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加工纤维的现状与思考

2009-04-21 09:45叶群力邵海卿黄勇飞
中国纤检 2009年4期
关键词:纤维制品职能部门原料

叶群力 邵海卿 黄勇飞

再加工纤维是指被回收再利用的(包括使用过的和未使用过的)絮用纤维制品、其他纤维制品或纤维制品下脚料,经开松等方式再加工而形成的纤维。具有被回收利用形成再生资源的合理性与被作为絮用纤维制品填充物成为“黑心棉”的二重性。我国是一个纤维制品生产、销售大国,有大量的纤维性下脚料及废旧纤维制品,这些下脚料和废旧纤维制品价格低廉,只要用简单的设备,无需什么技术就能加工成再加工纤维。

这些量大面广的再加工纤维一旦用于服装鞋帽、寝具、软体家具或玩具等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之中,就会制成劣质絮用纤维制品。劣质絮用纤维制品不但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存在不可确定的危害性,因此,必须要下大力予以整治。

再加工纤维的现状

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再加工纤维生产、销售中主要存在以下四个主要问题:

一是原料数量种类庞杂。一些地方存在成规模地经营着上千吨种类庞杂的再加工原料,有纤维或纤维制品下脚料,也有种类杂乱的废旧纤维制品,有的甚至是国家严禁的禁用原料。大多数个体经营户不清楚原料的真正出处和来源,有料就买卖加工、是料就销售利用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是生产销售秩序比较混乱。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得利益,滥产乱用再加工纤维,有的将禁用原料加工成再加工纤维,有的用限用原料甚至是禁用原料当做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填充物。这些个体经营户大多数既没有经营证照,又对国家相关法律规章知之甚少,在原料收购、销售、加工等环节既没有建立台账,也没有包装及标注标识和警示语。一些消费者由于不会识别优劣絮用纤维制品,加上价格因素的引诱,劣质絮用纤维制品具有较大的销售市场。农村小商品集贸市场,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城市周边和小城镇区域,劣质絮用纤维制品销售比较普遍。

三是安全隐患大,环保、卫生差。再加工纤维的设备机型陈旧、噪音大,都是能耗极大的“电老虎”。 多数加工厂房是临时搭建的工棚或茅草房,大都属于乱占土地的违章建筑。棚内短纤维和尘灰飞扬,棚外工业垃圾成堆,厂房内电线布置杂乱,既没有排尘除灰设施,也没有防火灭火设备,存在严重的生产和生活安全隐患。凡是再加工纤维加工生产企业的周边,厂房前后垃圾成堆,河道两边污垢成摊,环境污染严重。务工人员既没有配备卫生器具,企业内也没有配置除尘设备,卫生保障较差。我们对再加工纤维比较集中的一个镇的火灾情况作了统计,该镇2007年度发生的586起火灾中有550起发生在再加工纤维行业,达2天3起,存在严重的生产、生活安全隐患。

四是证照不全。我们所查访的再加工纤维的生产或销售经营户,绝大多数是无证又无照的,既没有规范的经营场所,又没有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技能的人员,不具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产品质量生产销售的基本资质条件。我们对一个县的再加工纤维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证照情况作过一次调查统计,结果是8514家再加工纤维经营户中属无证无照个体户的达7586家,无证照户占总数的89.1%。

对策与建议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再加工纤维的“二重性”。从合理性上看,再加工纤维本身不但不是“黑心棉”,而且是重生资源、变废为宝的好事,不仅其加工生产工艺简单、投资小、原料易得,并且既可提供较多的就业机会,又为业主和政府增加财政收入。从危害性上看,再加工纤维是滋生“黑心棉”的主要原料,不但原料种类庞杂,加工生产企业或点小而散,而且加工中生产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比较严重,尤其是制成劣质絮用纤维制品后,不仅损害消费者和规范企业的利益,扰乱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并且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不安全性。从监督管理上看,正由于再加工纤维具有二重性和生产销售流程的复杂性,给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困惑和难点。其次,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原料收购或加工的业主普遍反映,没有哪个部门经常性地来检查或宣传过相关规定要求。职能部门的重视不够、检查不经常、监管不到位、宣传没声势,一定程度诱导了再加工纤维生产销售中各类问题的蔓延和规模扩大。第三,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质监基层工作人员甚至是单位主要领导对再加工纤维的监管认知上,认为只对絮用纤维制品的生产领域负有监管责任,原料监管及销售领域与质监部门无关,有的还认为这单纯是纤检机构的工作任务,存在着图形式、走过场的现象。

