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受理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2009-06-13 06:43:36李志涛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24期

李志涛

摘要:程序法是实体法的载体,破产程序应该具有公开透明、多方参与、公权中立、期限科学等特征。破产受理程序是破产开始的标志,决定了破产的案件的实质进展。我国的破产申请审查采取形式、实质双审查标准,且采取非公开审查方式,法院无法在短期限内客观公平地完成破产受理工作。破产受理要从形式、实质双审查标准向单一形式审查标准转变,并单独设置实质审查程序。破产担保制度的构建也是破产受理程序立法的方向。

关键词:破产;破产受理;实质审查;破产担保

中图分类号:D922.2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4-0256-02

1破产程序的法理分析

法律按照其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破产法是一个兼具实体和程序的法律部门。破产法的价值在于公正和秩序,所谓公正一是指债权人平等地分分配债权,二是指保护债务人合法权利,所谓秩序在于一是指给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合法有序的退出机制,二是指防止“抢债“卖债权”等现象的发生(其为诱发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对于多当事人来说,其最关注实体权利,至于程序则是法院考虑的问题。实体公正的实现是建立在一个公正、透明、合理的程序之上的。破产案件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程序设置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因而破产程序更应该具有下几个特征:

1.1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是程序法的内在要求,是公平和正义的保障。破产程序是一种公平偿债的手段,案件牵涉到多方当事人的权利,要想实现公平、秩序的价值,必须把破产案件纳入到一个公开透明的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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