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公共服务改革探析

2009-07-02 09:50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
关键词:公共服务意识政府

胡 姝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免费义务教育基本实现、社会福利和救济面扩大、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得到改善、政府公共服务意识得到增强。然而,在城市化速度加快,城乡一体化战略全面实施的当下,政府公共服务仍表现出不足。本文将深入探讨目前我国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改革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公共服务现状意见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08-01

一、我国政府公共服务现状分析

(一)公共服务产品不足、质量不高

长期以来,相对于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尤其是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公共卫生、医疗、教育等服务产品供给严重滞后,无法适应城市化对农村的要求。一方面,伴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市场,农村依然存有1.5亿剩余劳动力,农村社会保障重担又老弱病残者个人承担,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无法为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安全网。另一方面,“我国城市正处于人口总量高峰、就业高峰和老龄化叠加的时期”,我国“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险面临巨大的冲击和挑战,高度密集的人口对公共安全服务和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公共服务投入不足,投入主体单一

当前,我国政府仍然带有浓厚的生产投资型特征,政府长期充当了经济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的角色,在实践中造成了政企不分、忽视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发展失衡、金融风险与社会风险累积等问题。①公共服务事业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严重制约了社会大量资金流入创造价值,为民提供便利的机会。在公民社会尚未形成、第三部门尚未真正成为服务民众的自治性组织之时,政府仍是公共服务的单一提供主体,包揽社会事务。

(三)公共服务分配不均衡

分配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城乡失衡和地区失衡。城市居民公共服务水平高于农民;发达地区公共服务水平明显高于欠发达地区。与强势群体往往优先享受丰厚的公共服务相比,广大弱势群体(尤其是农村地区居民)得到的公共服务严重不足。国家对城市社保投入严重倾斜,城市资金补助乃农村的100多倍。在城乡居民收入悬殊的情境下,农民自身要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个人投入。

(四)政府公共服务意识淡薄

公务员素质参差不齐,公共服务意识尚未在政府职员中树立起来,主要表现在:群众意识、责任意识较为淡薄,以民为本的公仆意识淡化,公共服务意识尚未完全树立;公共管理理念缺乏,对政府管理理论知之甚少,致使政府行政改革和提高行政效能缺乏思想动力。此外,各政府以经济增长为导向,片面追求GDP增长,忽视投入建设社会事业。

(五)法治化程度低

我国严重缺乏有关公共服务的法规和政策,法治化程度不高,主要表现在:政府常常以行政计划代替法制运行。一是有法不依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政府公职人员习惯于按“红头文件”办事,而不重视依据法律行事;二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尚未完全到位,政府仍然对不少社会经济事务进行具体的干预,在有的问题上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过多过细,办事程序过于繁琐。

二、加快政府公共服务改革的建议

政府公共服务改革是一种制度创新,创新的根本原因在于:由于规模效应和技术变迁引发在原来的制度里不能实现的潜在的利润,对这种潜在利润的追求导致制度创新,即在于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规模效应等所孕育的巨大制度受益空间。②基于此观点,对政府公共服务改革具体改革意见如下。

(一)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公共服务的成本意识、效率观念、公平意识和多样化观念,切实把公共服务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努力建设好公共服务型政府。③现代的“公共服务意识”,是人民与政府之间权利、义务统一关系的正确反映,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在政治修养与道德修养的过程中,牢固树立公共服务意识,以正确反映政府的根本宗旨。

(二)加大政府公共服务投入、推进公共财政改革

我国政府公共服务供给不足、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来自与政府忽视公共服务,对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长期处于世界平均水平一下。因此只有过大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支出,才能有效改善政府公共服务;只有加大对弱势群体和欠发达地区财政支持,才能真正为实现城乡一体化保驾护航。《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尽快使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得到改善,逐步缩小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以及粮食主产区、矿产资源开发地区、生态保护任务较重地区的转移支付,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支持。”

(三)完善公共服务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公共服务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存在立法进程不一、立法层次较低、缺乏全国统一法律等问题。为此,我国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加快完善公共服务法律法规体系:④1.建立起具有权威性、规范性的基本公共服务法律体系。基本公共服务法律体系建设,要以《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为依据,围绕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等领域,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提升法律层次,形成比较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法规体系。2.加快公共财政立法,将公共财政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建立公共服务运行机制

有学者指出,为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应从公共服务回应机制、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公共服务监管机制、公共服务评价机制和责任机制入手。政府应建立民主监督制度,为公众提供公开、透明、公正的信息平台,加强网络政府建设,推广电子政务,及时有效回应公众对政府公共服务各环节的质疑和要求,追究政府责任。

(五)扩大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机会

只有充分发挥各服务主体的优势地位,才能有效持续地提供公共服务,保证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最优化发挥。政府应与社会组织建立起平等伙伴关系,政府孤立社会参与发展公共服务事业,监督和辅助社会组织运作,为其发展提供稳定和谐的环境;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不能覆盖的领域发挥积极作用,最终形成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服务运作机制。

注释:

①③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加快我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的研究报告.中国行政管理.2005(2).12-15.

②陈学华,赵洪江.城乡一体化动因及结果:基于制度创新的视角.农村经济.2007(8).98.

④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theory.people.com.cn/GB/68294/117763/7048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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