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做好新时期民行检察工作

2009-07-05 06:53朱景辰王朝阳
魅力中国 2009年25期
关键词:申诉人检察工作办案

朱景辰 王朝阳

朱景辰 王朝阳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濮阳 457000)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09-068-01

近年来,华龙区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有效监督和大力支持下,始终坚持“抗诉息诉并举,监督服务双行”的原则,紧紧围绕提高“提抗支持率、再审改变率”这个中心,努力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途径,取得了较大的工作成绩,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2008年以来,华龙区检察院共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6件,立案19件、息诉17件、终止审查3件,其中经审查决定向市院提请抗诉6件,建议提请抗诉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件,被法院采纳再审建议9件。经法院再审改判12件。出席法院再审开庭5次。发出检察建议6件,被采纳6件。其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理论学习,在提高监督能力上下功夫

一方面,紧密结合“大学习、大讨论”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认真抓好民行检察干警的政治理论学习,确保了民行干警在办案中能自觉遵守办案纪律、规范办案、廉洁自律。另一方面,坚持抓好业务学习。我们及时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条文,关注新抗点,并积极运用于实践。开展了“每周一课”、“每月一法”活动,定期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尤其是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还开展了“一案一评”活动,注意培养办案人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造就高素质的民行检察队伍。

二、创新工作机制,在提高办案效率上下功夫

一是完善办案制度。将案件交办制修改为承办案件轮流制,使办案干警更加细心、更加负责,从而增强了干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二是建立“再审跟踪”机制。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凡是同级法院审判的,由民行部门负责与法院沟通,着重阐明抗诉理由,尽量取得合议庭成员对抗诉意见的认可,争取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三是推行再审检察建议提起再审监督制度。创新监督模式,提高监督效果,减少当事人诉累,缩短诉讼周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四是实行不立案、不抗诉书面说明理由制度。向申诉人公开了受理案件条件、抗诉标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内容,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五是设立民事行政检察接待站。利用“民间渠道”挖掘案源,根据律师、法律工作者分布广、直接接触案件多的优势,该院积极建立并发展与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站等的协作关系,经与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河南四银律师事务所、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协商,在该四个律师事务所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申诉接待站,之后又在岳村乡和孟轲乡分别设立民事行政检察接待站,把民行检察接待工作延伸到农村,进一步方便群众对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依法申诉,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同时又利用了律师掌握案源的优势地位,及时地为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提供大量有价值的线索。一方面与律师探讨、分析民行申诉、抗诉案件的有关情况,对疑难案件加强研讨,并做好申诉引导和代理服务工作。另一方面也方便了群众申诉,让人民群众多了一条了解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途径,同时又充分发挥了律师代理群众申诉,引导群众申诉的积极性,使申诉人少走弯路,节约了群众的申诉成本,减轻了群众的诉累。

三、实行“宽进”“严出”,在提高案件质量上下功夫

案件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在办理抗诉案件过程中,该院严格把握抗诉条件,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证据观念。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原则,重数量更重质量。首先,严审细查申诉人的申诉状和原审卷宗的答辩状、庭审笔录、判决书,了解申诉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原审判决或裁定是否有错误。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活动程序是否合法。通过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使案件认定准备,提高了提抗支持率、再审改判率。同时,请求市院帮助把关定性提高提抗率。其次,实行“宽进”与“严出”相结合,确保办案规模与案件质量的有机统一。案源枯竭是民行检察工作长期以来面临的主要问题,对于“宽进”,实行“两放宽”办法。一是放宽对案件线索的受理条件。在受理阶段,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只要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都一律予以受理。二是放宽对案件的立案条件。该院对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除了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明显不成立或者法院裁决明显没有错误,一般都决定立案后进一步审查。“两放宽”办法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审查案件,给申诉人一个满意的答复,而且极好地宣传了民行检察工作,树立了良好形象。所谓的“严出”是指案件进入立案阶段后,严把审查质量关,对提请抗诉的案件从严掌握条件,力争“抗准”。重点抓住两个关键点,一是借阅原审卷宗,结合民诉法规定的再审条件进行全面审查。二是及时将立案决定通知双方当事人,确保双方有陈述意见的机会,有利于承办人结合审查情况,全面深入了解案情。再次,对抗诉案件进行“跟踪问效”。案件抗诉到法院后,及时加强与同级法院的协调和沟通,以及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指导,共同促进抗诉案件的再审改判。该院民行干警与法院审判监督庭人员经常保持联系,特别是对有不同认识的案件,积极与审判人员协调沟通,在准确把握案情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出庭时机,深入全面地阐述抗诉意见。对不由同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特别注意加强对申诉人的法律指导,通过他们积极有效的诉讼行为,促进案件的再审改判。

四、抓好服判息诉,在维护社会稳定上下功夫

在充分履行民行检察工作职责的同时,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严格按照市院下达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息诉规则》的要求,针对不同案件,采取相应的息诉方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效地化解了各种诉讼主体之间的矛盾。首先,以案说法,说服申诉人息诉。有的申诉人不懂法,民行干警就案件涉及的法律和法院的判决、裁定的理由,进行认真分析耐心解答,使申诉人懂得为什么自己觉的有理案件反而败诉。其次,协商论法,规劝申诉人息诉。其三,听证释法,促使申诉人息诉。对那些明知法院判决、裁定正确,为了要面子而缠诉的人,就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做到办案人员、申诉人、对方当事人三方见面,由被申诉人到场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然后再让申诉人质疑,使其自觉息诉。其四,搞好沟通协调,自觉维护申诉人利益。在受理民行案件后,经过审查虽然原审判决的案件在程序上有轻微的违法,但不影响实体裁判的,或者经审查原裁定判决符合抗诉条件,经与同级审判机关协商后,审判机关同意再审的,不采取抗诉形式,而是向审判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促使法院内部采取纠正措施,以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时,该院就会与审判机关积极沟通、交流意见,通过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纠正自身错误,减少了检、法两家的摩擦,大大优化了司法环境,同时减少了诉讼环节、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满足了申诉人急于寻求公正的意愿,避免了申诉人因短时间内不能纠正错误判决而引发上访事件。也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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