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傍名人”需谨慎

2009-04-15 08:10秦海桂
金点子生意 2009年3期
关键词:商标法注册商标谐音

秦海桂

名人效应是强大的,因此,商家纷纷借助名人来宣传自己的商品,比较常见的有名人广告、名人代言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商家在名人的名字上打起了主意,利用“名人商标”吸引公众对其产品的关注。如:听起来与香港明星谢霆锋“同名同姓”的“泻停封”止泻药,北京铁哥们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把大导演张艺谋名字的谐音“张一摩”注册成化妆品商标,治心脏病的药取名“心弃疾”,还有“猪食茂”牌猪饲料,“王小鸭”牌羽绒服……

利用名人名字与商品或店铺挂钩的大多是新生的商家,在短期内,这些商标因利用了名人的影响力,有较好的宣传效果,但从长远来说,对商家并无大的帮助,这只是一急功近利的做法,也带有哗众取宠的意味。并且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存在侵害名人权利的可能性。因此,在使用这些“名人商标”的时候,商家应当谨慎考虑。

我国法律是允许用人的姓名注册商标的,但《商标法》实施细则中也对名人商标的使用权限做了相应规定:如果用名人的名字作为某种商品的商标,这种商品必须与这位名人有某种必然的联系,商品必须与名人的文化精神内涵相符。

透过层出不穷的“名人商标”现象不难发现,在名人商标注册申请的潮流中,利用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用在世名人的姓名,如“杨利伟”;二是用去世名人的姓名,如“林肯”、“鲁迅”;三是用名人姓名的谐音,如“泻停封”、“心弃疾”等。对此应该注意:

使用在世名人的名字注册商标的,首先应声明本人的“在先权利”,即名人本人对自己姓名、肖像等的支配权。用其姓名做商标之前,必须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或达成某种协议,否则会构成侵权。

使用去世艺术名人的名字注册商标的,其中涉及“公共资源”的问题,此时名人的姓名不仅仅属于其个人,还包含了更多的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如“鲁迅酒”在申请注册商标初审时被否决。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或规定去世名人的“公共资源”问题,这主要依靠商标审批部门对社会情感的主观把握。

使用名人姓名谐音注册商标的做法,法律上没有禁止。按常规定,只要通过商标局审核并成功注册,就得到法律的认可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根据目前的情况,商标审批部门在衡量的时候主要依据两个方面:一是注册商标是否易联想到相关名人;二是这种联想是否会对该名人产生影响尤其是不良影响,据此来判断是否批准注册商标。但是名人觉得某谐音商标对自己名誉权等权利构成了侵害,造成自己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则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参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该名人的名字已经注册为商标,并且又是驰名商标,此时商家便不能再使用其名字或是其名字的谐音为商标,因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是跨界保护的。

猜你喜欢
商标法注册商标谐音
勇闯长龙阵
《谐音词里的民俗》
谐音词的规则
民行交错视野下的注册商标权利冲突
“有一定影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中的理解与判断
光明警方查获制造假冒名牌首饰窝点
有关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研究
论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绝妙的数字灯谜
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