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是否应该被立法禁止?(12则)

2009-05-14 15:57
意林 2009年5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技术手段保护法

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公开他人信息资料,违者将被处以最高5000元的罚款,这实际上是对网络流行的“人肉搜索”用法规的形式明确喊停。“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间,而立法叫停“人肉搜索”更是引起各方热议。请就此谈谈您的看法。

“人肉搜索”的参与者在黑暗社会是正义使者,在法制社会是网络暴民。网民讨伐的心态可以理解,但是伤害到无辜的人就过分了。以暴制暴,只是打着正义的幌子来发泄讨伐者个人情绪的不理智行为,当自己的讨伐起作用时,所获得的满足感又加剧了同类事件的发生。

———罗红岗

“人肉搜索”引擎是一场充分发动群众的互联网的革命,使团结互助美德发扬光大。每天它都在默默地为网友排忧解难,无形中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潜移默化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罗敏

我们要考虑的不是制约“人肉搜索”这个程序,而是应该加强法律规范道德在网络上调控性。到一定有序程度,“人肉搜索”自然因无意义无趣味而淡出网络。

———唐道碧

“人肉搜索”,禁还是不禁,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就是因为它让整个社会都感受到了它那“痛彻心扉的温柔”。“堵不如疏”逐渐成为共识,而今,徐州的一纸禁令无疑是想逆势而为。“人肉搜索”在行政权力的强制干预下退出网络带来的结果绝非社会舆论的拍手称快,更有可能是网民的麻木甚至是恐惧。

———小康

在法律上,对一般群众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是有区别的,对于那些包括演艺明星和政府官员在内的公众人物来说,既然生活在聚光灯下,既然有名有利或者位高权重,就必须容忍公众对其某些个人隐私的关注和监督———包括被“人肉搜索”,从这个角度讲,徐州对“人肉搜索”不加区分地禁止实际上侵犯了群众的知情权。

———彼岸花

“人肉搜索”的泛滥从另一个方面也折射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缺位。网民之所以能在网络上搜索到个人隐私类信息,很大程度上也与个人信息容易泄露相关。与其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倒不如让《个人信息保护法》尽快出台,只要从源头堵住个人信息的泄露,所谓“人肉搜索”也就自然失去威力。

———玲玲珑

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实在很荒唐,让人看不懂。首先,“人肉搜索”并没有原罪,只不过是一种网络搜索信息的技术手段罢了,像许多其他技术手段一样,有人利用这种手段做曝光丑恶和监督权力的好事,也有人利用这种工具做侵犯他人隐私的坏事,因此就一刀切地禁止“人肉搜索”,就像有人用刀杀人就禁刀一样可笑。

———搜人王

“人肉搜索”固然有百般不是,甚或压根纯属不伦不类不入流的东西,但实质问题是,一旦没了它,又有谁来接手它所担当的社会功能性角色,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若不予以正视,恐怕再怎么明令禁止、明确“说不”也是白搭。

———飞侠

“人肉搜索”是发掘隐秘的利器,也是扩大愤怒的工具。它大概也可能用于寻找无名英雄,但往往是在愤怒之上的网络社区活动。多数情况下,“人肉搜索”因愤怒而生,同时在搜索过程中使愤怒得以升级和扩大。这就意味着,它可以是体验和伸张“正义的愤怒”的途径,也可能是夸张和拔高愤怒情绪的手段。

———刘洪波

“人肉搜索”应当有度。即便是违法违纪官员,也有人格尊严。当网络对其与违法违纪行为无关的隐私进行过度曝光时,他们也可以依照民法有关名誉权的规定,进行民事诉讼。

———王太高

如果搜索的都是社会的渣滓,并能还社会以清新,我愿意看到这样更多的“人肉搜索”。

———小粉

回到了“我的一张大字报”的年代,坚决反对“人肉搜索”。

———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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