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发展的制度变迁与创新选择

2009-04-13 02:38:22宋辉姜会明
税务与经济 2009年2期

宋 辉 姜会明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改革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过程,解放了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吉林省农村与农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但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诸多向城市倾斜的政策并没有实质性改变,农村经济发展仍面临着挑战,需要进行新的制度创新。

[关键词]制度变迁;制度创新;农村发展;吉林省

[中图分类号]F3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09)02—0110—03

一、吉林省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变迁

1生产方式改革——重塑农村经济微观基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定。在我国农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中生产被家庭联产承包“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所替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为解决生计问题而自发生成的制度创新,经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多次互逆过程和政府与农民两种力量的反复“博弈”,以农民为改革主体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农业制度变迁作为一种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得以最终确立。变迁的结果是改变了农村既定生产要素总量的使用方式,激励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增加了生产者的收益,具有帕累托改进性质。

2流通方式改革——推进农村市场经济进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主要农产品供给大幅度增加,出现了卖粮难。粮食购销体制的改革循着实行粮棉合同定购(购销双轨制)与国家定购(向统购复归)(1985~1991年)、放开粮食销售(1992~1993年)、回归粮食购销的垄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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