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唐代统治者的畋猎

2009-07-13 01:49乜小红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9年3期
关键词:统治者唐代狩猎

乜小红

[摘要]唐代统治者们的畋猎,有帝王的狩猎与地方官员的游猎。帝王的狩猎有多种功效和目的,显示实力,宣扬君威,争取归附是其重要的政治目的,另外也有猎取牺牲供奉宗庙的需要,还可为打击兽害做些示范。地方官员的游猎也有在地方上显示权威和能力的功效,保护当地农牧生产免受兽害侵扰,维持上贡珍稀物品需要都是其重要目的。故对唐代统治者们的狩猎活动,不可一概贬为骄奢享乐之举,应该一分为二地评价其功过得失。

[关键词]唐代;统治者;狩猎

[中图分类号]K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81X(2009)03-0341-05

自周朝已来,历代帝王都设有苑囿,供其狩猎。《左传·隐公五年》载有“故春蒐、夏苗、秋狝、冬狩”,这是对周代帝王每年冬天例行狩猎的明确记载,后世帝王仍延续其制,如秦汉有专供帝王狩猎的上林苑(在今陕西境内)。魏晋以降,以至隋唐,又有禁苑,据《大唐六典》卷七记载,在此苑中,“禽兽、疏果,莫不毓焉。若祠禴蒸尝四时之荐,蛮夷戎狄九宾之享、则蒐狩以为储供焉。”此禁苑既是供帝王狩猎的场所,又是供应统治者特殊需要的基地。然而,唐代的帝王却吸收了一些北方游牧民族的传统,将狩猎活动与巡行四方结合起来,使得狩猎活动的影响和意义更加扩大。

一、唐代帝王的狩猎及其功效和目的

唐代东、西两京皆有禁苑。在西京,“苑城东西二十七里,南北三十里,东至灞水,西连故长安城,南连京城,北枕渭水”,周120里,为皇家禁苑地。在东都又设有洛阳苑,这些猎苑虽置于两京近郊,但唐代帝王们的狩猎,常在此范围之外,其地域之广阔,见于载籍者,包括华山、富平、沙苑、三原、咸阳、龙门、骊山、渭川、下邦等地,狩猎之地几乎遍布于关中。

据《新唐书》诸帝《纪》及《唐会要》所载,唐高祖在位的9年问,几乎年年都要外出狩猎,狩猎区域遍布关中,如华山、好峙、三原、富平、万寿原、骊山、白鹿原、沙苑、雩南、高陵、宜州等地。太宗狩猎近20次,其范围遍及西京地区,如鱼龙川、鹿苑、昆明池、骊山、少陵园、怀州、济源麦山、始平、咸阳、同州等。自太宗之后,全国统一稳定,唐代帝王的狩猎活动也明显地趋于递减之势,唐玄宗开元时,虽国运隆盛,近30年中,仅狩猎6次,其范围仅限于京师长安附近,如渭川、下邽、上宜川、方秀川、城南、骊山等。安史之乱后,出现藩镇割据局面,唐中央政府已无法号令各地,全国处于兵连祸结、国无宁日的状态,帝王狩猎也趋于停滞。

对于君王狩猎,过去的研究,多着重在统治者的游幸娱乐方面,揭露他们的骄奢淫逸与劳民伤财,如果结合时代背景来作历史的分析,恐怕并非完全如此。他们的狩猎,往往带有多种功效和目的。

首先是《遵冬狩之礼》,这是传统礼仪,《唐会要·蔸狩》载:

其年(武德八年)十二月高祖谓侍臣曰:“苋狩以供宗庙,朕当躬其事,以申孝享之诚。”于是狩于鸣犊泉之野。

这是说,蒐狩是为猎得野兽作牺牲、供祀宗庙祖先,故唐高祖要“躬其事”,以表达自己的孝诚。贞观十一年十一月,唐太宗“狩于济源之陵山”时说:“古者先驱以供宗庙,今所获鹿,宜令所司造脯醢,以充荐享。”这是交代随从,将猎获的鹿,造成肉脯供祀祖先。当然,其中也有逸乐的成分,《唐语林》载:

