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初探

2009-04-21 03:09:10王少波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3期

摘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应时代需求生成并由我国新《公司法》明文规定的制度,是我国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方面的重要机制之一。文章从该制度的基本内容深发开去,指出该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思考,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小股东利益;举证责任

中图分类号:DF41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05-0135-02

一、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体现出很强的先进性和突破性。纵观其诸多亮点,增设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无疑是《公司法》的一大进步。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行为侵害,尤其是公司董事、监事等内部人员的非法侵害,而公司怠于或者拒绝行使诉权保护自身利益时,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的制度。

该制度设计扭转了我国原《公司法》长期缺乏有效的中小股东权益司法救济渠道的状况,极大地增强了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条款的可操作性和可诉性。但如何使之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从而实现其本土化,却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难题。

二、透视股东代表诉讼之制度缺陷

(一)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是法的三要素

“丰富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1]法律规则也须符合确定性程度高的要求,所以,立法措辞、立法用语的精准性就显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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