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的矛盾及平衡

2009-05-22 06:33李鹏翔张芳芳
消费导刊 2009年8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平衡

李鹏翔 张芳芳

[摘 要]司法独立和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国家不可缺失的重要制度安排,但两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对立矛盾性。本文分析了两者的对立矛盾性关系,进而探讨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平衡。

[关键词]司法独立 新闻舆论监督 对立矛盾性 平衡

一、司法独立和新闻舆论监督的内涵

司法独立包括检察独立和审判独立。在我国,司法独立是通过一系列法律确定下来的。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证,是公民自由的保证。司法权应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法官的审判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领导或指示;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不能干涉下级法院的具体审判工作,法官审理案件不受各方面意见的影响,按自由心证原则行使职权。司法独立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保证权力制衡等方面有重大作用。

而新闻舆论监督具有自身的特性,主要包括:1、公开性,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体将监督的对象和内容向社会公众开放,将其掌握的信息进行广泛传播,最后形成一定范围内一定社会群体的共同看法和意见。2、及时性,新闻媒体进行报道讲求及时性、即时性。处于网络时代的今天,网络使新闻信息的流通更为便捷了。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在于它有助于党和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助于克服党和政府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有助于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有助于提升普通民众参与政治的意识。

二、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对立矛盾性及二者的平衡

正确理解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活动的关系对弘扬社会正义、推进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具有重要作用。但舆论监督与公共权力的行使之间也存在着一些难以避免的冲突,最明显的是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对立矛盾性,这种对立矛盾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司法独立排斥新闻舆论监督

司法独立是建立在近代分权理论基础之上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关于司法独立,西方有学者将它概括为七个方面: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各种势力;独立于上级官署;独立于政府;独立于政党;独立于新闻舆论;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和社会环境下,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媒体审判”便是其一。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其专有性和独立性的内涵决定了司法权应该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应受包括传媒及其表现出的舆论意志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的干涉和影响。传媒基于公众内心的道德准则对司法活动进行的倾向性评论,往往会把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转化为公众舆论和司法机关的现实冲突,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独立性。这种情况的极端表现形式就是“媒体审判”,即传媒超越“司法审判”对尚未审判或正在审判的以刑事案件为主的各类案件发表各种关于定罪量刑的倾向性意见,并通过对舆论的影响干涉司法活动独立性的行为。“媒体审判”事实上是传媒对舆论监督权利的滥用,是对公众意志的非理性表达,其在本质上是对真正代表公众理性意志的法律适用程序的扰乱。

(二)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侵犯性

作为舆论监督载体的大众传媒和作为司法独立主体的司法机关在运作规律方面存在较多差异,从而导致了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有着天然的侵犯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事实认定不同。舆论意义上的事实是缺乏技术性证实或证伪的直观、感性的新闻事实,而司法意义上的事实则是依照法律规定搜集并能够以确凿证据进行证实的法律事实。第二,表述方式不同。传媒在表述新闻事实的时候,为了增强舆论效果往往会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和道德取向,而司法机关在表述法律事实时则强调不带感情色彩的客观、中立的逻辑推理与论证。第三,评判标准不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传媒日益凸显出其经济属性,由此导致其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责任的忽视,而司法机关则始终以处理纠纷和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为基本出发点,与传媒更多关注言辞的效果不同,司法机关更注重行动的效果。第四,机构性质不同。传媒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动力是其对先锋性和开拓性的不懈追求,而司法机关则以恪守传统性和保守性作为安身立命的主旋律。总而言之,大众传媒在进行新闻报道、引导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体现出的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

我们现在所说的司法独立性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对立矛盾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独立并没有得到真正贯彻,法官不能真正做到只服从于法律。法官要防止群体行为的干扰,不仅仅需要全社会法律意识、正义观念、理性精神的积累,同时更需要制度的保障,一个真正好的制度能够尽量避免人性中不良因素的膨胀以至于祸害社会。铺天盖地的大众传媒已经越来越成为整个社会的主要舆论表达工具,以往社会里的群体行为也随之逐渐蔓延到大众传媒领域,在这样的社会情境中,司法行为很难不受到影响,如果法官的审判权还不能独立,法官们审判的难度将变得越来越大,所以对于法官们个体而言,在他们自己中间努力形成一个具有群体性效应和规模前景也相应地变得越来越重要,没有这样的职业共同体,要抵御社会上一些大众传媒的商业性舆论、媚俗舆论,个体的法官是缺乏力量的,因为他们将面对整个社会,有时候,他们要按照自己的良心和理性就意味着和全社会作战,因此这些配套的制度很难说哪一个最重要它们应当得到同等的重视和支持。

我们所说的新闻舆论监督之所以能影响司法独立,有一部分是源于民众的舆论压力。普通公众对某一案件的理解和判断往往依据的是其内心的公平正义观念即道德观念,而法官断案则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两者之间是存在很大差距的。民众审判之所以受到批判也是源于其审判的道德色彩,它不符合现代法制社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寻求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之间的平衡,在实践中需要司法界和舆论界相互理解、相互交流和相互支持,只有两者的共同努力和通力合作,才能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迈向更高的台阶。法院既要坚守审判的独立性,防止出现因外界因素干扰导致定罪量刑的非理性,也要保持司法的开放性和回应性,对新闻舆论反馈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甄别,冷静分析,合理吸收;新闻媒体也应既要坚持舆论监督的天职,及时、全面、准确地表达民意,也要保持清醒的角色自律意识,避免出现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非理性的“舆论审判”局面。司法与舆论既要各就各位,“有所为有所不为”,同时又要互相沟通,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真正做到“司法的归司法,舆论的归舆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文明、公正和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毛敏耕,论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J]经济与法,2007,(10)

[3]王守贵,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J]雁北师范学院学报,2005,(8)

[4]谭世贵,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J]中国法学,1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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