玄宗命射生官射鲜鹿取血,煎鹿肠食之。赐安禄山、哥舒翰、虢国夫人。就屋梁悬鹿肠,其中结之。有宴,则解开,于梁上注酒,号“洞天圣酒”。

射鲜鹿取血,煎鹿肠以食,这是统治者们想出的一种别开生面的吃法,并以此赐给宠臣、贵族。同时还用鹿肠注酒侍宴,这是用狩猎及猎物来达到欢娱的目的。帝王们类似的活动,当然并不少见。

其次是宣扬君威。唐代诸帝每次游猎,均有随猎侍从和高级官吏从驾,由于要在大范围的野谷密林中布围,必须调动成千上万的军队参与行动,即所谓的“六飞驰骋,万骑腾跃”,声势浩大,戒备森严。唐王朝建立之初,基业未稳,四方诸侯,互争霸业,而北方又有突厥的威胁。在此形势下,须要耀武扬威,显示实力,来争取归附。这也是武德年间,唐高祖年年行幸游猎的一个重要原因。贞观五年正月,“唐太宗大狩于昆明池,蕃夷君长成从”。13日这天,他对高昌王麴文泰说:

大丈夫在世,乐事有三:天下太平,家给人足,一乐也;草浅兽肥,以礼畋狩,弓不虚发,箭不妄中,二乐也;六合大同,万方咸庆,张乐高宴,上下欢洽,三乐也。今日王可从禽,明当欢宴耳!

太宗皇帝的一番话,正道出了他带领蕃夷君长游猎的政治目的,让蕃夷君长们看到唐皇制服野兽的英武神功,又能了解到太宗“六合大同,万方咸庆”,全国大统一的愿望。玄宗游乐之际,除朝臣从猎外,又让各族酋长持弓矢从猎。这也是为了宣扬国威,替王朝宣扬文治武功,向周边各族与外国使节展示实力,以期达到臣服于唐王朝,与唐友好相处的目的。

第三,游猎也带有为民除害的成分。秘书监虞世南形容太宗的狩猎是“顺天道以杀伐,将欲躬摧班掌,亲御皮轩,穷猛兽之窟穴,尽逸材之林薮,夷凶剪暴,以卫黎元”。唐代兽害遍及山林川泽,损伤农稼,危害生灵。即使平时,也要求加以剔除,《唐六典》载:

若虎豹豺狼之害,则不拘其时,听为槛阱,获则赏之,大小有差。诸有猛兽处,听作槛阱、射窠等,得即于官,每一赏绢四匹;杀豹及狼,每一赏绢一匹,若在牧监内获豺,亦每一赏绢一匹。子各半匹。

这是平时官府对捕获虎豹豺狼奖赏的规定,说明封建统治者对危害民众生命财产的虎豹豺狼也是深恶痛绝的。君王游猎,射杀猛兽,也正是为了“夷凶剪暴,以卫黎元”。唐玄宗开元三年(715)狩猎于凤泉汤,他在其制文中说:“非谓获多,庶以除害。”,这是说,打猎不在于收获多少,而在于除兽害。从已有的一些记载看,历次狩猎的收获物多是些鹿、豕、雉、兔,而捕杀到的虎、豹、豺、狼极少。因此,由帝王们的狩猎来为民除兽害也极为有限。

游猎除兽害,也有一个限度,并非将野兽斩尽杀绝。当然,在冷兵器时代,由于技术水平的限制,也不可能将其斩尽杀绝。唐初褚亮上高祖疏文中说:

