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波
[摘要]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加剧,人类要重新慎审现行的经济增长模式的同时,重新找寻能理顺、定位人与自然间关系、能维持人类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的“衔接点”(基本理念),与自然界重新缔结契约,使人类需求的动态与环境法律稳定性、连贯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以解决环境容量、资源总量与人类需求的动态相对平衡。
[关键词]基础价值;秩序;生态秩序
[中图分类号]DF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20(2009)03-0320-04
一、法的基础价值之诠释
环境法律的基础价值反映的是内在理念与价值目标能直接决定其实然的调控效果。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基本价值,一个完全无视或忽视上述基本价值的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个真正的法律秩序。”
“价值”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它体现了人与物的关系中主观需要与客观属性的辩证统一关系。在法学领域,由于法律是人的创造物,只能根据人的理念也即这种创造的目的或价值来理解的。也就是说,法的价值实质是指法的最终目的的确认、判定及实现,即目的的界定与实现。法的目的包括终极目的和直接目的。终极目的涉及法的基本理念,即法所欲追求的价值。直接目的则由立法予以直接规定,涉及法的基本理念(价值)的实现。
法的价值是在人与法的关系中,以法的客观属性为基础,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