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2009-06-29 09:10
劳动保护 2009年4期
关键词:烟花爆竹事故经营

魏 全

烟花爆竹是吉庆物品,也是高危物品。生产烟花爆竹作为我国部分地区农村的传统产业,因其生产工艺简单、生产原料易得、利润空间较大,使得一些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些非法生产经营的场所设备简陋、管理不规范,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2009年是我国建国60周年,届时会大量燃放烟花爆竹,刺激市场需求增加。因此,加强监管,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严格禁止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流入市场,成为保障国庆活动和公共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前提。

非法生产屡禁不止的原因

1.非法生产行为隐蔽

从近年来查处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件来看,非法生产的场所愈加隐蔽。如2008年河北省沧县查处的一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件,非法生产者为逃避打击,在盖房时就专门建了地下室,地下室的出口通过暗道设置在了邻近的建筑物内,致使安监人员在排查过程中不使用科技侦查手段就很难发现,从而给打非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2.传统观念影响深远

在我国,烟花爆竹产业是由千百年来家庭作坊式的生产发展而来的。在一些地理偏僻、人多地少、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当地农民祖祖辈辈都是靠做爆竹来养家糊口,家庭作坊式生产烟花爆竹对他们来说是天经地义的事,“宁可炸死,不愿饿死”的观念因经济不发达而一直存在着。

3.经济利益驱动诱惑大

随着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的“禁改限”和部分省市烟花爆竹产业的退出,特别是部分省市加大了正规生产厂家的停产整改力度,致使部分地区烟花爆竹供应严重不足,烟花爆竹价格明显提高。而烟花爆竹低廉的原材料、廉价的劳动力以及逃避的税费,给非法生产者带来暴利。据调查反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成本低于正规厂家的30%以上,使得一些非法生产业主和家庭作坊铤而走险,从事非法生产经营。

4.没有有效控制管理氯酸钾

氯酸钾成本低、来源渠道广且没有列入民用爆炸物品目录进行管理。合法正规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经严禁使用氯酸钾,但非法生产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选择继续使用氯酸钾。而氯酸钾流通渠道的产、供、销链条在一些地方未被有效斩断,导致了违规使用行为屡禁不止。

5.“打非”工作没有形成威慑力

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责任机制和工作机制不完善,特别是基层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存在层层衰减的现象。另外,由于部分地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查获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致使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责任人没有依法严惩,也没有及时查清原料来源和成品流向,事故教训未达到正面的教育效果。

5项措施打击非法生产

1.强化经营环节管理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现象之所以存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产品有销售市场。因此,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堵住非法烟花爆竹的销售渠道,对于抑制非法生产现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据调查了解,有些非法生产的产品是在农村集贸市场非法销售的,有些冒牌合法企业的产品是被合法经营企业收购混入合法流通渠道的。所以,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治理整顿,切断非法生产经营的产销链条,杜绝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流入市场。

2.落实“打非”工作责任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要求,各地区需要进一步明确公安、安监、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职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团结协作、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形成“打非”工作合力。重点县、乡镇、村可以采用逐级包干的办法,层层落实责任,签订责任书。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乡镇公安派出所、安全监管站、工商管理所的职能作用,调动村委会书记、主任、治保员的积极性,对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进行有效监督,将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3.着力建设“打非”长效机制

针对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涉及面广、关系错综复杂的特点,可以每年由政府定期组织公安、安监、工商、质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非法生产严重的县、乡、村进行排查;在重点地区县、乡镇政府建立排查档案,对有过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确定专人负责、重点监督;建立定期例会制度,组织参与的“打非”部门,收集信息、分析情况、研究对策,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的线索,立即组织核查、打击。

4.严肃事故调查处理

针对个别地区存在的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调查处理不认真、不严格等问题,应切实重视并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仅要彻底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员,还要彻底查清非法生产的原材料来源以及产品的销售去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人员,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事故发生后外逃的责任人,要尽快缉捕归案;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突出、连续发生非法生产经营事故或发生较大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地区,要追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连续发生较大非法生产经营事故或发生重大以上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地区,要追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向社会广泛宣传典型事故案例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要深入分析导致烟花爆竹事故的深层次原因和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强化烟花爆竹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舆论渠道,大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教育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不组织、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从转变传统观念入手,营造有利于“打非”工作的社会氛围。

相关链接:

2008年第4季度以来,全国发生的较大以上烟花爆竹事故:

2008年11月17日,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三塘镇来龙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作坊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据调查,该非法生产作坊系组织者组织该村9名40岁以上的中老年妇女在自家院内将猪圈改造的约30m2杂物间内制造爆竹,因房屋内灯泡短路引起了爆炸。

2008年12月21日,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杨乡曹安村一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作坊利用近10年无人居住的老屋组织非法生产,在非法生产活动开始的第2天即发生了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08年12月31日,重庆市武隆县白马镇发生非法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据调查,该非法生产组织者系该县仙女山镇一村民,租用重庆涪陵金帝集团白马麻纺厂因停产闲置的房屋,自当年12月中旬开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2009年1月3日,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前王村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据调查,该事故系山东省阳信县河流镇凌家村一村民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前王村租用一废弃的砖厂,自2008年11月份开始,私自组织16人进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王家楼村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据调查,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组织者曾于2008年12月30日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被查获拘留5日,拘留期满后,又到异地进行非法生产活动。

2009年1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谯家村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作坊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

2009年2月7日,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者相镇平桥村一非法爆竹生产点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据调查,该事故系非法生产组织者租用当地民房组织附近村民进行爆竹生产。该非法生产组织者曾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被查获拘留过。

编辑韩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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