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益及其刑法保护

2009-04-05 16:41:36贾学胜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09年3期
关键词:人类资源环境

贾学胜

(暨南大学法学院,广州 510632)

论环境法益及其刑法保护

贾学胜

(暨南大学法学院,广州 510632)

现行刑法以传统法益作为环境法益的核心内容不利于环境保护,应将环境法益界定为既包括人类环境利益,也包括部分生态环境利益。以刑事政策上的环境法益为评判依据,我国刑法对环境法益的保护有诸多缺陷,应从扩大环境要素的保护范围、设置危险犯构造的环境犯罪、规定责任推定原则和采用特殊的追诉时效四个方面,对刑法中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予以完善。

环境法益;环境要素;危险犯;责任推定;追诉时效

一、引言

环境是人类经济社会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20世纪以来,随着工业的迅猛发展,环境状况日趋严峻,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自1972年6月联合国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通过《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即《人类环境宣言》)之后,环境问题开始引起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视。其后,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全球性问题的中心和焦点。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关于世界环境与发展问题的纲领性文件《21世纪议程》和《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简称《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要求各国“必须发展和执行综合的、有制裁力的和有效的法律和条例,而这些法律和条例必须根据周密的社会、生态、经济和科学原则”,从而使可持续发展思想成为全球性政治承诺;《里约宣言》达成了一个关于环境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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