用农隙之余,遵冬狩之礼,获车之所游践,虞旗之所涉历,网惟一面,禽止三驱,纵广成之猎士,观上林之手搏,斯固畋弋之常规。

这种畋猎常规中的“网惟一面”,实际就是网开三面,实乃遵循商汤古制,在网罗飞禽走兽时,只设一面网,让其也有逃生之路。“禽止三驱,”也是古代狩猎的一种习俗,即驱赶野兽,追赶三次便停止下来,不穷追猛打。如同李吉甫对唐宪宗说的:“夫蔸狩之制,古今不废,必在三驱有节,无驰骋之危。”这是古代流传下来的“蔸狩之制”,唐代君王仍然遵守着这一古制。有意思的是,既要蒐狩畋猎,为民除害,又对禽兽们采取网开三面,在一定程度上,对野生动物作了有限的保护,这大概就是古人为维持大自然生态平衡采取的措施。

从以上几个方面看,帝王们的狩猎,并非完全是一种娱乐享受行为。当然,每举行一次游猎,都要兴师动众,必然会劳民伤财,所幸之处,官府供膳营宿,烦扰一方官民。对此,各级官吏多有异辞,朝臣也屡有谏诤。不过,这些谏诤多是从君王自身安危考虑,主张去“私情之娱,罢格兽之乐”,

有时也会被君王们所接受。如唐太宗自贞观十一年采纳唐俭、魏徵、虞世南等以“晨出暮宿,履危赴险无补于国”的谏议后,游猎的次数减少了许多。高宗幸东都,留宰相薛元超助太子监国,但太子亦射猎于内苑,稍怠政务,元超以“夷狄遗丑,使凶谋窃发,将何以御哉?”为由加以谏阻。玄宗初即位便猎于渭川,侍中魏知古以史为鉴、用讽喻诗谏罢弃游猎,玄宗“手诏褒美,赐物五十段”,从猎大臣们对各代帝王狩猎的多方谏阻和奏疏,能被帝王采纳,这对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各类野生动物的繁衍,多少也能够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二、唐代地方官吏畋猎的功能

唐代除了帝王的畋猎外,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也常从事游猎,被视为尚武精神的一种时尚,同时也是显示权威和能力的象征,还能得到朝廷的认可和支持,故官吏多热衷于此。高宗朝后期,凉州长史赵持满就喜爱走马斗兽,他是长孙无忌之子长孙诠的外甥,据《新唐书》记载:

诠有甥赵持满者,工书、善骑射,力搏虎,走逐马,而仁厚下士,京师无贵贱爱慕之。为凉州长史,尝逐野马,射之,矢洞于前,边人畏伏。

赵持满力能搏虎,在追逐野马时,竟能矢穿野马,显现出他的骑射术身手不凡,由此而使得边人畏伏。这也反过来表明,边远地区的地方官,若要使边民畏伏,就得具有好的骑射技术,而且还要经常有射猎表现,才能服众。

类似的事例,在唐五代还有很多,如张读《宣室志》载:

唐林景玄者,京兆人,侨居雁门,以骑射畋猎为己任,郡守悦其能,因署为衙门将。尝与其徒数十辈,驰健马,执弓矢兵杖,臂隼牵犬,俱猎于田野间,得麋鹿狐兔甚多。

林景玄原以骑射畋猎为生,应该属专业性的猎户,郡守看中了他的狩猎技艺,才被署为衙门将,继续从事他的射猎活动,此举反映出郡守延引有射猎技术的人“俱猎于田野间”,也具有保护地方农牧业生产不受兽害破坏的目的。从所记称“郡守”而不用“州刺史”推测,这应该是唐玄宗天宝年间的事。《太平广记》载:

唐宝历二年春,范阳节度使朱克融猎鹿,鹿胆中得珠,如弹丸,黑色,初软后硬,如石光明。

范阳,即今北京市。北面就是燕山,节度使朱克融猎鹿得珠,说明其猎物为自己所享用,也是边地官吏狩猎的一例。鹿胆中得珠,实际就是鹿的胆结石,表明这是一只成年老鹿。

唐文宗时,以舞剑闻名被誉为“三绝”之一的裴曼,就是一位好猎手,据《唐国史补》记载:

