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与工业销售电价交叉补贴的实证分析

2009-09-26 09:37潘雪涛
新媒体研究 2009年18期
关键词:电力市场

潘雪涛

[摘要]我国现有销售电价中存在的交叉补贴问题已成为电力工业发展的关键问题。销售电价交叉补贴的合理解决不仅有利于大用户直购电、构建有效竞争的零售电力市场的顺利实施,而且对于促进我国电力普遍服务事业、提高电力工业整体发展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两部制定价的成本结构做福利分析,并用实际算例证明一次性转移支付要优于多次分批的转移支付。通过对不同用户收取不同比例的固定费用进行一次性转移支付,从而实现不同用户间的交叉补贴,这样就不会扭曲消费决策并能提高效率。而要实现电力普遍服务,除了合理的电价之外,还赖于有其他的福利制度。

[关键词]电力市场 两部制电价 销售电价 交叉补贴

中图分类号:TM-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0920138-02

考虑到当前我国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实际情况,现存的销售电价交叉补贴可能会造成许多问题。一方面,大用户通过直购电享受到低价的供电服务,电力企业损失了过去大用户提供的交叉补贴收益。与此同时,电力企业仍然承担为居民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的责任,如此可能会导致电力企业严重的财务损失。另一方面,现存销售电价交叉补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合理解决销售电价交叉补贴问题、完善各类用户的销售电价水平不仅能够保证电力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力工业向自由竞争的电力市场平稳过渡。

一、我国销售电价中的交叉补贴现象

销售电价中存在的交叉补贴问题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同时段的电价之间:如峰谷不分时电价会造成谷荷电价对高成本的峰荷电价的交叉补贴;(2)不同电压等级的电价之间;(3)发电与用电之间;(4)不同地区之间,一般现象为经济发达地区电价补贴落后地区电价;(5)不同种类用户之间存在交叉补贴。

在我国的电价体系中,虽然具有了基本统一的销售电价分类,并且按照电压等级和用户类别实行了一定程度的区别定价,但这种区分还远不能实现提高电力消费效率的目的。很多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着工业、商业电价补贴居民用电的现象。[3]

表1列出了2008年我国5个代表省市的公开电价数据,分析各省的商业电价、工业电价和居民电价的比率。出于分析的便利,我们用大工业电价(主要指高耗能工业用电)近似替代工业用电价格。

可以看出,表1所列各省市的工业电价都略低于居民电价,但是非常接近,并且商业电价都高于居民电价,必然也高于工业电价。根据国际能源署(IEA)的统计,2005年国际经合组织(OECD)国家的平均居民电价与平均工业电价的比价为1.70:1,与商业电价的比价为1.12:1。由此可见,与发达国家,特别是实行电力市场的国家相比,我国工业电价与商业电价都对居民用电有不同程度的交叉补贴。

二、销售电价结构

销售电价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电力企业的成本和投资回报率。从成本与效率的角度考虑,工业电价应该低于商业电价和居民电价,而商业电价应该低于居民电价,因为:(1)工业用户、商业用户到居民用户的负荷系数依次下降。由于峰负荷主要是由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引起的,所以当其他条件相同时,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应分别不同程度地比工业用户承担更多的调峰成本。(2)三类用户的用电电压等级依次下降,因此承担的配电成本也应依次上升。(3)三类用户的电力需求弹性依次下降,而电价应与其需求弹性成反比。

合理的销售电价能够反映供电成本并为用户提供明确的经济信号,能够促使电力用户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理论上讲,两部制定价方法可以一定程度的解决销售电价中存在的交叉补贴问题。我国目前两部制电价实施的范围还比较小,仅对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其基本电价按最大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计价。随着我国电力市场的发展,简单的两部制电价在用电效率上可能会凸显越来越多的问题。

三、交叉补贴与两部制定价的福利分析

电力行业的自然垄断特征非常明显,其成本结构中固定成本的比例非常大,而边际成本相对较小,可视为常数。因此这类行业通常不会按照边际成本定价,因为这样不可能回收总的资本投资。而在成本透明的前提下,如果按照单一的平均成本定价,则会造成不同用户间的交叉补贴。图1中的曲线表示传统电力部门的平均成本(AC)和边际成本(MC)常数。我们假设该平均成本(AC)包括了规定的资本回报率。[5]

如果按平均成本定价,电力部门要通过平均每千瓦时费用回收所有的成本,此时价格为PAC,对应发电量为QAC。相应的,按平均成本定价的消费者剩余为需求线以下,价格线以上范围,用区域1表示。生产者剩余为边际成本线、产量线、价格线与价格轴所围的长方形区域,用2+4表示,即电力部门的总收入,包括回收的固定成本加上发电量为QAC时的资产回报率。

