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晓东
近年来,我国各地法院几乎普遍性存在财产刑执行难的困境,大量财产刑得不到有效执行的现象。这不仅没有充分发挥财产刑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也相对削弱了刑罚的惩罚功能,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我国《刑法》规定财产刑包含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在刑罚地位上属于附加刑。财产刑是指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主刑的同时并处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也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和对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等非刑法处理方法。财产刑的执行就是将生效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的犯罪分子应交纳的罚金、被没收的财产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或赔偿有关单位、个人的损失。在刑法及刑诉法实施后,由于目前法律对此类案件的执行规定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造成人民法院在财产刑实际执行工作中,对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不统一,不规范,使大量的财产刑没有得到实际执行,由此造成案件的执结率也极低。因此,笔者就此问题及对策谈一下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当前我国财产刑执行所存在的问题
1.法院在执行时无法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点,是一些犯罪分子或其他人员为了避免财产被没收或执行而在案件到法院之前刻意转移、隐匿、变卖、毁坏财产。由于深受传统的“报应刑”观念的影响,不少人往往持有一种“打了不罚”的重刑轻罚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