉》一书中说过的一段话,“错案是令任何人都为之颤栗、为之愤怒、为之悚然的两个字眼,因为错案可能像幽灵一样降临到每个人的头上,错案对每个人来说都是生命不能承受的冤屈。”此言与法国作家的美文异曲同工。检察院啊,这是人类法治文明构建的一种制约警察活动合法性,保护公民免于警察之恣意的客观公正的官署。台湾教授林钰雄深刻指出,检察官不是,也不该是片面追求打击犯罪的追诉狂,而是依法言法,客观公正的守护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须知,百分之一的疏忽可能造成百分之百的不公正,因此,检察官要避免从自己手中制造错案,要细,要准,要周全。

一句话,避免错案,检察官职责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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