如果对使用每千瓦时的电能按边际成本价格PMC收费,则在区域4+5+6内价格PMC远低于平均成本(AC),因此电力部门有一部分成本,即固定成本,没有得到补偿,存在亏损。(在图1中,平均成本定价制度下的固定成本等于区域2+4,而边际成本定价制度下的固定成本为4+5+6,由于固定成本不随产量变化,所以这两块区域的面积是一样大的。)但此时消费者剩余较上面的分析增加了2+3+4+5四部分。如果把消费者剩余增加的这四部分以固定费用的形式转移支付给电力部门,则可以实现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最大化。不难看出,如果设计一个包括固定费和使用费两部分的两部制电价,固定费的大小等于2+3+4+5四部分区域,使用费等于电力部门的边际成本,则可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一方面,消费者虽然支付了按平均成本(AC)定价时的单一电价(PAC)下不用支付的固定费用,但是他们面临的使用电价下降到PMC,消费者剩余并没有恶化,较单一电价PAC时不变,仍为区域1的范围。而较低的边际成本使用价格可以扩大电力消费,即从QAC扩大到QMC。另一方面,生产者剩余增加了3+5,且固定成本实现了补偿。总的来说,两部制电价可以增加社会的总发电量,降低使用电价,扩大社会总剩余,从而增进社会福利。见表2两部制电价与平均成本定价的福利效果。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们不仅可以通过两部制电价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而且可以规定固定费用的比例,实现电力部门与用户之间的交叉补贴,从而实现某种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如前所述,不同用户的负荷差异很大,图2和图3分别表示了居民用户和工业用户的电力需求。可以看出,居民用户的需求线较陡,电价较大范围的波动所带来的消费量变化较小;而工业用户的需求线相对平坦。另外,工业用户比居民用户的需求量大,且其平均成本定价更接近于边际成本定价。

按照上文的假设,如果对不同用户征收相同的两部制电价,以居民用户为例,由于其供电成本中固定成本的比重应该较小,所以如果居民用户按照与工业用户相同的固定费用支付,相当于居民用户多支出了部分固定费用。另外,由于居民用户供电成本中可变成本比重大,所以单一的使用费率意味着居民用户少支出了部分使用费。所以,居民用户与工业用户面临单一的两部制电价时,交叉补贴可以用以下两部分之差表示:

居民用户多支出的固定费用 - 居民用户少支出的使用费用 = 交叉补贴

从电价制度看,一般居民用户只支付使用费,即电量电费,而不支付固定费用。大工业用户电价一般为包括固定费用和使用费的两部制电价。

四、算例

由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初步判断我国工业用户对居民用户存在交叉补贴,这与很多研究的结论一致。下文借助1997-2006年某省长期供电成本的估算值(如表3所示),对销售电价结构做一简单的两部制设计,并比较对交叉补贴影响。[2,5]

我们假设:(1)较低电压等级(不满1kV)的容量成本按30%进入负荷较集中的居民用户的基本电费,70%进入其电量电费;相应地,较高电压

等级(220kV,110kV)的容量成本按90%进入大工业用户的基本电费,10%进入其电量电费。(2)IEA2005年的数据,按照OECD国家平均居民电价与平均工业电价的比价取1.70:1,则两部制电价分时段、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的计算结果如上表4所示。

根据不同用户的供电成本分别制定两部制销售电价,使每类用户按基本电价支付其固定费用,对千瓦时用电按电量电价支付使用费。以上简单的方案得到平均居民电价与平均工业电价的比价提高到1:1.57。尽管这样可提高定价效率,但是不能解决某些居民用户面临收入约束时无力支付电费的问题,或者说通过制定合理的电价并不能有效解决用户之间的收入分配差异。要实现电力普遍服务,除了合理的电价之外,还要有其他的福利制度。

五、小结

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现存的销售电价交叉补贴已成为电力工业发展中必须正视的关键问题。销售电价交叉补贴的合理解决不仅有利于大用户直购电、构建有效竞争的零售电力市场的顺利实施,而且对于促进我国电力普遍服务事业、提高电力工业整体发展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两部制定价十分直接,其理论基础是广为接受的福利经济学原理,认为一次性转移支付要优于多次分批的转移支付。就电价来说,通过对不同用户收取不同比例的固定费用进行一次性转移支付,从而实现不同用户间的交叉补贴,这样就不会扭曲消费决策并能提高效率。销售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的实施范围应进一步拓宽。但是,要实现电力普遍服务,除了合理的电价之外,还要有其他的福利制度。

参考文献:

[1]温权、程时杰、张勇传,销售电价设计的会计成本方法[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1,29:93-96.

[2]杨荣华,边际成本理论在电价设计中的应用[J].电力需求侧管理,2001,3(1):37-39.

[3]程瑜、张粒子、李渝,考虑需求价格弹性的销售电价帕累托优化折扣[J].电力系统动化,2003,27(24):10-13,27.

[4]阙光辉,商业电价是否存在“歧视”?——兼论销售电价联动与取消交叉补贴[J].地方电力管理,2004,(2):27-30.

[5]曾鸣、于静冉、王鹤,一种新的大用户进入电力市场购电模式研究[J].华北电力术,2007,(4):26-29.

[6]唐学军,销售电价结构设计与实例计算[J].华中电力,1999(1):60-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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