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持枪权”看美国宪法的解释

2009-08-20 09:46:16东来江振春
读书 2009年8期

东 来 江振春

“这是一部需要解释的宪法。”是美国第三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一句被广为引用的名言,也是笔者论述马歇尔贡献的文章标题(《读书》二○○八年六期)。但如何解释宪法,同样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法官对宪法的权威解释,让他们成为宪法的代言人,得以“狐假虎威”。

因此,合理地并让人信服地解释宪法,就成为最高法院的基本功课。从一定的意义上说,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史,特别是晚近的司法史,就是宪法解释史。最高法院多达五百七十卷的判例报告,很大一部分都是用来解释和说明区区七千余字的美国宪法文本。那么,最高法院究竟该根据何种原则或路径来解释宪法呢?眼下有一个非常鲜活的案例,这就是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 et al. v. Heller, 以下简称“赫勒案”)。从法院的意见书,我们可以管窥大法官解释宪法的方法。

“赫勒案”的焦点是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解释。第二修正案就两句话:“管理良好的民兵,为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虽然它的位置仅次于涉及言论、出版、信仰和请愿自由的第一修正案,但其受关注的程度,与第一修正案相比,可谓云泥之别。此外,它行文奇特,模棱两可,模糊不清,充满歧义。为此,宪法学家桑福德·列文森(Sanford Levinson)认为,“此条款从来没有人认为它是清晰的,它是所有修正案中最糟糕透顶的”,连前首席大法官伯格(Warren Burger)也认为:此修正案和其他修正案列在一起本身就是个错误,甚至认为第二修正案是个“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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