裴旻为龙华军使,守北平。北平多虎,曼善射,尝一日毙虎三十有一,因憩山下,四顾自若。有一老父至曰:“此皆彪也,似虎而非,将军若遇真虎,无能为也”。曼曰:“真虎安在乎?”老父曰:“自此而北三十里,往往有之。”曼跃马而往。次丛薄中,果有真虎腾出,状小而势猛,据地一吼,山石震裂。曼马辟易,弓矢皆坠,殆不得免。自此惭愧,不复射虎。

龙华军使裴曼一日射杀虎31只,表明他箭法不错。不过,当地百姓认为他杀死的不是虎。而是彪。彪实为一种小虎。北平,即今北京市,往北30里,应属燕山山脉,这里彪虎成群,免不了会伤及百姓。裴曼作为军使,一日杀虎31只,似乎是专以灭虎为己任,显然带有为民除害的性质,透露出地方官吏经常出猎游射的实际社会功能。

为民除兽害本是地方官的职责,《太平广记》载:

贞元十四年中,多虎暴,白昼噬人。时淮上阻兵,因以武将王徵牧申州焉。徵至,则大修擒虎具,兵仗坑穽,靡不备设。又重悬购,得一虎而酹十缣焉。

这是申州刺史为了专门对付境内的虎暴灾害而采取的对策,除了自行部署猎虎外,还用奖励的办法发动群众参与灭虎暴的活动,由此更能衬托出地方官吏进行畋猎的实际意义。

三、唐代地方官员畋猎的目的

地方官吏在其辖境内畋猎,还有一个目的是,每年要向朝廷上贡珍禽异兽的产品,因为“按令文:诸郡贡献皆尽当土所出”,这就迫使官员们经常要到山林川泽中去觅求。全国各地,东西南北,物产各异,官员们总是想以一些具有本地特色的珍稀物产奉献皇上,而野生动物产品则成了重要对象。现仅就《通典》所记开元、天宝年间,天下诸州郡每年所贡方物,即可见其一斑。

各州府所贡方物,按照不同地域的经济特色,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类:(1)同、凉、甘、瓜、丰等州及安北都护府、单于都护府等州府贡奉野马皮;(2)冀、悉、维、奉等州贡奉麓牛尾;松州贡野狐尾;(3)夏、延、岚、妫、营、渭、兰、河、洮、叠、商、均、房、茂等州贡奉麝香;灵、胜、麟、济、蓟等州贡奉鹿角与鹿角胶;(4)鄯、武、陇等州贡柠羊角与羚羊角;(5)密、莱、登等州贡牛黄;(6)苏、台、温、漳、潮等州贡奉鲛鱼皮;(7)驩州贡奉象牙、犀牛角;(8)燕州、忻州贡奉豹尾;(9)夏、原、贝等州贡奉毡等。上列所贡方物,如鹿角、犀牛角、麝香、羚羊角、豹尾、野马皮、野狐尾、鹿茸等,均与传统畜牧业没有直接的关系,也不是一般百姓家庭畜牧业所能提供,大多是从各地官府或猎户所猎获的鹿、豹、麝等动物身上取来的,这也正是地方州县的官员们每年要出猎的原因。上贡品的州郡,南起驩州、北至九原、朔方;东极漳州、潮州、西达河西;几乎遍及唐代全境。他们所贡动物类方物,各具地方特色,均因地域不同,自然环境迥异所致。下面拟就自然环境与野生动物的生存关系,略作一点讨论。

关于贡象牙、犀牛角的驩州,又名日南郡。唐初称南德州,曾改为日南郡,又复为驩州,其地约在今越南北部,地处亚热带,气候温暖,雨量充足,有大片的热带雨林,很适合于犀、象的繁衍生息。唐开元中,有安南人曾见“群象五、六百辈,云萃吼叫,声彻数十里”,说明象群之大、之多。当地官府贡奉朝廷的数量并不大,据《通典》所记,驩州每年“贡象牙二根,犀角四根”。更多的象牙、犀角,则为官僚贵族们当作财富所拥有。

