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规定:人大代表可单独持证到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后可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被约见的负责人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那么人大代表约见政府官员随叫随到是不是现实?是否有法律依据?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刘家华撰文认为,代表约见政府官员随叫随到合理合法。他认为,人大代表约见政府官员随叫随到,这是人大代表应当享有的一项“民意特权”,它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体制的内在要求。按照《代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见,“约见”是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力。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将此制度化,是把国家的法律落到实处的表现,具有现实意义。该文认为,代表约见,是人大代表的一种权力,也是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有效的监督手段。目的明确地约见政府官员,有效保证了人大代表日常监督作用的发挥。《代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