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汶川地震看我国巨灾风险保险机制急需完善的几个方面

2009-07-28 08:00郝万智欧阳轩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年11期
关键词:巨灾险种灾害

郝万智 欧阳轩

摘要: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世界范围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近十年来,我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我国同时也是世界上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地震灾害对经济和社会的威胁与破坏程度将不断上升。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巨灾风险保险机制的发展相对迟缓,亟待完善。此次汶川地震就突显了我国巨灾风险保险机制急需完善的几个方面。

关键词:自然灾害;风险保险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一场突如其来的地震灾害袭击了我国四川省汶川县。里氏8级的大地震不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对当地和周边地区的公共及私人财产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破坏。灾害发生后,保险行业对地震中的受灾客户作出积极赔付,从中国保监会发布信息了解到,截至2008年8月20日,保险业共接到客户报案12.4万件,主动联系客户14.9万件。已初步核查25.9万件,其中有效赔案18.1万件;涉及被保险人死亡1.19万人,伤残214人,医疗3316人。目前已结案16.5万件,已赔付保险金6.1亿元,已预付保险金3.72亿元。结案率89%。相对于8451亿元人民币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发挥的作用甚微。

1 我国巨灾的状况

纵观我国自然灾害的历史和现状,可以发现我国的自然灾害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灾害的种类多。在我国比较严重的自然灾害首先是地震,我们国家位于世界上环太平洋地震带和喜马拉雅山、阿尔卑斯山两个地震带的包围中,是地震比较活跃的国家。其次,黄河、长江的水灾几乎是年年有。第三是旱灾,21世纪全世界都出现了淡水危机,我国700多个城市中有2/3处于缺水状态,尤其是山东、河南出现的大旱,粮食减产,由此还引发了蝗灾。第四是台风,风暴潮经常发生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还有就是我国山地经常出现的滑坡、崩塌和泥石流。

二是发生的频率高。从1951-1990年的四十年中,我国平均每年出现的较大气象灾害24.5次。全球热带海洋上每年大约生成80多个台风,对我国有影响的约有20个,在我国登陆的有7个。1949年以来,我国共发生7级及7级以上地震50多次,为世界大陆地震最多的国家。在1915-1985年的七十年中,我国共发生较大洪水34次。20世纪90年代以来,仅造成巨大损失的特大洪水发生的次数就达4次之多。

三是灾害的强度大。1954年6~8月间长江中下游特大洪水受淹农田面积多达475万亩。1975年8月4~8日台风深入河南境内,造成板桥、石漫滩两座大型水库和10多座中小型水库几乎同时垮坝,冲毁铁路102公里,淹没农田5000万亩。1989 年第23号台风在浙江海门引起的最高潮位达6.89米。

四是灾害损失严重。1954年洪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亿元人民币。1963年海河流域洪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60亿元人民币。1991年特大洪涝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66亿元人民币。从各国间的横向比较看,灾害造成的损失占各国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美国为0.696%,日本约为0.8%,中国约为2%,上世纪90年代以来已占到3%-6%。

五是地区差异大。自然灾害在我国地理空间上的分布极为广泛,几乎每个地区都有自然灾害发生。但处于不同地理空间位置上的各个地区之间,在地质构造、地形地貌、气候气象等条件方面有很大的差异,因而在自然灾害的主要类别及其严重程度上也迥然不同。

从以上我国自然灾害的特点中可看出,随着全球自然条件恶化的加剧,我国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和强化正在不断增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呈上升趋势。20世纪60年代,巨灾造成的损失平均每年约300亿元人民币,70年代平均每年约520亿元人民币,80年代平均每年约620亿元人民币。90年代,灾害损失增长趋势更为明显。到本世纪初更是达到每年过千亿元的巨额损失。对国家建设和人民财产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2 我国巨灾风险保险机制的现状与缺陷

