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君
内容提要:亲亲相隐不为罪是我国封建社会刑法中关于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法律原则。这一刑罚原則自我国春秋时期确立以来,在我国历朝历代的刑律申均有所体现。亲亲相隐不为罪有利于维系整个社会遭德体系正常发展,并在协调人际关系、梳理人伦道德,缓和社会矛盾等方面均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
关键词:客隐制度亲亲相隐不为罪亲亲得相首匿
中图分类号:DF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705(2009)02-57-61
《孟子尽心上》第三十五章: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蹤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
这段话的意思是:学生桃应问孟子:“舜当天子,任命皋陶当大法官,假设舜的父亲瞽瞍杀人,皋陶应该怎么办呢?”孟子答道:“当然是把瞽瞍抓起来。”桃应问:“难道舜不会制止吗?”孟子答道:“舜怎么能制止呢?舜授命于皋陶,让他执法。”桃应问:“那么,舜接下来该怎么办呢?”孟子回答:“在舜看来,放弃天下如扔破草鞋一样,他很可能偷偷背着父亲瞽瞍逃跑,沿海滨而住,终身高高兴兴地享受天伦之乐而忘却了掌握天下的权力。”舜没有利用公权力帮助父亲逃避罪责,只是作为人子,背负父亲于法网之外,过野人一样的生活。孟子所谓“乐”,最终是基于人心的。舜可以窃父而逃,也就是说,在被逼迫上绝路时,舜丢弃天下,选择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