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运作合理性探讨

2009-04-23 08:12
广西民族研究 2009年1期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业

李 昕

【摘 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就是要对不同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准公共品的性质,以及准公共品的多种提供方式,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产业化角度)分为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可经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产业化运作模式进行保护,就是要推进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面向社会化、保护主体多元化,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产出效益化。

【关键词】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业

【作 者】李昕,中国人民大学博士,江苏省社科院哲学与文化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南京,210012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9)01-0165-007

A Discussion on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Manageabl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Protection

Li Xin

Abstract: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must be based on the personality of certai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Here,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does not mean that all kind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an be industrialized.It only refers to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manageabl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which is opposite to unmanageabl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an be divided into manageabl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unmanageabl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ccording to its feature of impure public goods.The aim of industrialization of manageabl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to attract more social forces to join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o as to make the protection meet the need of society and the society benefit from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heritage directly.

Key words:Manageabl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Cultural Industry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准公共品的性质,以及准公共品的多种提供方式,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产业化角度)分为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保存等,对于这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由国家政府与公民社会承担,其所需的人力、物力主要来自政府供给、社会捐赠等。本文所探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可以用产业方式运作的那一部分——即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是非常广的,主要包括民间工艺品业、民间书画业、民间美术业、古玩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不可以用产业方式运作的那部分,称之为非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民间文学的搜集整理、民间文化和民俗学的学术理论研究、民间工艺品展览等。当然,这两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他们常常交织、融合在一起。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主要是指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就是利用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根据我国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生产和提供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相对应,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都是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文化产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文化产业分为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等九大门类。按照这样一个分类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隶属于现代文化产业运作的文化资源范畴。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并不构成文化产业,它只是进行产业运作的文化资源。就如农业生产所使用的土地,工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料一样,只不过文化产业因其行业特性所生产的产品与一般产业如农业、工业所生产的产品有着不同的特征而已。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含的口传作品、民族语言、民间表演艺术、风俗礼仪节庆、美术音乐及乐器和传统手工艺技能等等无不凝聚着人类文化记忆的点点滴滴。这些文化记忆由于年代的久远、时事的变迁、以及其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与其最初的形态已经相去甚远,我们今天所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趋于符号化了。换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化“活的记忆”,所呈现出的是各种文化符号的活态聚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丰富的、独特的、具有文化示差作用的文化符号可以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文化资源,为文化产品的符号价值的生产提供原材料,如利用各类传统节日可以发展旅游业,各种民间戏曲可以进入演出市场,实行产业化运作,各种民间服饰中的民族元素可以进入纺织业,提升我国纺织产品的竞争力……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运作成为可能。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一部分可以通过产业运作获得利润,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一、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的涵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是指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产业化中的“化”既可以理解为一种动态的过程,也可以理解为某一发展阶段的结果,如冰液化成水,水汽化为水蒸气。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既可以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业的形成过程,也可以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运作推进过程中产生的一定程度的阶段性结果。从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为一种消耗社会资源的消费性文化事业到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的,可以产生经济效益的产业;从排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外部人力、物力、财力的竞争到鼓励和提倡通过竞争获取资源;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众化进程,拉动经济增长等等,都可以说是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的不同体现。所谓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就是指在运用现代产业发展机制和管理方式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由消费型、封闭型、福利型向生产型、开放型、效益型转变,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关注社会需求、有较高投资效益的一项社会公共事业。具体而言,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包含以下三层涵义:

首先,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就是要推进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多元化。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直是由政府包办、附属于政府的社会福利性事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独立运作、自主发展的产业经营,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包揽、集中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旧体制,推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通过合作、重组、改制(国有民办、民办公助、产权转让、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投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或与之相关的产业,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办、民办及其它多种形式并存,保护主体多元化的新格局,以便在政府财力投入不足的情况下,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筹集更多的资金。同时,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就是要使投入成本分担原则合理化,从根本上动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完全靠政府的旧观念,推行“谁受益,谁出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

