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谎言下的云南非法集资

2009-08-05 08:55查小高
时代风采 2009年11期
关键词:高额集资

查小高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共同的特征是:以高额的融资利息、投资回报或理财收益等为诱饵,集资者不具备法定的集资主体资格。

“云南非法集资案件呈高发态势,仅2007年至2008年两年间,云南警方立案侦办非法集资案件35起,涉案金额达2.9亿元人民币……”云南省公安厅在通报中指出,在保持经济增长、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上,重拳打击非法集资,提高市民辨别能力,严防非法集资迫在眉睫。

养老钱打了水漂

今年4月初,云南昊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仲陶,以及公司4名经理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捕。但直至此时,退休老人昊奶奶仍不愿意相信这个事情是真的,因为在每年35%的高额回报的诱惑下,昊奶奶将10多万元的养老钱全部交给了这家公司,让她没有想到的是这家公司竟然是个骗子公司……至今已有上百名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预计涉案金额将高达数千万元。

经初步调查发现,昊仲陶为了吸引公众投资精心编制了一系列光鲜的名头,他以蒋浩天的虚假身份出现,昊威公司的网页上宣称其是现任昭通市政协委员、绥江县商会副会长、云南师范大学兼职教师。警方调查发现,吴仲陶真实身份是昭通绥江县的农民,高中文化,使用蒋浩天以及政协委员等头衔,只是为了利用这些虚构的社会身份取得集资者的信任。

吴仲陶曾经卖过保险,当过推销员。2006年底,昊仲陶花了1万多元,找到一家代理公司,委托这家公司为他代办成立了昊威公司,当时虚报注册资金100万元,实际吴仲陶根本没有注入这些资金。昊威公司成立后,吴仲陶曾做过化妆品生意,但由于经营不善,公司亏本经营。不甘心的他,很快找到了另外一条生财之道——非法集资。为了吸引集资户,他声称自己在全省有600家销售网点,而且在曲靖、红河等州市还设有分公司,经营项目包括生猪屠宰基地、装饰装潢公司、生姜基地等。其实,这些项目全是子虚乌有,都是吴仲陶为了取得集资户信任而编造出来的虚假信息。

吴仲陶将总公司称为集团,下设三个分公司,分别配置分公司经理,经理下面有业务主管,业务主管下没若干业务员。业务员以购货和入股的方式向市民集资,并许诺每年有15%到50%不等的高额利润。在如此高额回报的驱使下,不少集资者会与昊威公司签订一份购货合同,合同中写明销售产品是R-亚麻酸。其实R-亚麻酸产品在公司的营销过程中,仅仅只是一个载体。犯罪过程中,集资户甚至不知道产品是什么东西,他们也不关注,只是合同形式。

据警方目前掌握的情况,集资者最多的花了上百万元,最少的花了3000元钱,在所谓的产品R-亚麻酸都没见到的情况下,用这些资金换回一份份购货合同,自以为只要拿着合同就可以到期坐享高额回报。殊不知,在资金进入昊威公司后,业务员会抽走10%,而业务主管抽走5%、分公司经理抽走1%,剩下的汇到总经理那里,在经过层层抽成和成本核算以后,公司账户上剩余的资金再用来支付那些已经到期承诺给集资者的高额利润。这种拆东墙补西墙,就有一个资金窟窿,这个窟窿会越来越大,资金链一旦断裂,公司就无法兑付,许多人将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呈高发态势

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性增加,暴露出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而以非法手段聚敛他人财物、诱骗公众出资购买“高回报”产品的行为在社会上活跃起来。非法集资活动不仅让大批的群众血本无归,同时企业的不法融资还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某些案件的数额之大、受害人数之众多甚至危害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成为全省的重点工作。

从历年的案例中,云南省非法集资有四种特点:涉及领域广泛,作案手段多样化:受害者众多;作案方式趋向职业化;涉案金额大、直接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正是因为非法集资存在取证难、隐蔽性强和某些受害者对政府抱有回避态度等原因,才使得非法集资的猖獗和一批又一批群众上当受骗。另外在云南省范围内,昆明和玉溪是非法集资案件的两大高发区。这两个地方由于经济相对发达。经济活动较为活跃,一定程度上为非法集资提供了资金和聚敛条件。

从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人民币升值、国内股市低迷等影响。大量的民间资金缺乏投资渠道,为非法集资提供了“沃土”。民众在夸大的宣传和高利息回报诱惑下,贪图眼前利益,不去求证其是否合法,致使非法集资活动频频得逞。

容易滋生非法集资的领域

据统计数据显示,云南省从事非法集资的公司尽管其募集范围不同,寄托的产业各异,但大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认购、认养或联合开发、联营入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其基本的募集流程是:注册公司或成立分公司——进行社会宣传许以高额回报—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投资者缴款入公司或代理人指定账户——分期回报,逐月或逐年返还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在犯罪领域上,云南省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涉及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在吸引资金的方式上,多利用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活动设计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还会不断以新的形式出现。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力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商品销售与反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目前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一是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二是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三是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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