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齐克对洛克权利理论的发展

2009-09-15 09:08梁灼婷
理论观察 2009年4期
关键词:洛克

梁灼婷

[摘要]通过继承与完善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诺齐克提出了一套适合于现代社会的权利理论,包括正义观与国家观。我们可以通过这种研究发现诺齐克与洛克在权利观上的异同。

[关键词]权利理论;诺齐克;洛克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4—0052—03

罗伯特·诺齐克(1938~2002)是美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其代表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在西方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其中,权利理论是该著作的核心。诺齐克的权利观赋予权利至高无上的地位,主要通过对洛克权利理论的继承与完善而形成。本文着重阐述洛克的权利思想以及诺齐克如何对此进行完善这两方面。

一、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

洛克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政府论》是其政治哲学的主要著作。他在该著作中回应了罗伯特·费尔麦在《父权制》中的君权神授论观点,同时提出了自己的自由主义立场。

洛克心中的权利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具体来说,包括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权。但是,由于生命和健康权的保护都离不开财产权,所以,财产权居于核心。洛克认为,在私有权取得之前,财产处于一种共有状态,“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们所养活的兽类,是自然自发的产生的,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有权”。洛克提出劳动渗透说说明人类的共有财产如何变为个人的私有财产。他说:“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即劳动是获得私有财产的唯一资格,只要通过个人的劳动使共有的东西脱离原来的状态就变为私人所有了。但是,洛克认为,通过劳动达到对某物的占有必须符合“洛克条件”,即“至少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和“上帝创造的东西不是供人们糟蹋或败坏的”这样,洛克通过劳动渗透说和“洛克条件”论证财产权的产生。

接着,洛克通过其国家学说来保护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他指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同时受到任何损害的人,除了与别人共同享有的处罚权之外,还享有要犯罪人赔偿损失的特殊权利。正因为每个人都有惩罚权,这样,由于人们的“自爱…恶意、忿怒或报复”很容易造成惩罚失当及人们权利受侵犯,于是,人们为了自保,便放弃自己的自然自由,同其他人协议建立一个国家。这样的国家是一个“守夜人”式的国家,其权力仅限于保护人们所赋予的自然权利,任何干涉这些自然权利的企图都是非法的。

为了保护自然权利,洛克先后提出了劳动渗透说和社会契约论,洛克的权利理论虽具有合理的内在逻辑结构,但本身也存在着很多矛盾:

首先,神学基础。洛克的权利理论中多次出现“上帝”、《圣经》等字眼,特别是在他论证财产权的起源时尤为多,例如,洛克认为“上帝是把世界给予勤劳和有理性的人们利用的,而不是给予那些好事吵闹和纷争的人们。”神学基础使得洛克的论证缺乏逻辑实证性。

其次,关于保存人类的论证导致一个非自由主义的结果。洛克指出,人们天生拥有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权,其中财产权居核心地位,因为它是保存人类的生命、健康、自由的必要手段,洛克的这种论证似乎推导出一种“从个人的剩余中帮助穷人的义务”,这与其自由主义立场相阻。

最后,洛克的困境。洛克的困境指自然权利与国家间的矛盾,产生于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国家该过程,洛克试图提出同意理论解决该问题。他认为,为了解决自然状态中的不便,人们自愿“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而把它们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社会的利益的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即是说,国家的权力是人们自愿转让的结果,故是合法的,洛克就是这样来完成自我拥有与国家间的和解问题。但是,同意理论不能确保每一个人确实赞成他们的政府;没有哪一个国家确实收到普遍的明文规定的契约。因此,洛克提出如下观点:虽然并非每个人都明确表明赞同政府,但他们确定通过接受政府的好处而默认了政府。在这里,洛克把默认的同意当作同意的充分条件,而且仅仅通过接受国家提供的好处便构成默认的同意,这实在说不过去,因为,同意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反对必须是可实行的,但在洛克这里,接收国家提供的好处却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洛克的同意理论仍没有解决该问题。

二、诺齐克对洛克权利理论的发展

诺齐克的权利观在很大程度上受惠于洛克,通过继承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中的核心观点及克服其不足,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权利理论。与洛克一样,诺齐克所捍卫的权利指自然权利,而且也特别强调所有权或财产权,故他特别用了一个更具经济与法律意味的词“entitlement”来强调财产权。

