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丽萍 周军霞
一、税收代位权的基础
税收代位权理论和制度得以成立的前提是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的成立,即将税收视之为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债,就其本质而言乃特定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一种法律关系。虽然,债的概念主要存在于民法之中,并且在民法中围绕债的产生、变更、消灭总结出了一整套完整的理论体系,但债的概念并不一定为民法乃至私法所独有。就上述债的本质而言,债的特定当事人之间并无是否必须为平等或隶属、管辖关系的特别限制,公法上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亦可以认定为债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公法上债的法律关系。
税收债务关系说是与税收权力关系说相对应的,它们的分歧在于对税收法律关系定性的不同。税收权力关系说是以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Otoo·Mayer)为代表,即认为税法是特别行政法的一种,税收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国民对国家征税权的服从关系。税收债务关系说以德国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Albert·Hensel)为代表,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应当视之为国家向国民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法律关系,而这种债务的成立是严格依照税法而不是国家征税权确定的,因而认为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
对比两种学说的主要特点我们会发现,税收权力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权力关系,而债务关系说则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虽是公法上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具有和私法上的债务关系相类似的特性:税收权力关系说强调国家、征税机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优越地位和法律关系的单方命令服从性,而税收债务关系说则强调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与人民处于对等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