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博弈:高校与学生关系发展的趋向

2009-06-25 11:17
科教导刊 2009年28期
关键词:层面权力学校

卫 璐

摘要高校诉讼以及学生追求权利的高涨引发了高校与学生关系的再次思考,本文从高校组织的内部特点以及社会变化出发,认为校生关系必然会趋向权力博弈的发展状态,由此提出为高校与学生关系的良性发展建立一系列的应然机制。

关键词高校学生关系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指出:“国家和高等院校的决策者应把学生及其需要作为关心的重点,并应将他们视为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参与者和负责人的受益者。”大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是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趋势,是不容忽视的。没有学生权力的保障机制的健全,管理者、教师是不太可能自觉从学生的最高利益出发改进教育教学活动和僵化、过时的管理模式的。

对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探讨,从历史逻辑看都是高校与学生在权力分配上所进一步推演出的各种关系,无论是“代理父母”说,还是教育合同、或者是法律层面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都是从实然的权力分配或者应然的权力分配所导致的关系论断。即使是法律相对完善的现在,还是在过去以宗法等作为建立关系的标尺,它都是基于两者之间权力博弈的基础。所以从时代发展的角度去厘清高校与学生之间权力分配现状以及未来走向,我们就可以提出比较科学合理的高校与学生的关系,这也是本研究选择从权力博弈去考察高校与学生关系的缘

由。

2 权力博弈影响高校与学生关系的必然性

2.1高校内部组织形态必然引发校生之间关系的时代化

在任何组织中,权力都是一种自然存在的现象,充分理解组织中的权力关系是解析组织结构与行为的一个关键要素,这也是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所共同关注的问题。对于经济学中的组织的典型形式——企业来说,在新古典经济学认为,由于组织中信息不对称、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等存在,因而组织中便会基于依赖基础上的权力关系产生。高教系统不像基础教育,学生因其自身所涵盖的资源,有权利也有能力分辨和选择课程而不是千篇一律。一旦入学,学生对学校的权力行使不满时,找不到设便的渠道,自身的利益也无法保障。学校可以开除学生,但学生很难“开除“学校。

学者对中国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有比较一致的认识:在承认学校与学生之间具有特别权力关系的同时,必须区别对待这种特别权力关系,不能秉着“法治万能论“的思想,一味地将其纳入法治轨道,而应一分为二:凡学校对学生给予退学、开除学籍、不授予学位等处分的,应纳入法治轨道,接受司法审查,允许学生提起诉讼。因为这种处分直接影响到学校与学生成立特别权力关系之基础和目的,涉及到学生的基本权利保护。凡学校对学生进行成绩评定、宿舍管理等,因其属于学校内部的秩序管理关系,应由学校自主处理,司法不宜干预。那么除了学生身份,学生没有相应的权力做保障,其公民权、隐私权等如何保障?学校是否就可以无原则、无界限地跨越边界呢?学生是否就必须忍气吞声地接受学校所施加的一切呢?

我们知道,权力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但是驾驭权力的主体的不确定性很大程度上就会导致权力行使之“善”、“恶”之分。对于高校权力的国家授予以及本身所涵纳的知识荣耀,如果没有国家层面的权力监督,那么高校权力行使的合理性就没有谁能保证,同样,如果国家层面的权力监督不到位,或者相关法制不够完善,那么是不是学生权利就可以没有保护层,另外作为高校教育活动的直接相关者,学生群体的缴费以及高校自主办学权力的扩大,那么作为学生层面如果没有自己的权利保障机制,或者说没有自己权力的行使方式,那么出现学校权力侵害学生权利时,学生只能是受害者。同时一旦缺乏监督或者监督不完善,那么对于教育这项特殊的活动,它不同于一般的特别权力关系,事后的国家赔偿也不能弥补受害学生教育权利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利获得,甚至影响该学生一生的人生轨迹。

2.2高校与学生之间相互依存性也需要通过权力博弈来加以完善

组织中的权力是组织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影响能力。“影响”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既是看得到的命令、指挥、控制等施动者对受动者权力的行使,也可以指看不见的受动者内心对是施动者的认可、敬慕和遵从。权力存在的前提是施动者受动者双方相互依存关系的存在,不存在依存关系,则无所谓施动者和受动者之分,权力当然也就失去其存在的空间。豍