(一)持有正义观

持有正义观必然基于权利,一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主要看其是否对“持有”拥有权利。诺齐克不仅用持有正义观“再次凸显权利的在其正义观构建中的逻辑在先的独特作用,”而且用其证明个人财产权路径的正当性。诺齐克的正义观包括获取正义原则、转让正义原则及矫正正义原则三方面。

1.获取正义原则

诺齐克用该原则论证持有的最初获得,是持有正义观的起点。获取的正义原则是对洛克的劳动价值论和“洛克条件”的继承和改造的产物。洛克认为:“把对一个无主物的所有权看作是由某人对无主物的劳动产生的,”诺齐克基本上同意洛克“劳动产生所有权”的观点,但对劳动的渗透性进行质疑:“如果一个私人宇航员在火星上扫干净一块地方,这种劳动能使他占有整个火星,乃至整个无人居住的宇宙吗?”“为什么使一个人的劳动与某物联结,就使这个人成为这一物品的所有者呢?…但为什么不…以一种丧失我拥有的东西的方式去做如此联结呢?”这一系列问题说明仅靠劳动渗透说不能解决财产的获得问题,诺齐克认为关键之点还必须符合洛克条件——“还留有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共有”——意味着使其他人状况不致变坏。一个人的占有通常以两种方式使别人的状况变坏:“首先,使别人失去通过一个特殊占有来改善自己状况的机会;其次是使别人不再能够自由地使用(若无占有)他先前能使用的东西。”但诺齐克认为,如果两种方式的占有都被禁止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即“不能产生一种持久的和可遗传的所有权”。因此,他把洛克条件弱化,只禁止第二种方式的占有,即一个人的占有不使他人因不能自由地使用(而不是占有)某物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这种获取就是正义的。这样“诺齐克在洛克获取理论的启发下,通过弱化洛克条件的思路来完成其对财产权初始资格正当性的论证。”但有学者对“使他人状况变坏是用什么比较以及比较的基线如何确定”提出疑问,然而诺齐克采取的办法是“评价最初占有的一般经济重要性以弄清为不同的占有理论和基线的确定留有多大余地。”加拿大学者金里卡把

该基线评为“一个软弱无力的要求。”

1.转让正义原则

在当今社会,我们的持有多数通过交易、转让、馈赠得来,因此,转让的正义原则在生活中起到很大的作用。在诺齐克看来,凡是通过欺诈、抢夺、勒索等得来的东西都是不正义的,只有通过赠予、自愿交换得来的才是正义的。该原则关键在于仅当转让是自愿的,它才是公正的。诺齐克对自愿是这样定义的:“一个人的行为是不是自愿的,依赖于限制他的选择对象是什么。如果是自然事实,那么这一行为就是自愿的。别人的行为限制着一个人可利用的机会而这是否使一个人的行为不自愿,要依这些人是否有权利这样做而定。

根据诺齐克,每一个自愿交易都是正义的,即自愿是一个充分条件。但有学者认为诺齐克没有正确处理因欺骗及非欺骗性错误而导致的自愿交易,涉及到欺骗性错误的交易并不表明自愿是公正交易的充分条件,因为它既是自愿的又是不正义的。另外,“如果交易是自愿的,它当然是正当的这一简单直觉是与一个同样明显的想法——自愿转让能导致一个明显不公正的局面——相互冲突的。”即当我们考虑交易产生的后果时、当我们也考虑到对转让第三方的影响时,这种冲突确实存在。但诺齐克却认为只要是当事人出于自愿,交易过程没有侵犯人的权利,那么无论交易结果怎样也不会影响该交易正当性。

2.矫正正义原则

矫正正义原则主要用以矫正实际持有中的不正义,但这一原则实施起来却困难重重。一来我们所知的历史事实很少,二来也难以确定不正义之环节出现在持有链条上的哪一节,因此诺齐克最后无奈地说:“过去的不正义也可能如此严重,以致一种旨在纠正它们的功能更多国家在短期内是必要的。

(二)国家观

如前所述,个人权利确定了国家活动的范围,诺齐克认为可以得到证明的国家只能是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最弱意义的国家。而且,诺齐克关于最弱意义国家的证明主要是解决洛克的困境,而他的解决方法则是“看不见的手的解释”,即指“那种乍看起来是某个人有意设计的产物的东西,实际上不是由任何人的意向带来的。”。

