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土地所有权等流转行为将确认无效

2009-03-27 04:33邹丽春
农家科技 2009年2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征地最高法院

邹丽春

为确保维护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司法政策性文件中要求,“各级法院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要依法确认无效。”

《若干意见》规定,以股份合作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着重审查人股行为是否符合农民意愿,严防因股份合作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法律规定的征地用途和目的,“将是否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对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予以合理补偿,将是否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作为认定征地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介绍法院维护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总原则:“加大对侵占耕地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为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涉农案件点多面广,极为复杂。最高法院统计显示,2008年前10个月全国法院共审理农村土地资源纠纷案件48396件。农村土地资源纠纷案件增多与土地经济效益的提升有着直接的关系。

“当前农村土地资源纠纷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增加,在案件的类型上也逐年增多。”倪寿明说,目前来看,主要有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土地租赁纠纷,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纠纷等。“这类案件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群体诉讼,不仅牵涉到农民利益,也牵涉到政府和企业利益,基本特点是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

“法院将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长久不变为核心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若干意见》中,最高法院还提出了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金融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农民民主权利等方面,推进农村改革创新和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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