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中的公平问题简析

2009-07-29 07:11刘安露
中国教师 2009年13期
关键词:罗尔斯差生正义

刘安露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教育领域越来越成为人们视线的聚焦点,因为它关系到每个家庭、每个人的前途命运,关系到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改革开放30年来,其他领域的深刻变革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基础教育改革也“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这种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则构成人们对于改革正义诉求的基本前提”[1]。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二条提出:“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法》突出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而公平,无疑是“公益性”最根本的属性。面对着当前教育体制下的种种不公平现象,教育正义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人们在呼唤教育正义的回归。“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我们可以用美国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来观照目前基础教育领域中的一些公平问题,先看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2]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由这两个原则又形成了一个更为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体现这个正义观原则的两个正义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要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则则要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

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

我们可以根据以上原则来分析基础教育中存在的择校问题和差生问题。

一、择校现象

如果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来分析现在的“择校现象”,即使有条件择校的家庭也是要通过托关系、花钱的方式付出代价才能达到择校的目的,而那些没有关系或者没有经济实力的家庭只好按照划片入学的政策入学。从教育资源的分配上看,不存在任何一种使一方利益增加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的状况,所以这种择校的方式是有效率的(尽管它违背了公平的原则),所以名校使许多家长趋之若鹜。择校现象无疑损害了社会公平,造成了社会公平的缺失,因为教育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每个适龄儿童都应该享有最基本的受教育权。若任由这种现象持续下去,势必会加剧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公,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而且,就近入学政策的制定是把自然赋予的条件作为一个既定的标准来执行的,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解决的办法就是先实现一种程序上的正义,罗尔斯认为纯粹程序的定义概念可以通过对完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比较来理解。例如一些人要分一个蛋糕,假定公平的划分是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获得相等的一份,怎样才能保证这一结果呢?明显的办法就是让一个人来划分蛋糕并得到最后一份,其他人都被允许在他之前拿。他将平等划分蛋糕,因为这样才能确保自己得到可能的最大的一份。这个例子说明了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两个特征,一是对什么是公正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二是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因此就近入学的原则在无法保证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的前提下只能是不公平的。只有通过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平衡,将教育资源尽量平等分配(绝对平均是不可能的),在几乎不存在资源分配差异的基础上执行就近入学的原则才可能是公平的。还有,招生政策的制定也可以化解这方面的矛盾,如2008年山东烟台市芝罘区高中招生政策所规定的那样,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一部分招生名额分到每一所有毕业生的学校,使一些教育资源比较薄弱的学校的学生即使在分数达不到录取线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被高中录取,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只有上好学校才能上高中的思维定势,有助于加快教育公平的步伐。

《义务教育法》也体现了这一公平原则,其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这些都是从教育资源平衡的角度体现了政府部门和教育部门实行的教育公平原则,即通过差别原则和补偿原则来追求教育资源的最有效的期望值。

二、差生现象

不知从何时起,在教育中有了“差生”这一名词,好像它已经成为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一个称呼,在教师的教学计划或者总结中也经常见到这一名词,可见,“差生”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是何为“差”呢?“差”的标准是什么?似乎只有一个标准是最重要的,那就是学习成绩差,更确切地说是分数差。只要满足这一标准的学生就会被列入“差生”的行列,尽管他们的意志、品质、能力等各方面并不差。他们往往被置于教室里不被人注意的角落里,可能教师曾经对他们花费过不少心思想提高他们的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起色,甚至家长也不再抱有信心。然而相对于那些得到了教师较多关心的学生来说,差生是一个被漠视的群体。我们的教育是一种追求效率和功利主义的教育,尤其是将分数放在了至高无上的位置上,学校如此要求教师,教师如此要求学生,于是教育成了分数的教育,为了提高分数的一切措施都被认为是有效率的。教师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在了那些分数较高者的身上,差生们被剥夺了接受平等关爱的机会。从直观上来看,仿佛学校和教师的这种做法能在单位时间内取得最大的效率,但根据帕累托优化改进原则,要达到最优的资源分配,必须在不损害其他各方的利益的基础上,至少保证有一方的利益增长,所以这不是一种朝着最优化方向改进的教育方式。那么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何以存在呢?不可否认“差生现象”是应试教育的痼疾,值得反思的是我们现有的教育制度存在的问题。这里的关键是如何评价学校教育的成果和教师的劳动,它是直接导致差生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教育部门的评价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教师的观念需要更新,对教师的培训不能只限于优秀教师而要面向全体,这样才能切实提高整个教师队伍的素质。

在罗尔斯的“词典式”序列原则中,公平是放在效率前面的,而且根据补偿原则,那些最少受惠者应得到最大的利益才符合公平原则。罗尔斯认为可以利用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罗尔斯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应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样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有这样的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这是差生利益获得法律保障的鲜明体现。当然,作为教师,同时也应关注那些优秀学生的成长需要。

在现实的教育中,只有尊重学生的不同需要,才能更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教育中没有所谓的“差生”;才能使学生找到认同感,朝着我们所希望的方向发展,而不是单单以分数来评定成败;才能让学生养成自信、自尊、自爱、自我管理的品性和习惯,真正为学生一生的发展奠定基础。因为即使是学习成绩差的学生,他们将来也是社会的一分子,是要谋求生存自立的,我们的教育既要培养社会精英,同时也要注重平民百姓,毕竟我们的社会是由各个阶层的人所组成的,每一个阶层都应该有他们自我发展的机会和空间,而这与他们所受的教育是密切相关的。所以对从事基础教育的工作者来说,既要为了让受教育者将来有一个完满的人生,同时也要为了培养出合格的适应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公民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彰显教育的公平正义内涵。

历来,我国的教育制度的价值取向与社会制度的取向是一致的,所以造成了强调效率甚于公正现象的存在,忽视了教育中的不正义,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公正现象。正义与效率并不是矛盾的,但是正义是优先于效率的,追求效率的教育制度无法真正地实现社会效率,也不会自觉地或自动地实现正义。教育本身的不平等和不正义,一方面忽视了人的基本权利,破坏了人们参与治理共同生活的热情,另一方面加大了社会合作的边际成本,削弱了人们对正义和道德的追求。这样,反而不能实现效率,不能实现公共生活的质量的提升,所以正义价值是更为基本的价值。[3]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公平更应该关注那些较不利者的利益,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补偿原则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较差而非智力较高的人们身上,至少在某一阶段,比方说早期教育期间是这样。所以差生是更应该得到社会的关注的群体。

由于教育本身更有可能以“假定的能力”评定和挑选学生,把学生分为三六九等,并根据分类来分配教育资源和机会,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更容易受到自尊的伤害、权利的侵犯,教育正义因此包括促使这些学生获得补偿的教育。教育作为促进每个人精神发展的力量,必须平等地尊重、关怀和保护每个人平等的基本权利,确保所有的教育资源、教育机会、教育行动的公正性。因此,教育领域中正义价值是绝对优先于效率和功利的。[4]

当生命在无知之幕的状态下来到这个世界时,就具有了天赋的差别,只有通过社会制度、法律程序、道德伦理观念等方面的平衡,才能弥补这些差异的缺憾。我们可以说,教育公平既是社会现实的一种反映,也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超越,是社会现实与教育理想的统一。

参考文献:

[1]邓素文.论基础教育改革的正义诉求[J].当代教育科学,2006,(4).

[2]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92.

[3]金生鈜.什么是正义而又正派的教育──我国教育改革的症结[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6,(3).

[4]金生鈜.教育正义与教育改革的转向[J].当代教育科学,2004,(20).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第十三中学)

(责任编辑:王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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