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披露与企业法律责任的规避

2009-06-25 08:42
中国集体经济 2009年3期
关键词:披露法律责任会计信息

陈 燕

摘要:企业法律风险可以通过会计信息加以表示,然而会计信息系统在反应法律风险时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影响了信息使用者的判断。文章主要分析了影响会计信息系统反应法律风险的因素,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企业法律风险信息披露机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

一、会计信息披露是企业法律风险规避的基础

会计信息是由会计在不同环节、不同阶段通过各相关数据加工而成的,为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的有助于其进行经济决策的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通过会计信息可以反映企业大部分经营活动。企业法律风险同样是通过会计信息加以表示的。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管理层获取会计信息,以监督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情况,同时也依赖这些会计信息对风险进行评估,做出相关决策。通过会计信息可以表示企业已经发生或者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合理利用这些会计信息,有助于企业及时做出决策,达到损失最小化。因此,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业务情况,设立合理的风险临界指标,重点关注可能导致企业法律风险的计信息,从而使企业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

二、会计信息系统面对法律风险的缺陷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量化问题

众所周知,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企业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然而,正是由于其不确定性,表征企业法律风险的相关信息难以量化,很难以数字化的形式按照现行会计报告的要求进行披露,这就使很多企业法律风险问题游离于数字报表信息之外,不能被客观地反映出来。比如,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赔偿风险等等,是很难以数字信息的形式表示出来的。

当某些潜在的企业法律风险显现出来的时候,企业则面临必须对其进行披露的问题。如果对这些法律风险进行量化,加以披露,则在这个量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很大成分的估计、判断,这样,貌似唯一的数字信息背后其实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这必然会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质量,增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使用成本。如果对法律风险进行表外披露,由于表外披露属于自愿性披露,不受法律、法规及准则的限制,因此,表外披露信息的内容和质量都会大打折扣,其使用价值远低于表内披露的内容。

(二)会计信息不对称及其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影响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带来的公司治理过程中诸多缺陷,如经济主体治理缺陷、监督机制治理缺陷等。公司治理中的种种缺陷为企业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性。会计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的外部使用者与资源提供者在对会计信息了解程度上存在差异。在企业内部,表现为管理当局与会计人员之间的会计信息不对称问题。企业对外而言,表现为股东、债权人等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与企业当局之间的会计信息不对称问题。从会计信息量来看,会计人员、管理当局、外部使用者三者所获得的信息量呈递减分布;从会计信息获取时间来看,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会计人员)对信息的获取早于会计信息的需求者(管理当局和外部使用者),而管理当局对信息的获取又早于外部使用者;从信息质量来看,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计人员可能会向管理当局隐瞒会计部分信息,而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也有可能合谋向外部披露虚假或不全面的会计信息,造成三者之间会计信息质量的不对称分布。会计信息不对称一般表现为: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

1、逆向选择。逆向选择是委托代理双方在达成交易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是企业内部信息在向外提供的过程中,由公司管理者和其他内部人员比外部投资者掌握了更多关于公司当前和未来状况的信息引起的。企业管理者或内部人事利用信息优势,通过各种途径谋求其利益优势,这是以牺牲外部投资者利益为代价的。例如,会计信息提供者少披露、不披露或者推迟披露对自己不利的会计信息,甚至故意披露歪曲和造假的会计信息,欺骗和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然而,这就会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逆向选择会产生类似货币“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对称信息导致的逆向选择是由于掌握信息的个体依赖于他的私人信息所做出的决策影响了没有掌握该信息的市场参与者而引起的。

2、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委托代理双方在达成交易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进行寻租行为,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利益,同时做出不利于所有者及外部信息使用者的行为。由于经济信息的不对称性,当委托方没有办法对代理方进行有效的监督时,便处于信息的劣势。此时,契约诚信就失去了动力,企业领导人为了追求短期化利益,便会出现道德风险问题。道德风险是一种事后交易行为,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不尽职责,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或进行过度的消费,而不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并且进行选择性的披露,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道德风险反映在会计上即为企业经营者对会计工作要求不高,疏于管理,造成账务混乱、信息失真;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指使会计工作者做假账,提供虚假的信息以蒙骗相关利益群体。

无论是逆向选择问题还是道德风险问题,企业管理者都会为了谋求自我利益进行短期行为,都会对企业潜在的或者已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粉饰、掩盖甚至虚假披露;从而阻碍企业长期健康的发展,为企业的发展留下种种隐患,从而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三、完善企业法律风险信息披露机制

由于企业法律风险自身难以量化的特点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和会计信息市场现阶段尚欠完善,则就要求政府参与其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控制和监管,增加非数字化相关指标的披露要求,明确规定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质量,构建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补充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与知识经济时代相符的现代会计信息披露模式,充分披露企业法律风险,对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进行改进。

(一)增加企业的法律风险信息披露

在新经济时代,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经营业务的不确定性和金融工具的多元化,使企业可能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大大提高。因此,应充分披露企业的法律风险,以便企业管理者及时发现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做出相应对策,从而避免企业损失。并且,信息的充分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

(二)货币计量和非货币计量并存

货币计量和非货币计量并存可以满足企业法律风险确认的需要。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计量、记录和报告企业的可以量化的各类法律风险,可以在量上进行汇总和比较。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由于不适合会计数字计量的有关原则,所以可能没有办法用货币进行计量。因此,对于这些类型的企业法律风险应进行非货币计量。

(三)对重要会计事项的披露内容加以细化

现行会计信息按照准则披露,对某些信息的披露过于笼统,不能明确反映问题实质。应对以下事项进行详细披露:

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客观反映与关联方之间的各项对企业的可能影响,以使各方信息使用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企业各种可能潜在的法律风险情况,有利于其及时做出决策。

2、或有事项。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诉讼、对外提供担保、产品质量保证等预计负债时,应详细披露其内容。比如针对重大诉讼而言,属于尚未结案的诉讼,应说明其进展情况、估计可能发生的结果等等。对于已结案的诉讼,应及时说明其执行情况。通过细化的披露企业非会计信息的各项法律风险,为管理当局及时把握企业法律风险状况,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提供了准确、及时的信息保证,同样,也有利于其他信息使用者利用企业信息做出相应决策。

(四)强调强制性披露

对于企业契约的各方理性经纪人而言,以道德约束的自愿性披露是行不通的。企业的会计行为需要政府以完善的会计法规和制度来约束,明确规定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及格式、范围等等,并对相应的信息披露成果进行适时地监督、评审。只有通过强制性披露的权力保证,才能够使企业对各项会计信息进行详尽、及时地披露。从而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客观性。

参考文献:

1、凌薇.会计信息与企业法律风险规避问题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9(4).

2、刘峰,吴风,钟瑞庆.会计准则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吗——来自中国股市的初步证据[J].会计研究,2004(5).

3、迟旭升,刘彬.法务会计问题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5).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作者为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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