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 燕 刘 华
摘要:信访制度作为我国民愿表达、政治参与和解决纠纷的一种特殊手段,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深厚的社会根基和普遍的意识基础,但是信访作为一种救济制度在我国长期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因为它似乎与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背道而驰。文章选取信访的主体这一角度进行研究,通过对信访主体内涵、外延的阐述,明晰信访主体的概念,希望对我国信访制度的改革和良性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信访主体;信访法律关系;信访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05-0100-02
一、信访主体的外延
(一)信访主体的概念
信访主体就是信访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谓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把握法律关系的概念,要注意两点:(1)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据此,笔者认为,信访法律关系是指信访法律关系主体在信访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所形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信访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法参与信访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信访权利和承担信访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二)信访主体的外延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