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开征需解“三把锁”

2009-08-04 20:16:32胡怡建
新理财·政府理财 2009年10期
关键词:改革

胡怡建

随着国务院发布的《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研究开征物业税,意味着物业税改革将由提出方向转入研究开征。但笔者认为开征物业税面临艰难抉择,需解“三把锁”。

难题一,理论难定位。有人认为物业税是对财产持有征税,理应将其列为财产税范畴。但问题是征收财产税只有在财产产权归属清晰的产权制度下才能推行。然而,我国《宪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非私有,从税收理论上来讲,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产权的财产,就不能整体成为财产税的课税对象,也就是说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况下,就不能将不动产的土地和房屋作为一个整体征收财产税。我国现行房地产税之所以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分别对房屋产权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使用税,就是考虑到现实的产权关系。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把现行房产和土地分别征收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改为房产和土地合一征收的物业税反而使征税理论依据变得含糊不清。

难题二,模式难选择。是将土地批租改为物业税还是将现行房产土地税归并为物业税?我国物业税最早是由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决议》提出适当的时候推出物业税,取消不合理的税费。而最早解读物业税的是中国人民银行而不是财政部。2003年周小川在一次主题演讲中,提出在实行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租出让制改为年租制的前提下,将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阶段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分摊到保有阶段每年缴纳的物业税中,来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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