1.支配性保护机构的兴起

仿照洛克,诺齐克认为人们最初处于一种和平的自然状态,每个人都是自己权利的强行者,但是,这样的私自强行权利必然“导致恐怖世仇和宿怨,导致无休止的报复行为和索取赔偿。”为了解决这些麻烦,人们便相互联合起来形成互相保护的简单社团,这种简单的保护机构虽比自然状态进步,但仍然面临种种不便,如何解决同一社团内成员间的纠纷,很多人不情愿代表一个成员去实现一个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要求等。为避免这些不便,于是一些商业保护机构便出现。

最初,同一地域存在许多保护性社团,它们为人们提供不同价格的服务,代替人们强行正义索取赔偿。当同一机构的委托人之间发生纠纷,他们可以寻求所委托的机构解决,但当不同机构委托人之间发生冲突时,情况变得复杂:一种是两个机构的势力较量,获胜的机构将赢得失败机构的顾客;一种是不同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以地区为中心划分势力范围;最后一种是两个势均力敌的机构“为避免经常是代价昂贵却一事无成的斗争,”进行和平解决建立第三方仲裁机关。

在自由市场的商业模式下,这些机构互相竞争,那些能够提供价廉物美的机构最终能击败对手,为整个区域的人们提供保护服务,最终成为一个支配性保护社团。

2.超弱意义国家与最弱意义国家

支配性保护社团还不是一个国家,因为它还允许独立者的存在以及只为那些付钱的人提供保护。在诺齐克看来,一个国家必须符合“对暴力的垄断和为所有人提供保护”这两个要求。仅具有第一个特征的是超弱意义国家,而最弱意义国家则兼具二者。

在支配性保护社团的地区内,仍然存在一些不愿意加入任何社团的独立者,他们宁愿自己强行正义。当支配性保护社团委托人与独立者发生冲突时,独立者本来有权利对伤害他的人进行报复,但他却因可能使用不可靠的程序而侵犯机构委托人权利或使其产生恐惧而被禁止这种行为。而且支配性保护社团凭借其支配地位提出一套自认为是公平可靠的程序并要求他们按照支配性保护社团提出的程序行事。这样,支配性保护机构通过排斥所有其他人的程序达到了对暴力的垄断,形成了超弱意义国家。由于独立者仅仅由于其寻求正义时可能造成的威胁或可能使用不合法的程序而被禁止强行正义实属违背了诺齐克权利理论本身,所以,超弱意义国家要使自己对暴力垄断合法就必须赔偿这些被禁者,而最适当最便宜的赔偿方式就是为这些被禁者提供服务,这样,当超弱意义国家凭借赔偿原则达到为该地区的所有人提供服务时,它便同时成为最弱意义的国家。这就是诺齐克的关于国家的看不见的手的解释的论证,这个论证被称为“本世纪的反驳无政府主义最重要尝试。

诺齐克通过把洛克的自然状态作为起点,抛弃他的社会契约论改用看见的手解释这种方法来解决洛克的困境,虽然一时缓解了洛克的困境,但论证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赔偿原则。超弱意义国家演变为最弱意义国家是基于赔偿原则的。但正如沃尔夫指出,不清楚为什么这条原则与禁止冒险活动相关。因为如果你有权利禁止冒险行为,行使权利的这种行为不需要对此进行赔偿}若你没有该权利,你就不应试禁止冒险活动,否则就侵犯了独立者的权利。这样,赔偿原则严重受到质疑,随之最弱意义国家的建立也面临着成立与否的问题。

第二、自然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冲突。诺齐克通过程序权利这一环节推导出最弱意义国家使他的理论面临一个“自然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冲突”。因为如果一个人确实被侵犯了权利,为什么这个人实施惩罚的权利却能被支配性保护机构的程序禁止?仅仅因为支配性保护机构的地位能确保它宣称的程序是百分的可靠吗?能够确保支配性保护社团的程序不偏袒其委托人吗?对这些问题都不能作出绝对肯定的回答。如果真的这样,个人权利却有被侵犯的可能,这肯定是诺齐克所不能赞成的。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问程序权利与自然权利是什么关系。如果两者都是自然权利,我们有什么理由让惩罚的自然权利屈居于程序权利之下呢;如果程序权利不是自然权利,它更没有权力限制自然权利。而且通过阅读诺齐克的论述,我们也知道程序权利是支配性保护机构出现后才有的。虽然诺齐克发现问题所在,但他对此也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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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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