巨灾保险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不足。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主要指财险公司) 提供的各类险种中,没有专门针对自然灾害损失设立的险种,在部分险种中对因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海啸、地陷、山崩、雹灾、泥石流、滑坡等所引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赔付,其余险种则将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作为除外责任。地震则被所有险种都列为除外范围。

当前我国的巨灾风险保险机制存在明显的缺陷:巨灾风险责任没有与一般风险责任加以区分,保险费率的厘定未考虑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巨灾保险的保费连同其他保费一起征收营业税与所得税,巨灾保险的准备金缺乏有效的积累。这种保险模式造成的最大问题就是偿付基金难以承受年年巨大的损失支出,既使保险公司不堪重负,又使国家财政背上沉重的负担。

3 我国巨灾风险保险机制急需完善的几个方面

3.1 加快建设财政巨灾保险基金

我国是一个巨灾事件多发的国家,每次灾害之后的巨额受灾补偿,灾后重建资金绝大部分都是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来自保险赔付,社会捐助的部分很少,国家财政承受巨大的压力。从多方面渠道筹建财政巨灾保险基金,并按照保险原则加以运用,能够提高基金的利用效率,有效缓解国家财政压力。

3.2 尽快确立巨灾保险的定位问题

由于世界范围内的巨灾保险发展相对较晚,学者对于巨灾保险的定义,属性都存在争议,各个国家巨灾风险保险体制的实践也各不相同。实行什么样的巨灾风险保险体制制约着巨灾保险的发展,国家应尽快出台发展巨灾保险的具体法规,明确巨灾保险的定位问题。可以考虑在巨灾风险多发地带建立强制特种巨灾保险。

3.3 加大政策引导、财政扶持力度

巨灾保险由于承保风险巨大,风险发生概率大,费率高,赔付金额大,一次风险事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巨大,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导致巨灾保险发展缓慢。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发展巨灾保险,给与各方面优惠条件,必要时提供财政上的支持。可以考虑适时由各相关部位联合成立政策性巨灾保险公司。

3.4 尽快完善巨灾风险数据统计系统,建立完备的损失数据库, 完善损失分析

巨灾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对于巨灾数据的统计分析,巨灾保险的定价问题是阻碍巨灾保险发展的核心问题,没有科学完备的巨灾损失数据库,巨灾保险的科学定价就无从谈起,而能否合理定价又关系到巨灾险种能否推向市场。经过几十年的经验积累,相关部门积累了大量的损失数据。保险业可以与相关部门合作,在巨灾保险风险分析,产品定价中充分利用已经积累的损失数据。

3.5 建立巨灾风险再保险制度,多渠道分散巨灾风险在直保公司的大量积聚

巨灾风险是一种特别巨大的风险,即使是国际上的保险巨头,一旦面临巨灾事件的索赔,也会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产生巨大的威胁,甚至面临破产的危险。我国应加快出台具体的巨灾风险再保险制度,为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分散承保风险的渠道。各保险公司也可以成立巨灾保险共保体,共同开发巨灾保险险种,共同承保。在适当的时机,可以考虑巨灾债券的开发,将巨灾风险转嫁到资本市场,利用资本市场消化巨灾风险。

3.6 加强大众的保险意识,改变人们在巨灾面前完全依赖政府的思想

在我国,灾害发生后的损失补偿,灾后重建等各项事宜长期以来都是由政府一手包办,形成了民众在受灾后对政府的严重依赖思想,保险意识淡薄。应加大保险的宣传推广,使保险在巨灾风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从去年年初的南方雪灾到5.12四川汶川地震,充分显示了完善巨灾风险保险机制的迫切需求。我国对于巨灾保险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巨灾保险还存在各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政府应该加大对建立巨灾风险保险机制的扶持力度,尤其是建立在巨灾风险保险机制的客观条件方面,如政策法规的出台,损失数据库的建立等。保险行业自身也应加快巨灾保险风险分析,产品定价等方面的研究,共同努力,加快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风险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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