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实施一周年。《条例》的颁布与落实,对于我国重要历史遗存之保护,不仅提供了现实的法律依据,而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为纪念这一特殊的日子,本刊约请了有关领导和专家进行书面交流,并于本期特辟“笔谈《条例》专栏”,撮要刊发,以飨读者。
贯彻落实《条例》传承中华文明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
20世纪中叶以来,历史城镇、历史村落的保护,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先后公布了《关于保护历史小城镇的决议》和《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等一系列重要文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陆续将34处村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维护城市、城镇和乡村历史建筑的整体风貌、保护文化遗产整体环境上,不仅达成共识,而且修成法律。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制定保护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规划、保护等提出明确要求,《通知》是我国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于加强和改善我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