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丽
摘 要:绩效审计是政府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目前我国绩效审计尚无法律地位,由此展开探讨。
关键词:绩效审计;政府审计;审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39.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3-0242-01
在现代国家审计史上,绩效审计的采用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催产剂,开展绩效审计是政府审计的发展趋势,是衡量一个国家的国家审计是否具有活力的标志之一。但是目前,我国绩效审计尚无法律地位,缺乏法律文件支持,对现有法规执行有不力一面,绩效审计没有统一的方法和技术、评价绩效的标准难确定、绩效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等给审计实践带来政治风险;绩效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依据不足,因此,存在难度大和风险大的问题;在绩效审计中,事后审计的“马后炮”问题大量存在,影响了审计质量和审计结论实施的时效性;绩效审计存在“缺位”和“越位”等不规范问题。鉴于此,我们应未雨绸缪,多方采取措施,为迎接绩效审计的挑战作好准备。
1 转变政府绩效审计的模式,从行政模式转为立法模式
我国目前的政府审计体制是“行政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负责,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持管理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审计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使被审计的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与审计者同属于一个领导,具有同一隶属关系和共同利益,严重影响了政府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制约了我国政府效益审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