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炜达 姜 彬
[摘 要]我国在基因专利实用性审查标准上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较是较为严格的,体现在如果仅仅是简单的分离或提取则不能取得专利权,突出了基因序列的实用性,便于后续研究者在此基础上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开发以及相关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即从基因序列专利保护实用性要求出发进行阐述,通过审视国内外实用性审查标准的异同,提出一些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基因序列专利 实用性 审查标准 完善
作者简介:张炜达(1971-),男,西北大学博士研究生,西北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姜彬(1976-),女,法学硕士,西北工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干部,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笔者曾经就基因序列专利利益分享机制问题达成共识,认为基因专利应该是基因研究者和基因原材料提供者共同的一个成果,双方都应有权从基因专利成果中获取利益,也就是说,基因专利利益应当在研究者和原材料提供者之间分享。而实现此种利益分享的基础在于基因序列专利的实用性要求。本文即从基因序列专利保护实用性要求出发,探讨实用性条件对基因序列专利保护的意义。
一、实用性概介
所谓实用性,在国际上,更多地被称为“工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