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疑罪处理原则

2009-08-20 02:57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古代

张 博

摘要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统治阶级的不同需要,对疑罪的处理也有不同的方法与原则。纵观中国古代刑法史,自从奴隶制国家产生后,相继经过封建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态,疑罪的处理原则也大致经历了“罪疑从神”、“罪疑从赦”、“罪疑从轻”、“罪疑从赎”、“罪疑从实”的历史变迁。本文对上述各原则的利弊进行浅要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古代 疑罪 处理原则

中图分类号:DF09文献标识码:A

一、疑罪释义

罪疑,或称疑罪,指有证明某人有罪的证据,但不足。证明该人无罪的证据也有,也不足,难以确定是否犯罪,故称疑罪①,即事有疑似、处断难明的案件。

《疏议》说:“疑,谓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旁无证见;或旁有证闻,是非疑似之类。”②这就是说,凡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数量相等,指控与辩护的理由持平;或被告似有犯罪嫌疑,但旁无证见之人;或者虽有人证明 某人犯罪,而案情事实似乎又与其无关,诸如此类,都属于“疑罪”。

二、疑罪处理原则的历史沿革

(一)“罪疑从神”原则。

古代奴隶制国家,大都实行过神明裁判制度,这是一项十分原始的疑罪处理原则。当“法官”对认定被告是否有罪发生疑问时,便寄托于天上的神灵,让他们来干预和处理人间的纠纷,这种断案方式显然不科学,非常落后、愚昧。

(二)“罪疑从赦”(“罪疑从去”)原则。

最早确立这一原则是在我国西周时期,罪疑从赦原则是在案件事实发生疑问时,一律按照无罪赦免处理。当时史书记载:“疑狱,祀与众共之,众疑赦之。”③。按照该原则处理对犯罪事实有疑问的案件,势必会使其中相当一部分确实犯有罪行的案犯逃脱法律的制裁。对于这一点,当时的统治阶级并不是不了解,但是权衡利弊,还是认为:宁肯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之人。

这种处理疑罪的原则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为后人所传颂、后世所流传的“宁可不杀,不能杀错”,无疑是这一原则的最传统最典型的继承。

(三)“罪疑从轻”原则。

罪疑从轻,即对疑罪采取从轻处罚的原则。从轻的具体作法就是“减等”,古人称之为“赦降”。这一原则同样始于西周,到了汉代则有了更进一步的明确的表述。据《尚书》记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疑于刑则质于罚也,疑于罚则质于过而有免之也。”④就是说,对于本应按照“五刑”惩处的犯罪,如果发生疑问,就降等按照“五罚”的规定处理;对于本应按照“五罚”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果发生疑问,则降等按照一般的过错进一步宽大处理,直至免予处罚。

该原则是说,在仍然认为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处理时适当从轻处罚或者减等处罚。当然,该原则毕竟没有把疑罪视为实罪,在处罚标准上明确规定为应降格、减等,从根本上体现了对疑罪应谨慎从事、留有余地的指导思想。

(四)“罪疑从赎”原则。

这种处理原则始于周朝,在唐代被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尚书》中载:“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剔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郁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官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这一段话,大约是古代实行赎刑制度的最早记载。按照该原则的规定,对应处以墨刑、剿刑、宫刑、死刑的犯罪如有疑问时,可先改处数量不等的罚金,被告人交纳罚金后即可赎其所犯罪行,但还应进一步“阅实其罪”,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在以后被证实时,还可对其重新加以处罚。

“罪疑从赎”的原则,实际上是暂时性、替代性,同时也是过渡性的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从这种意义上来看,该原则类似于现代某些资本下义国家实行的“保释金”制度。即被告人所交纳的赎金数额,根据其所被怀疑的罪行的大小而定,其性质相当于“保释金”,如果将来被证明确实有罪时,还可以重新予以处理。这项法律原则的实施,尤其是对于死罪有疑时,允许收赎的有关规定,更是可以有效地避免错误的“人头落地”的悲剧发生。这充分体现了当时封建统治阶级“审慎用刑”、特别是‘审慎用死刑”的立法指导思想。

(五)“罪疑从实”原则。

“罪疑从实”原则,即把疑罪完全等同于已经查明事实、弄清证据的实罪,从而把二者共同处罚的原则,这是一种最彻底的有罪推定,是一种“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指导思想。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对被告人所实施的拷打、刑讯、逼供都是合法的。在这种“合法”外衣掩盖下的招供,其中的冤假错案可想而知,著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代表。“罪疑从实”原则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被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那时候进行“有罪推定”是习以为常的,也是法律所认可的。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在不同的朝代,处于没落时期的反动统治者在该原则的适用上尤为肆虐、最为嚣张,滥杀无辜几乎成了各时期统治者即将结束其统治时的一个惯用伎俩。

三、结语

中国古代对疑罪的处理原则,概括起来不外乎以上五种。其中,第一种方式是一种野蛮的、原始的、愚昧的、唯心的办法,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该法已遗弃废置不用;中间的三种做法,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某种慎重的态度,作为刑事案件具有的特殊性而言,这三种处理方式是有一定的道理的;而最后的一种,则有悖于刑事案件的特点,只能沦为反动统治阶级企图借以维持其苟延残喘局面的工具,其适用效果也如同饮鸩止渴,只会加速其自身灭亡的步伐。以上这些不同的疑罪处理原则的利弊得失,值得我们深思,对我们今天的学习及立法中是很值得借鉴的。

(作者单位: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分局)

注释:

①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②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法律出版社.1999.

③礼记·王制篇.

④尚书·吕刑.孔安国注:“刑疑,赦以罚;罚疑,赦以免。”.

猜你喜欢
古代
关于我国古代图腾纹样与蜡染结合的研究
浅析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发展
浅谈我国古代的管理思想
中国古代山水画色彩研究
日本古代时期的灾害应对
中国古代与现当代语境下的语文写作教育观比较研究
日本古代的贡举制度
古代文学史料与古代文学研究
古代书院藏书探析
古代生活中的科技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