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内激辩林毅夫返台

2009-07-27 19:34
环球时报 2009-07-27
关键词:林毅夫联合报国防部

30年前从金门游到大陆的世界银行副行长林毅夫申请返台问题,再度成为岛内关注焦点。绿营声称,“监察院”二度纠正“国防部”表面上谈的是法律人权,实际上是为林毅夫返台铺路。《联合报》25日的社论直言,在林毅夫追诉事件中,政治法律纠缠不清,“台湾人会晤林毅夫者不分蓝绿,络绎于途;媒体亦不时以重要篇幅报道林毅夫的专业评论。然而林毅夫却仍是投敌叛国的继续犯与通缉犯,这是否是敌我忠逆的错乱?”

有关林毅夫事件的争论,是由23日“监察院”的纠正案引起的。纠正案称,“林毅夫所涉罪行已超过20年追诉时效,但国防部高等军事法院检察署却以继续犯侦办,未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绿营大骂“监察院”越权,以政治动作“指示国防部办事”,“这是某种程度暗示国防部要让林毅夫回台”。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干事长王幸男声称,林毅夫现在是世界知名经济学者,身份重要,但不能享有特权。亲绿的《自由时报》24日评论称,“请监察委员摸摸良心,为背叛国家的军人背书,纠正国防部难道不是打击国军士气,为敌人张目?……叛国者就是叛国者,无法绳之以法已是最大遗憾,欢迎归国无异自取其辱”。该报25日的一篇文章还说,林毅夫返台的结果是什么?“当然是中国不必花费一颗子弹,就可以让台湾几十万大军的士气彻底崩溃”。

国民党“立法院”党团首席副书记长吕学樟则认为,“监察院”此举是针对“国防部”法律适用缺失予以纠正,并不是为林毅夫返台铺路。“监察委员”叶耀鹏认为,尽管叛逃行为触及“陆海空军刑法”第24条“投敌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林毅夫逃往中国已30年,依据刑法追诉权规定,若在30年内未起诉,追诉权就自动消失。换言之,军事检察官从今年5月16日之后已无权查办林毅夫”。《联合报》认为,“国防部”对林毅夫根本是违法通缉。1979年5月16日林毅夫失踪之日,因战情档案没有下落,当即判定他为“叛逃”,但为了粉饰太平,军方却有规划地伪称林已殉职,并向其家人发放抚恤金。一直到2002年林毅夫要回台奔丧,“国防部”才据“他人告发”以投敌罪对林发布通缉令,并扬言连本带利追缴当年发放的抚恤金,且称林家诈领,“由此可见,1979年吃案是违法,是政治考虑;2002年通缉也是违法,亦是政治考虑”。而对于林毅夫一再表明希望返台祭祖,“陆委会”则表示对于军法案件没有评论。“监察委员”黄煌雄建议,林毅夫应向大陆反映并争取让台湾加入世界银行,以改变民众对他的观感。

台湾著名法学教授陈长文曾发表题为“如果他不是林毅夫”的文章质问说,按照“国防部”的法理,“假若几位在1949年国共战争中投降‘匪军的年轻小兵,今天顶着花白的头来台湾旅游。这些人是否也该被捉起来以投敌罪论处?因为这些八九十岁老人投敌的犯罪行为仍在继续之状态!……难道只因为他是林毅夫,是大陆当红经济学者,是世界银行副行长吗?所以我们或者担心放他回来,会是亲共的表现?或者担心放他回来,会是不公平的特权?”文章总结说,“如果林毅夫不是林毅夫时可以回台湾的话,那么林毅夫是林毅夫时,我们的法律就没有理由为他创设一个特别的时效待遇,让他不能回到台湾。这才是法治,不是吗?”《联合报》25日刊登社论说,“30年前林毅夫叛逃时为动员戡乱时期的戒严时代,金门是敌前第一线;但是1987年宣布解严、1991年终止动员戡乱时期,今日金门已成小三通的门户。这般宪政法制体系的巨变,其实使当年林毅夫所投之敌人,在宪法意义上已经消失”。文章认为,林毅夫案确实是政治及法律的疑难杂症,而在新的两岸时空背景下,必须在政治及法律上建立一套敌我忠逆的新标准,以因应两岸新的竞争合作关系,即在政治上不能再用“卖台”、“不爱台湾”那些陈词滥调;在法律上亦必须建立一套“后动员戡乱时期”的新规则。▲(崔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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