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结合当前跨国企业并购中对国家经济安全的争议,文章通过对国家经济安全相关立法现状的回顾以及比较法上的对照反思,在相关经济理论与中国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经济安全审查的具体标准,并认为民族利益不应当作为国家经济安全审查的衡量标准。
关键词:企业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国家经济安全
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27-0039-02
一、国家经济安全的立法现状
所谓“国家安全审查”,来源于反垄断法三十一条的规定,即“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从条文的背后所透露的意思可以发现几重含义:首先,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机制并不必然引起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是两重相互独立的审查体系;其次,国家安全审查由反垄断法所附带说明,审查机制的具体规定并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而是由其他有关规定调整。然而,国家安全审查的启动又离不开外资并购所产生的经营者集中这一大前提,因此天然地与反垄断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反垄断法三十一条在法律层面对国家安全审查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然而,只是明确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应当进行审查。但由谁审查、审查机制如何启动、审查的对象判定、审查的标准、审查程序、审查的法律效果等都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