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的若干问题

2009-09-21 04:39:08杨岳华于来新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18期

杨岳华 于来新

摘要:新《建造合同准则》对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同时对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很多施工企业在执行该建造合同准则时还存在不少问题,文章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建造合同准则;实务操作;资产负债

中图分类号:F2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27-0110-02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率先实施。新《建造合同准则》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对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与此同时,也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以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国资委监管的施工建筑类央企已相继执行了该项新准则,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困惑和难题值得研究探讨。

一、新《建造合同准则》内容的主要变化

新《建造合同准则》既适应了新《基本准则》的变化和要求,又体现了整个准则体系的有机统一。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其定义更加规范,增加了建造同减值准备的内容,对于当期没有完成的建造合同,新准则明确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这一规定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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