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公诉

2009-09-28 02:06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王 晶

摘要民事公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之一。检察机关就某些案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各国比较通行的做法,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均有规定。本文指出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权不同于公民、法人的起诉,应当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否则难免会影响公民权力的自主行使和有效行使。

关键词民事公诉 检察机关 民事检察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35-02

一、民事公诉制度的形成及其发展

(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事公诉制度的形成及发展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建立和演变的。在资本主义法制史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制度最早建立于刚刚经历资产阶级革命洗礼之后的法国。之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仿效,普遍建立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制度。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资产阶级要求强化国家职能,从而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控制。在此背景下,符合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以美国庞德为代表的社会法学派理论应运而生,为资产阶级新的法律要求奠立了理论基础。

(二)前苏联、东欧国家检察机关民事公诉的形成与发展

在社会主义国家,最初实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制度的是前苏联。1923年制定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条明文规定:“……检察长认为对保护国家或者劳动人民利益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提起诉讼或者随时参加诉讼。”之后,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也都做了同样的规定。与西方资本主义各国相比,前苏联、东欧各国,显然加大了检察机关干预民事诉讼的力度。

(三)我国检察机关民事公诉的问题与提出

我国历史上没有现代意义的民事检察制度,中国的人民检察制度是在借鉴前苏联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49年12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直接行使并领导下级检察署“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检察院“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的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但随后不久,由于反“右”斗争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开始,我国的民事公诉制度就夭折了,连整个检察机关也以取消。我国现在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破坏公共秩序的民事违法行为,基本上是由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以行政手段处理。

二、世界各国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制度的比较

(一)英美法系国家

在美国,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在涉及联邦利益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政府的名义提起诉讼或充当被告,可以对违反税法提起追缴罚款的诉讼。在1969年环境保护条例、1970年防止空气污染条例等,均授权检察官提起相应的诉讼,或者支持主管机关或私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著名的美国政府诉微软公司案件和美国政府诉烟草公司案件,就是检察官起诉的民事案件。

(二)大陆法系国家

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为了体现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法律把提起民事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于婚姻无效之诉、申请禁治产案件、雇佣劳动案件等,检察官都可以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可以参加诉讼,可以独立地提出申请并提起上诉。”日本法规定,“检察官对于婚姻无效或撤销提起诉讼时,将夫妻双方作为对方当事人。对于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诉讼,在对方当事人死亡后,检察官作为对方当事人;检察官无论作为当事人或不作为当事人,都可以提出事实和证据。”无论是检察官作为原告,还是作为对方当事人,或是只参与诉讼,检察官都有权上诉。

三、我国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论证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是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保持公有制的需要

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诉讼代表,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了公共利益是从国家和社会两个角度指向人民的根本利益,决定了法律和权力为公共利益而设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需要严格的社会生活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任何破坏社会共同生活规则和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都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侵害,都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是实行民事审判监督,防止和纠正诉讼中违法行为,保证审判质量的需要

民事纠纷纷繁复杂,有的牵涉面广,有的在法律适用上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处理的难度较大。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根本任务是一致的,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进行审判监督,从积极意义上看,是对人民法院的配合与帮助,便于同人民法院通力合作,互相支持,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有利于复杂案件的解决。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4条第3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些规定不仅应当适用于刑事诉讼,而且应当适用于民事诉讼,由于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裁判进行抗诉的程序,从而也就使人民检察院的这一职能无法得到发挥,因此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不相协调。

(四)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是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需要

对于弱势群体,法律应当给以援助。对此,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起责任。这种弱势群体的婚姻、扶养、继承和债务案件,并不是没有原告起诉,而是这些当事人的力量较弱,很多人不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对于这种案件,检察院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予以保护和支持:一种是支持起诉;另一种是代其起诉。

(五)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

在民事公诉中,检察机关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代表。任何国家的立法均正视这样一个现实,即民事案件大大多于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不可能对每一个民事案件都进行监督和干预,尤其是在社会生活中,由于私法活动的普遍性,检察机关更不能个个进行监督干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有起诉权。在我国所有的国家机关中,检察机关是最合适的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诉讼主体。

