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生命的宣判

2009-09-28 02:06李素云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关键词:死刑

李素云

摘要死刑是剥夺人生命权利的刑罚。与自由刑不同,死刑具有不可恢复性。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自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关于死刑的争论从未间断。本文从理论和实证角度对于死刑存废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于我国的死刑争论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关键词死刑 存废 中国死刑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83-01

一、世界死刑的发展演变

(一)死刑存废之争

自1764年,意大利的贝卡利亚率先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200多年来,对此问题的争议不断。 对于死刑是否应当废除的观点,可以总结如下:

赞成保留死刑的观点根据如下:

第一,基于因果报应,这种观点最原始的根据就是同态复仇的规则。死刑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死刑符合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们的报复欲望。

第二,死刑的功能强大,死刑可以惩罚和预防犯罪。震慑是死刑最大的功能。就罪犯本身而言,死刑可以结束其生命,从而在根本上避免了其再犯的可能。

第三,从正当程序来讲,死刑很少存在误判的现象。司法制度日益完善的现代,误用死刑现象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尽量避免。

第四,从社会角度,死刑比自由刑更加经济,一颗枪子,一剂针药就可以马上解决,便捷实用。

要求废除死刑者认为:

第一,死刑违背了伦理正义的要求。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直接目的,是不人道残酷之刑,是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沿袭,与文明人类的伦理正义违背。

第二,死刑没有惩前毖后的后果,它对于可能实施暴力犯罪的人没有威慑作用,并且可能会产残酷化效应。死刑的执行会在一定程度上刺激犯罪而不是控制犯罪。

第三,死刑具有不可替代性,人死不能复生。如果单从经济角度将罪犯判处死刑,对于生命的蔑视就会变成一种社会风气,阻却法制发展的步伐,无疑是社会的倒退。

(二)死刑适用的实证考察

从各国实证考察来看,死刑的废除已经成为大势。

在主要的发达国家中,只有美国和日本保留了死刑。

在美国,基本上死刑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大体上可以归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所限定的“最严重的罪行”范围之内,都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并且,死刑的实际执行率很低。

日本对于死刑的执行罪种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只有7种严重造成生命危险的犯罪才构成死刑,与美国相同,死刑的实际执行率很低。据统计,1945年至1997年的52年间,日本仅对718名罪犯宣布死刑,而实际执行的只有609人。

作为占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大国,中国虽然在较大范围上保留了死刑,但是也在程序上注意限制死刑的适用。死刑的复核权收归最高院就是强有力的实证。

当然,不能忽视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又恢复死刑,但是废除死刑已经大势所趋。死刑已由原来的理论之争开始向事实转化,而且这个步伐越来越

二、中国的死刑政策

死刑形势政策是由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结构决定的,死刑政策是一个国家的死刑立法和司法的“灵魂”和“统帅”,死刑立法和司法受制于死刑政策。

早在1940年,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就指出“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无辜的分子”。1948年1月,毛泽东又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问题》中明确提出:“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毛泽东的这些死刑思想就是中国死刑政策的基本态度。概括起来可以总结为两点:一是坚决保留死刑;二是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

这一政策是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作出的方向引导,对于死刑的使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实践中对此贯彻的不好,导致“少杀”“慎杀”浮于表面,死刑的适用依然是震慑严重犯罪的主要工具。

三、自由与生命的较量

针对世界废除死刑呼声强烈及中国目前死刑适用的打击面广、打击对象多等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方面对于中国的刑法中关于死刑的规定进行改革。

(一)减少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

现有刑法共用47个条文设置了68个死刑罪名。简单分为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就刑事立法而言,非暴力犯罪又可以具体分为风化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贿赂犯罪、侵犯财产和侵犯民主权利犯罪。

笔者认为,在我国对于非暴力犯罪已经具备废除的条件,可以在刑法中将其废除。

首先,《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这无疑是死刑废除的理论基础。中国已经签署并打算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认为死刑废除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进人权的持续发展。

其次,实践中,由于死缓制度的存在,很多被判处死刑的非暴力犯罪,很大部分是被执行的死缓。对于确实想悔改并且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在监狱改造过程中,由死缓就改为了无期徒刑。

再次,自古以来的“杀人者偿命”“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也只是对于有明确被害人的严重暴力犯罪。加之中国作为尚礼之邦,主张的得饶人处且饶人也使死刑的废除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

结合“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笔者认为在中国全面废除死刑或许还有一段路程,但是,对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废除已经有了理论、实践和群众基础。因此,对于风化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贿赂犯罪、侵犯财产和侵犯民主权利犯罪等非暴力犯罪应该废除死刑。

(二)寻求死刑的替代方式

中国的无期徒刑作为仅次于死刑的刑罚方法,很大程度上是有名无实的。事实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3次减刑的机会。

1.获减刑一次:16-18年。

2.获减刑两次:14-16年。

3.获减刑三次:11-14年。

即一个罪犯,如果在服刑中表现很好的话,只要在监狱中服刑十几年就可以重新进入社会,这与死刑的差别生死两重天。不可避免的在社会上引起争议。

针对死刑与无期徒刑之间的巨大悬殊,寻求死刑与无期徒刑的替代方式称为改革的焦点。

至于替代措施,笔者认为,可以用长期监禁来取代。一方面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尊重人的生存权利,另一方面,满足社会对于严重犯罪惩罚的需要。所以,对于部分暴力犯罪,基于仁道考虑,结合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可以以剥夺其自由的方式,对其进行惩罚。

自由与生命的选择,我们可以给罪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用余生的自由来换取社会的谅解。这也是刑法的功能所在,即最重要的是教育。

死刑的废除不是颁布一道命令、制定一项措施那么简单,而是一个社会客观物质条件逐步适应和人们主观心态逐步成熟并相互作用的过程。

社会群众对于一项法律措施的接受认可也需要一段时间。死刑的废除是世界的潮流,相信随着我国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进步,我国的死刑废除道路不会走很远。

参考文献:

[1]钊作俊.死刑适用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康均心.理想与现实-中国死刑制度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张远煌.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限制与废止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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