关于贡奉毡的夏、原、贝等州。夏州又名朔方郡,其地在今内蒙古西南境;原州又名平凉郡,在今宁夏固原县;贝州又名清河郡,在今河北清河县。以上州县,地处唐代北境,也是唐畜牧业很兴旺的地区。畜牧业的发展,势必有丰富的畜产品供应社会所需,除战马外,还有皮革、毛绒,还可提供官民肉食。同时也衍生了一些产业,如毛纺、制毡等,从所记“原州贡九尺白毡十领”来看,其白毡竟有宽达九尺者,可见其制毡技术之精良。

沿海诸州府所贡方物,有鲛鱼皮,其数量从十张至百张不等。鲛,即海鲨,《山海经》中早有记载,它既是膳食佳肴的原料,其皮又可用来制作铠甲,称做鲛函,唐陆龟蒙《甫里集·感事诗》中的“将军被鲛函,只畏金石镞”,即是指此。《通典》所载贡奉鲛鱼皮的诸州,均在江南及濒海地区,如苏州(今江苏吴县)、台州(今浙江省境)、温州(今浙江永嘉县)、漳州(今福建省境内)、潮州(今广东省境内)等,这些濒海地区,历来水产丰富,故渔业发达。唐朝廷令其贡鲛鱼皮,也是为了用其制作铠甲、满足军事装备的需求。

贡麝香、鹿角的州府数,有17州之多。这些州府南至今湖北省境内,北至内蒙古,东至河北省北部,西极今甘肃南部,遍及整个北方地区,幅员辽阔。表明在唐五代时期的整个北方,都有着适合鹿、麝生活的环境。鹿、麝不畏寒冷,只要水草丰茂,不论是山地、还是平川,其生存、繁殖能力都很强,因而数量多,常聚集成群。《酉阳杂俎》记载:

虞部郎中陆绍弟为卢氏县尉,尝观猎人猎,忽遇鹿五六头临涧,见人不惊,毛斑如画。陆怪猎人不射,问之。猎者言:“此仙鹿也,射之不能伤,且复不利”。陆不信,强之。猎者不得已,一发矢,鹿带箭而去。及返,射者坠崖,折左足。

这是鹿聚成群、见人不惊的一例。卢氏县,在今河南省西部,地当洛水上游,因境内有卢氏山而得名,唐代属虢州,又名弘农郡,也是上列贡麝香的17州之一,其境内的麝不少。《酉阳杂俎》载:“胡垧为虢州时,猎人杀得鹿,重一百八十斤。”一头鹿重达180斤,说明虢州的鹿,肥而且壮。鹿角、麝香都是名贵药材,属上贡物品,故成为了皇帝、地方官吏和猎户们最经常捕猎的对象。此外,还有上贡羚羊角、豹尾、野马皮、野狐尾等野生动物的产品,均需官吏或猎户们从狩猎中取得,然后征其优者送往长安,余下的才会供地方官吏们享用。

通过以上种种事例,不难看出,唐代统治者们的狩猎活动,具有多种社会功能。唐建国之初,外有强敌压境,内则群雄割据,帝王们须借助畋猎来训练部众,显示武功,增强权威,这是唐初帝王频繁行幸游猎的真正目的。与此同时,既可“遵冬狩之礼”,“蒐狩以供宗庙”,还可为农牧生产除兽害作些示范。至于地方官员的狩猎,除了经常有射猎表现才能以威武服众的目的外,免除兽害、保护地方农牧生产也是其职责之一,此外还有每年上贡朝廷方物的任务。由此可见,对唐代统治者的狩猎活动,不可一概贬为骄奢享乐之举,应该实事求是地全面加以分析,一分为二地评价其功过得失,在批判其劳民伤财、骄奢享乐面的同时,对其具有扬威四方、为民除害等积极社会功能方面,也应充分给予肯定。

(责任编辑桂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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