再加工纤维监管好坏是确保絮用纤维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是遏制生产、销售劣质生活絮用制品源头的有效手段。大力加强再加工纤维的监督管理,是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和《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实际举措,也是切断“黑心棉”主要渠道的最佳方法,对当前贯彻落实党中央十分注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认为:

(一)建立健全法规与机制,努力提高法律保障和行政水平

首先,针对再加工纤维二重性的特点,迫切需要完善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尤其是再加工纤维及其制品的强制性安全与技术标准,明晰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经营者的质量责任与义务,这样,既为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又能规范约束企业或业户自监自律,承担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其次,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跟踪问效和问责机制,把工作分工到家,把责任落实到人。尤其是被国家、本地区确定的再加工纤维重点区域,要列为重要的监管工作,建立专项整治组织机构,认真梳理和分析存在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治措施和实施方案,采取巡查与联管、检查与处罚、经常性监督与日常抽检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方法,规范行业生产销售秩序。第三,省、市、县三级纤检机构和属地职能部门之间,要建立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联络,主动合作,积极配合,密切协同,建立上下互动、左右协查协管的联动工作机制体制。配置配强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切实地发挥纤检机构的行政职能作用。同时,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当地政府的工作,想方设法成立由政府牵头挂帅,经贸、工商、卫生、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合整治工作机构,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整治职责、工作任务和相互间协同配合机制,整合各方力量进行整治。

(二)扎实开展综合治理,努力增强监督管理能力

要做好再加工纤维的监督管理工作,仅靠质检部门或纤检机构是难以收到理想效果的,更难生成良好的监管气候,需要有法规政策的保障、政府的支撑、职能部门的合力和群众的理解支持。我们认为,对再加工纤维行业的监管,首先必须明确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确定再加工纤维生产销售各流程环节或领域中的责任主体,解决目前存在的因行政主体职责重叠、交叉而导致的相互推诿、监管不力等问题。其次,要扎实开展综合治理。围绕再加工纤维制品质量安全要求,掌控再加工纤维各个流程环节的易发问题,突出原料和“黑心棉”两个重点,采取“查、治、管、扶、建”的监管办法,实现标本兼治。对存在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尤其对再加工纤维的原料、制品制作等重点流程,必须下大力予以整治,坚决取缔制假制劣窝点,关停无证无照企业或业户,曝光制假制劣的单位和个人,移送涉嫌犯罪的大案要案,扶持好的,创建强的。第三,认真履行职责。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分内事、“扫好门前雪”,履行好监管责任。认真落实区域监管“十项制度”和“三项机制”,组织对再加工纤维行业全面普查,建立质量档案,督促、帮助企业建立企业标准。加强重点检查,依法惩处质量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三)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打假效率

检查是为了掌握情况、查纠问题,处罚是为了打击一小撮、教育大部分。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普查不细致、巡查不经常、协管不到位、处罚不严厉,导致一些不法商户有恃无恐,明目张胆地顶风作案。因此,对个案要查处,更重要的是要查处再加工纤维的源头问题,尤其对重案要案,必须要下大力一查到底,实行重处重罚,直至法办。凡是专门生产销售劣质再加工纤维及其制品的,不但要认真查清事实真相,而且要彻底追查源头,同时也要追究相关企业和业主的责任。对那些掺杂掺假、制假售假、屡查屡犯且社会影响较大的,不但要严处重罚,而且对构成犯罪的,一定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予以“打疼、打死”。

(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法制规章威慑力

调查中我们感到,多数企业业主都有依法经营、按章办事的愿望和想法,但政府和职能机构往往将法律和规章拽在手中、摆在桌上,对群众尤其是企业业主缺少必要的、经常性的教育和辅导。一些企业业主反映,国家的法规、政策出台后,他们也十分需要了解掌握,也想做个知法懂法的好公民、好法人代表。因此,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新闻发布、专题访谈、专栏专刊、案件曝光、案情报道等方式,多渠道、多层面地开展法律规章和质量标准宣传教育,营造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群众参与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广大群众尤其是企业业主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

(作者单位:浙江省纤维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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