但权力关系不是其他关系,其核心是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关系,也政治由于依赖关系的存在,我们说,一方对另一方拥有权力。依赖关系的体现就是受动者在做其他情况下他不可能做的事,这既包括受动者不情愿地被动地去做他不愿意去做的事,也包括他乐意主动地去做他在未受施动者影响下不可能做的事。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权力的核心是依赖,依赖关系的产生当然是权力的来源,组织中之所以一方对另一方拥有依赖关系,就在于双方拥有的资源不同,这种不同不仅可以体现双方拥有资源的量的不同,还可以体现双方拥有资源的质的不同。因此依赖关系的来源必须从组织中的资源及其稀缺程度方面去寻找。高校层面的资源是有着其历史(下转第58页)(上接第56页)因素和组织因素本身,包括国家授权、师资、技术、信息等,学生层面的资源则有其自身的知识体系、作为公民的权利、学费等等高校所赖以存在的其因素。这些资源在表面上看来,呈现的是物,产出的是物的关系,但实质体现的是物背后的人,是组织运行过程中人的关系,是物的拥有者人之间的协作关系,当然这也是一种依存关系。在组织的实际运行中,每一种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所以从最一般的意义上开说,每一方的拥有者都对另一方拥有权力。

教学、科研以及服务社会使得高校不再是边缘、象牙塔,而是成为教书育人的场所。高校职能的扩大使得高校所要面临的压力不仅仅来自于教育行政部门,而是伴随着学生为争取和保证自身权利而需求的权力之争。回顾西方发达国家学生权力的发展史,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高校的大政方针、民主决议上,越来越多的是学生代表的身影。同样在法治领域,学生对高校侵权行为的诉讼、异或是学生集体事件的爆发,引发了法理界对高校与学生关系的重新认识。虽然对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力博弈到底应该发展到什么程度还没有谁能给予确定的衡量指标,但是我们可以推断的是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相互依赖是必然存在的,而且二者的矛盾必然是在权力的相互博弈中得到完善。

3 保障高校与学生关系良性发展的举措

3.1加强思想建设,构建和谐的权力观

构建和谐校园,首先注重的是校园思想文化建设,主要涉及就是高校内部组织的各利益主体对权力的根本性质、宗旨等的认识。结合高校组织本身的性质,基于价值内涵的分析,明确高校层面权力的应然状态,特别是努力提高高校领导层的权力意识,摆脱过去“权力至上论”,更多注重权力“善”的理念,学会“以人为本”的理念来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学生层面则应该深刻地了解学生权力让渡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同时加大对高校权力管理的理解力和把握度。只有从理念和价值层面认识到权力的内涵和重要性,才能正确认识高校管理、决策等的积极性,同时对于高校行使权力的消极因素要起到监督的作用。

3.2建立完善的权力行使机制

罗杰斯的正义观中涉及到两个法学术语: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思想上的和谐权力观就是对实质正义的追寻,但是程序正义才是操作层面解决高校与学生冲突的法宝。特别是因为历史因素导致的学生权利被学校忽视、学校对如何正确管理学生无经验可循的情况下,预先的权力行使机制就能够很有效地协助校生双方权力的行使。所以除了正在进行的高校管理制度改革之外,应借鉴英美法律体系中的“自由裁量权”,加大高校与学生层面的民主沟通,让两者的关系波动都能够有章可循,尽量避免出现所谓的“校生对簿公堂”而司法救济又难以干预的尴尬境地。

3.3充实校生双方的权力监督机制

由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自身的局限以及教育法治建设的过程性,特别是21世纪出国留学的盛行,积极提高学生对高校满意度成为中国高等教育必须注意的方面,因此在尊重学生权力发展的同时,应该充分发挥高校与学生权力的相互督促作用。一方面能够缓解高校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博弈,为高校获得更多自主权。另一方面也能够在微观层次上加快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良性磨合。所以学生组织除了传统的学生会外,还要创建对学生群体负责的权力组织,学校也应该善于借鉴时代发展中出现的新的治理模式来充分调动高校整体的活力,从而实现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和谐发展。

猜你喜欢
层面权力学校
省级政府金融权力榜
民营金融权力榜
学校推介
领导权力的特性与影响
二孩,人生如果多一次选择!
持刀人
I’m not going back to school!我不回学校了!
横看成岭侧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