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元
[摘要]《法国民法典》最先确定以国籍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国籍作为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逐渐凸显出其弊端。各国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逐步以地域作为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标准。但是,国籍因其明确性、稳定性的优势,在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诸多因素中仍占据一席之地。
[关键词]国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DF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20(2009)04-0535-05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它要解决的是按照什么标准或原则来确定某国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问题。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确定通常是依据一定的连结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居所、惯常居所、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财产所在地、诉讼原因发生地、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院等。其中,国籍作为重要的连结因素之一,是行使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从国际法角度而言,国籍是一国区分内国人和外国人的标志,是国家对其公民行使外交保护的依据;从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而言,以国籍为管辖标志的出发点是一国认为其法院的主要任务是为其本国人服务,而不是为外国人服务,或者只是例外地为外国人服务。而且,基于国籍,人民对国家享有特殊权利并负担特殊义务,所以该国就应当对本国国民为争议一方的法律关系享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