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保险制度

2009-09-23 08:46凌文定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9年12期
关键词:保险费率保险合同保险制度

凌文定

摘要:我国的对外援助始于20世纪50年代,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对外援助的力度也不断加大。但国际形势变化不定,绝大部分受援国都是比较落后或政局不稳的国家,为了合理分散风险,以理赔代替补款,推进廉政建设,促使施工企业建立风险意识,与施工内包合同价款机制相互补充,建立健全援外成套项目的保险制度是十分I必要的。

关键词:援外成套项目;保险制度;保险费率;保险合同;司法管辖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2-0093-02

我国的援外事业始于1950年,至今累计已向120多个受援国提供各类援助款2065亿元人民币,其中无偿援助908亿元,2000多个成套项目。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对外援助的力度也不断加大。但国际形势变化不定,为了合理分散风险。以理赔代替补款,推进廉政建设,促使施工企业建立风险意识,形成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三方共担风险的机制,建立健全援外成套项目的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以下,结合笔者的工作经历,谈谈对援外成套项目保险制度的一些认识。

一、外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

援外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950年至1993年主要是以政府主导的工程风险承担体制。1993年至1997年进入工程保险试点阶段。1998年以后,逐步建立工程保险制度,形成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三方共担风险的机制。经过几次修改,目前使用的援外工程保险《谅解备忘录》条款,是2008年7月23日援外司代表商务部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期限为2008年7月至2010年7月,此次签约扩大了保险范围,延长了保险期限,缩短了理赔时限,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争取了更为优惠的保险条件。

二、援外成套项目保险制度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由于援外成套项目所具有的特殊性,因此它与一般的国内建设项目保险有很多不同之处,接下来介绍它的特点和内容:

(一)特点

1采用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为基本条款,另有三十项扩展条款。

2采取一揽子总费率的做法,该费率不受保险标的大小及项目性质变化的影响。

32008年7月至2010年7月,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企业只能在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保险公司中择优选定一家办理保险事宜。

4对敏感性项目,保险公司不得采取再保险措施;非敏感性项目可由保险公司自主决定再保险。

5引入公估制度,公估人原则上由保险合同双方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敏感性项目的公估人须征得援外司同意。

6未经同意,保险人不得向除被保险人和商务部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漏有关援外项目及项目工程保险的任何事宜。

(二)主要内容

1保险标的包括:项目永久工程;临时设施;工程所用设备和材料;施工用机械和用具(包括中方自行提供或当地租赁);施工现场中方其他财产。

2投保金额为被保险项目施工内包合同价中包含的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临时设施费、间接费和预备费四项的总和。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增减工程项目,被保险人将视情况调整投保金额。

3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基本条款和扩展条款。

(1)基本条款: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两部分。物质损失是在保险期和保险范围内因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负责赔偿;但对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等除外责任不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险是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相关规定负责赔偿;但对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等除外责任不负责赔偿。

(2)扩展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包括:战争、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设计风险扩展条款;全部停工和部分停工责任扩展条款;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施工机器、装置及设备扩展条款;错误和遗漏条款;违反条件条款;预付赔款条款(50%);不受控制条款;不使失效条款;保险金额自动恢复条款;放弃代位求偿条款;时间调整特别条款(72小时);赔偿基础条款;交叉责任条款;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工地外存储物特别条款;地下炸弹特别条款;清理残骸费用条款;专业费用条款;特别费用条款;空运费用条款;灭火费用条款;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内陆运输扩展条款;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50/50);试车条款;工地访问条款。

(3)保险费率采取一揽子总费率的做法,费率为0.55%。

(4)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每次事故系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2)每次事故免赔额分列如下:建筑工程一切险:100,000元人民币,第三者责任(财产损失):10,000元人民币,第三者责任(人身伤害)(无免赔)扩展条款的免赔额按合同规定。

(5)赔偿限额。1)建筑工程一切险为投保金额;2)第三者责任险为10,000,000元人民币;3)扩展条款的赔偿限额按合同规定。

(6)付费安排。1)保费缴付:被保险人应在项目实施内部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正式开工或保险工程实际动工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日(以早发生者为准)之前向保险人支付规定保险费的100%,被保险人应及时将保险工程实际动工日通知保险人;2)保费结算:在工程竣工并对外移交后的一个月内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保险金额,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保险金额增减幅度在10%以内的,保险费可不作调整)。

(7)保险期限。1)保险期限为自本项目开工令之日起或保险工程实际动工之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日起(以早发生者为准),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妥对外移交手续之日止,包括试车期;2)如到期后工程未竣工验收,保险期限将自动顺延120天,不加收任何附加保险费,但被保险人须提前30天通知保险人;超过120天,保险人按原费率的80%并按日比例收取保险费;3)保险期限届满后工程保修期内的保险责任按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的规定执行,保证期为12个月;4)投保人缴纳保费时起,合同生效。

(8)司法管辖。1)本保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2)第三者责任法律赔偿的依据和赔付标准以当地的法律和赔偿标准为准。

(9)争议的处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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