其次,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就是要推进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向社会,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过程就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封闭状态转向关注社会需求,成为面向社会、与社会大环境生息相通的开放系统的过程。一直以来,我们都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来源靠政府,由政府拨款进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资料整理、人才培养等。无论是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单位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他们所关心的只是如何保有固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忽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和贡献,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社会发展反应迟缓,保护与传承严重脱离社会和市场需求。知识经济的到来与文化产业的发展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由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成为非物质经济时代重要的文化资本。以产业化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旨在打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长期脱离社会、漠视社会需求的自我封闭状态,增强其发展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使他们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方位加强与社会的结合,关注社会需求,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有效机制,从而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再次,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就是要推进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产出效益化。

长期以来,政府及社会各界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为消费性事业和公共福利性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低投入、高产出的特点,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投资观念,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以为继。另一方面,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包大揽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没有生存压力和发展竞争,其自身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时间等资源不能按效率原则和竞争原则进行有效配置。这种非产业运行成为长期以来制约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障碍。人们难以理解,为什么有些可经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大量拨款的情况下,仍然经费不足,而有些可经营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政府资助有限的情况下,却能够实现滚动发展,有的甚至还走上了集团化发展的轨道。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乏的不仅仅是经费,还有效益意识。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就是把产业化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关注投资回报,关注成本核算,关注保护资源的充分、合理、有效的开发利用,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产出效益化。

但是,对于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产业化运作也要避免几个误区:

其一,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并不完全等同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化。市场化与产业化在根本目的上存在差别:市场化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产业化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虽然产业化要借鉴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效益原则、等价交换原则,但从根本上不同于市场化。一般来说,产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面向市场,根据市场规律和市场需要发展。但是,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的公益性很强,要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公众福利、社会稳定。因此完全根据市场规律与需要发展是不可能的。“产业化”走过了头,完全走向“市场化”,就会产生许多问题。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中包含了某些市场因素,但是“市场化”因素必须受到抑制与管制。

与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化是完全按照市场运营机制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市场机制早已证明具有盲目性、短期性等缺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关系到国家长远发展的全局性事业,市场化显然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走向歧途,甚至使其遭受重大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所以不能完全“市场化”,是因为一旦完全市场化,就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完全沦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工具,可经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其存在的本真性,非经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市场失灵”中彻底消失。可以说,人们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运作的抱怨在很大程度上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中出现的过度市场化的不满。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应当谨防过度市场化。

把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市场化,实际上就是从根本上忽视了保护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制造物、交换物的商品市场交换活动的本质区别。如前所述,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是从产业发展理论的视角审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进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单一的保护体制的改革,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方向和运行机制的转变。产业化理论相对于商品化、市场化之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进步。如果将市场化与产业化等同,就会陷入或因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市场化而否定产业化,或因赞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而支持其商品化和市场化的思维陷阱,从而阻碍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保护理论的有效研究。

应当看到,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通过多种渠道获得和配置资源,在某种程度上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我们不能因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运作中出现了某些过度市场化的问题,就否定产业化运作模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更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再退回到原来状态,使其成为毫无生气、单纯靠政府财政救济的政府附属品。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需要推进的是有控制的“产业化”,需要拒绝的是盲目的、完全的“市场化”,要认真纠正过度的“市场化”导致的问题,总结“产业化”的经验,健康、有序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其二,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不等于政府不再承担保护责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产业不同于一般产业,其突出特点就是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具有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的运营的发展经费不能直接通过市场交换获得,主要应通过政府财政再分配获得。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本来源不能按私人产品那样“谁消费,谁出钱”,而应按“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分担。推进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升文化竞争力,维护国家的文化主权,寻求文化认同具有重要作用。社会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和间接的最大受益者。政府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应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与之相关的文化产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巨大作用。政府应从全局性、先导性和基础性的高度,更加深刻地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战略地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有限投入但有巨大产出的产业,义不容辞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进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付费,并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运作对社会贡献率的增大而加大成本分担比例,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对社会的经济价值得到直接补偿或兑现,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一方面为社会做出巨大贡献,一方面还得乞求行政支持和资助的可悲状况。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并不意味政府财政可以少拨款或不拨款,而是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成为政府从社会利益出发希望发展、愿意发展而且必须发展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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