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管辖权确定

2009-07-08 02:44单华岭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关键词: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被告

单华岭

摘要本文主要就管辖权方面展开论述。通过对确定互联网上侵权行为管辖权的相关理论的分析,就如何确定互联网上侵权行为管辖权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侵权行为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67-01

一、我国关于互联网上侵权行为管辖权的相关立法及评价

所谓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就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或工具,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关于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法律。目前对于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权做出规定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肯定了互联网侵权行为地和服务器接触地管辖理论。其第1条明确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笔者认为此条规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由于无线网络的发达,大量车载和手持的终端设备投入应用就给确定“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带来很大困难。比如A国的甲通过手持终端在经过B国、C国或者公海上空到D国的上空实施侵权行为,他的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设备所在地如何确定”?

第二,难以确定以原告、被告或者法院中何者意见为准?如果以被告为准,那么,为了逃避责任,被告总会提出异议,使问题久拖不决;如果以法院为准,那么以哪里的法院为准?如果以原告意见为准,那么为了求得对其有利法院的管辖,原告可以在全球任何一个地方通过手持终端设备连上互联网,从而“发现侵权内容”。这样原告会滥用诉权,侵害被告的利益。不能对以后的司法解释中和修订时对侵权行为结果地作出限制性解释,对我国知识产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

第三,由于互联网是无国界的,一旦纠纷涉及到国外,依照此原则我国很可能就丧失了管辖权,在各国都希望扩大本国管辖权的今天,这样的结果或许并不是我们立法的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条也规定了侵权行为纠纷的确定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问题是这类案件的重点。

二、我国解决互联网上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可能采取的措施

(一)可以借鉴美国以网址为管辖为依据的做法

主要理由有:第一,作为主权国家,不能对互联网上侵权案件放弃管辖。对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行使管辖权是我国主权的体现。第二,我国的网络技术起步较晚,还没有足够多的案例让我们总结出更有效的管辖依据,而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妨采取拿来主义少走弯路。

(二)加强国内立法

目前可以说我国关于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立法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两部有关侵害著作权和域名的管辖权规则。笔者认为,我国的互联网发展速度极其迅速,为了更好的规制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解决纠纷、保障国家利益,进行这方面立法具有必要性。笔者认为立法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其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十分全面值得立法机关的借鉴。值得欣慰的是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发(草案)》(第三十一次会议文件)。该民法典草案的关于侵权的规定总结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成果,同时最大限度的体现了全面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三)加强对境外判决承认与执行申请的审查

目前各国法院争相扩大自己的管辖权,这就会给其他国家带来很大的风险。一旦我国公民或企业败诉,如果我国公民或公司在该国境内有足够的财产,那么该国判决可以很轻易的被加以执行;如果在该国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或者可执行的财产不足,那么该国原告或法院会向我国的法院请求执行该国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应加强对申请执行的判决的审查力度,若该判决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没有给与我国被告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等情况,我国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承认、不予执行。

(四)加强国际合作、协调、签订国际条约

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互联网上的侵权很可能超越国家的边界,这就会出现很多国家同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从而产生管辖权的冲突。如果各国之间对管辖权冲突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对侵权行为的审理和执行就难以实现。因此,国际社会应该制定统一使用的冲突规范。在互联网上,各国的主权概念变得淡化,完全依靠哪一国自己的法律并不能解决互联网侵权纠纷,这使得制定互联网空间的国际条约变得必要。首先,应该借助于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统一制定关于调整互联网空间的示范法,对互联网上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进行规定;各国在相互协调、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该示范法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以此为基础形成新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其次,可以在区域国家之间制定统一适用的规范,例如欧盟等。最后,几个国家之间也可以相互制定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对两国或多国之间出现互联网上侵权案件管辖冲突时的解决方案进行协商,在互利互惠、对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互联网上侵权案件不断涌现,而针对互联网上侵权的立法却十分滞后,因而不利于对互联网上侵权行为的规制。当务之急,我国应当参照国际上最新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结合我国互联网发展的现状和我国互联网上侵权行为的特点确立管辖权规则;同时还应该积极参加国家之间的立法活动,把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吸收到国内立法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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