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新优惠政策

2009-04-08 08:45
农家顾问 2009年3期
关键词:公益性公共服务补贴

今年1月19,国务院办公厅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自主创业四项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通知》要求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包括: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

《通知》规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月17日发布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解读》做了解释:“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是指包括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公益性岗位”是指全部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岗位”是指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或设立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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