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卫
[摘要]乡村“混混”和“灰社会”是在中国经验研究基础上提炼出来的描述性概念。从乡村治理研究实践的脉络中梳理相关文献,导引出“混混”存在的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问题;通过考察陕西秦镇乡村“混混”的群像及其社会生态,本文在一般意义上探讨了地方文化与法治和乡村秩序重建之间的内在关系。
[关键词]乡村“混混”;依法治理;乡村秩序
[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
一、中国经验下的“灰社会”与乡村“混混”
在西方的经验系统中,越轨(Deviance)被认为是对重要的社会规范的违犯,这种违犯常常导致社会努力去惩罚冒犯者并试图减少甚至消除那些不良行为。由越轨发展出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的概念,人们通常期望从两个方面来控制越轨行为,一是运用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约束来促使人们遵从各种外在压力;二是引导人们自我激励并按照大家遵从的方式来开展自我约束行动。在当代中国乡村治理研究的实践过程中,许多学者不约而同地发现了越轨行为和越轨者,对于越轨者,人们称其为“混混”;至于那些富有中国特色而需要细加甄别的种种越轨行为,人们以“乡村灰色化”来指称之。无论“混混”、“灰社会”抑或“乡村灰色化”,都是描述性概念,其精确的学理意涵需要学者进行谨慎的定义。谭同学较早对上述概念进行了概括和总结,他指出,“灰社会”是一种介于正常社会与黑社会之间的社会力量性质,之所以称其为“灰社会”,是因为它虽然存在着社会失序,欺压百姓,谋取非正当利益等现象,但其组织化程度不高,至少不甚严密,也没有黑社会的“专业”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