四、民事公诉的基本诉讼程序

(一)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的地位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诉,是以公诉人的身份起诉。这种诉讼上的当事人,究竟采独立当事人体制,还是采主要当事人,或者联合当事人的体制,颇值斟酌。

(二)民事公诉案件的主体

民事公诉是国家提起的诉讼,其唯一主体是国家。要实行民事公诉,其首要条件是国家具备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国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获得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

1.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

从我国国家的职能来看,国家可以以国有财产为基础,以民事主体身份从事民事、经济活动,成为民事活动一方当事人。国家以双重身份从事经济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一方面,国家作为政权的承担者,对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收取税收;另一方面,国家作为国有财产所有人,在经济活动中直接获取利益。

2.国家作为全体人民和社会利益的代表

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国家是全体人民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当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侵犯了全体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应当代表全体人民和全社会予以追究。

(三)民事公诉案件的起诉形式

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诉讼的公诉人,提起诉讼可以采取两种形式进行:第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以双方当事人为被告。第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对于侵害不特定的公众利益和公共设施的案件,由于受害人的数量无法计算,或者受害人的数量众多,没有特定的原告提起诉讼。因此,检察机关可以代表社会公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行为人向受害人进行赔偿,或者责令行为人赔偿,将赔偿金集中作为基金,为这类受害人服务。

(四)民事公诉案件的具体程序

1.案件来源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案件要有案件来源。根据试点经验和国外的立法例,检察机关应当在以下方面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1)群众举报;(2)专门机关移送;(3)权力机关、领导机关和上级检察院交办;(4)检察机关自己发现。

2.立案

第一,在搜集的线索中,有些不是有明确的诉讼对象,即可以起诉的事实究竟是谁所为,并不清楚,这样的案件,就没有办法起诉。要通过调查来取得足够的证据后进来起诉。

第二,对民事诉讼案件立案,还要有明确的可以进行调查的事实,这种事实,是与检察机关起诉的事由相关的事实,经过调查,有可能成立起诉的事实。

第三,决定立案的案件,必须有可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主张,或者提出撤销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或者有可能对被告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宣告被告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等。

3.调查搜集证据

立案以后,检察机关对立案的案件,要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确认立案的案件是否能够起诉。调查的结果,要形成案件卷宗。

4.提起公诉

案件决定起诉,要制作起诉书。对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说明案件调查的结论,维持调查的民事行为的合法性。

5.证明责任

检察机关起诉的民事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由起诉的检察机关承担。首先,检察机关对自己起诉的事实,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被起诉的被告不负举证责任。其次,起诉的民事公诉案件,如果起诉的检察机关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检察机关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6.出庭——事实调查、辩论

检察机关在自己提出公诉的民事案件的出庭中,职责与抗诉案件的出庭是完全不同的。在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派出的检察员是履行抗诉提起的任务和法律监督任务,更重要的还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提起公诉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检察员出庭不仅要证明案件的事实,还要进行辩论,说明追究被告行为为非法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程序依据。

在法庭辩论中,出庭的检察员要与被告一方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审判程序等问题,展开辩论,阐明自己的意见是正确的,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根据,并且对被告的行为进行追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7.判决、裁定

对于检察机关公诉的民事案件,经过审理后,法庭要做出判决或者裁定。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做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

检察院在接到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后,必须指定专人进行审查,一般应当是起诉的检察员即公诉人进行审查,确认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是否符合客观事实、现行法律以及审判程序。如果被告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应当做好二审的应对措施,在收到被告的上诉状后,写好答辩状,送交法院,准备出席二审法庭。经过审查,如果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则要写出抗诉书,提出上诉程序的抗诉,发动二审程序。

8.上诉程序的抗诉

在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是主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权利,负有当事人的一切诉讼义务。当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做出后,检察机关享有当然的上诉权,这就是上诉程序的抗诉权。检察机关提出上诉程序的抗诉以后,即启动了二审程序。

参考文献:

[1]张晋红,郑斌峰.论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完善及检察机关民事诉权之理论基础.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2).

[2]章武生.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7).

[3]杨柏林.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问题研究.检察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江伟.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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